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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诉(略)(略)名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略),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略),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略),女,住(略)。

原告戴(略)与被告李(略)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后,被告李(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9月6日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略)和被告李(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略)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4月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1996年7月法院判决离婚,后被告与其姐夫的哥哥再婚,原告因抚育女儿至今未再婚。2009年6、7月份,原告从女儿处得知,被告李(略)再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女儿出于对母亲的关爱,梦想父母能破镜重圆,再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于是要求被告离婚回家。原告考虑到女儿利益,在女儿和家人安排下勉强与被告见面,后被告又不愿回来,原告和女儿感到无奈和痛苦。原告为了女儿忍痛与女友分手,并同意被告李(略)回家。被告李(略)在今年7月初回家居住了三天后搬离了原告处,原告父女的努力未成功。原告为了女儿家庭团圆梦想,想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唤回被告作为一个母亲的良知。于是原告带了女儿于2010年(略)月(略)日上了上海电视台柏万青“一呼柏应”节目,在节目录制现场,被告李(略)在与柏万青电话连线中对原告恶意人身攻击,侮辱原告人格尊严,披露原告过去隐私,引起在场200多人一片哗然,使在场原告女儿对父亲有看法,并使女儿心理蒙上一层阴影,破坏了家庭和谐。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不利影响;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人民币,下同)。

被告李(略)辩称,原告女儿想促成原、被告复婚而去参加柏万青“一呼柏应”节目,栏目组第一次打电话要求其参加时其拒绝了,在(略)月(略)日柏万青现场连线被告时,被告在得知原告和女儿未在节目现场的情况下,才向柏万青如实告诉了原告结婚之前曾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三年以及原告曾与被告妹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如果当时栏目组给被告讲明原告和女儿在节目录制现场,被告是不可能讲的,被告并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也没有故意在公开场合披露原告隐私。故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实际上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系由于双方沟通不够所造成的误会,现被告对于当时给栏目组讲的事实给原告造成伤害,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2月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1989年1月生育一女儿。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原告与被告妹妹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双方夫妻关系明显恶化,李(略)分别于1995年1月、5月、1996年2月诉至(略)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戴(略)离婚。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最终于1996年(略)月(略)日判决双方离婚。2009年6、7月份,原告从女儿处得知,被告李(略)再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女儿出于对母亲的关爱,希望父母能复婚,重新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于是要求被告离婚后回家团圆。原告父女经努力未果,于是原告戴(略)带了女儿于2010年(略)月(略)日上了上海电视台柏万青“一呼柏应”节目,请求栏目组帮助原、被告复婚。在节目录制现场,被告李(略)与柏万青电话连线,由柏万青将原告复婚要求告诉了被告,被告在得到栏目组确认原告和女儿在栏目组外场的情况下,被告给柏万青讲明不愿复婚,主要原因系因原告曾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三年,且原告在婚姻期间与被告妹妹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复婚可能。而原告及其女儿在节目组现场录制节目,在录制现场听到了被告李(略)与柏万青的电话连线内容。现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某和被告提供的由上海市(略)区公安局于1975年(略)月(略)日对原告戴(略)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1996)黄某初字第(略)号离婚判决书、原告曾经写给被告妹妹的信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起因是因被告在上海电视台“一呼柏应”栏目录制现场与主持人柏万青电话连线中陈某了原告过去的不当行为所致,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从查明的事实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原告戴(略)与被告妹妹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后原告及其女儿得知被告再婚后又离婚,原告及其女儿有要求被告回家团圆的想法,遂想通过电视台“一呼柏应”栏目帮助双方复婚。在栏目组与被告取得联系后,被告将其不愿复婚想法告诉栏目组,且被告向栏目组陈某的有关原告劳动教养和不正当两性关系均是事实,并非被告故意捏造。同时,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被告在得到栏目组确认原告和女儿不在现场的情况下陈某了该事实。对于上海市民来说,上海电视台推出的由人民调解员柏万青参加调解的“一呼柏应”栏目是一档由普通市民请求该栏目组调解家庭纠纷,并通过电视直播向社会公开播放的节目。原告想通过该栏目调解纠纷,应当知道柏万青在调解期间必然要先了解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起因、感情破裂原因、过错责任等相关情况,然后才能做双方调解工作,不可能偏听一方当事人意见。而对于被告李(略)来说,在柏万青将原告到电视台做节目的具体要求告诉被告后,按正常思维逻辑必然会讲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因,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且被告陈某的均是事实,并无捏造或者夸大。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李(略)在“一呼柏应”节目中所陈某的事实对其构成名誉权侵权,并据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戴(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俊

书记员李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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