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秦XX张X诉张XX法定继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顺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秦XX,女,汉族,1963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芬,顺河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X,女,汉族,2003年2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秦XX,系张X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顾艳艳,顺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男,汉族,1988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红星,顺河区苹果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XX、张X诉被告张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08年12月18日向张XX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于2009年7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芬,原告张X的法定代理人秦XX以及委托代理人顾艳艳,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X、张X诉称,被继承人张XXX(系原告秦XX之夫,原告张X、被告张XX之父)于2006年10月25日因病死亡,其单位补贴了丧葬费5681.4元、死亡抚恤金9110元;其生前住房公积金x.47元、补充养老金7429.53元、基本养老金9139.66元、医疗报销补助3611.19元、太平洋保险金1130.7元,共计x.55元。因原被告协商分割遗产达不成协议,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张XXX位于宋门关大街XX号院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和住房公积金、太平洋保险金、补充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医疗报销补助共计x.55元。另外,因张X系未成年人,应多分割遗产,其应继承全部遗产的一半。

被告张XX辩称,其父亲的遗产应包括丧葬费及抚恤金x.40元,公积金x.47元、补充养老金7429.53元,基本养老金9139.66元、太平洋保险金1130.7元、医疗报销补助3611.19元共计x.95元以及原告所述的房屋,上述遗产三继承人应均分。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XXX系原告秦XX之夫,原告张X、被告张XX之父。2006年10月25日,张XXX因病死亡。事后,秦XX从张XXX生前单位郑州铁路局开封站领取了丧葬费5681.40元、一次性抚恤金9110元、公积金x.47元、补充养老金7429.53元、基本养老金9139.66元、太平洋保险金1130.7元、医疗报销补助3611.19元,共计x.95元。另外,郑州铁路局开封站供养遗属秦XX、张X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50元,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行,至失去供养条件止。现该生活补助费已增至每人每月300元。

另查明张XXX死亡时和秦XX拥有位于大北后街XX号农资楼X-X号混合结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3.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该房屋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x元。且查明大北后街XX号农资楼X-X号和宋门关大街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为同一套房屋。

再查明,2009年1月19日,在诉讼过程中张XX因生活需要,要求秦XX提前从其继承的份额中支出5000元,且表示在遗产分割时从其份额中扣除,并出具借条一张,对该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XX明确表示为照顾原被告的亲情关系,其自愿放弃1130.7元的太平洋保险金中其应所有和继承的份额,该款直接分配给张X和张XX;另外,房屋评估费280元其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单位所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系死者遗属享受的待遇,不属于张XXX死亡时所留遗产。丧葬费是特定为死者办理丧事的费用,亦不属于遗产。其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配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财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张XXX与原告秦XX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估价为x元的房屋一套、公积金x.47元、补充养老金7429.53元、基本养老金9139.66元、医疗报销补助3611.19元,共计x.85元(不含太平洋保险金),除去秦XX的一半x.93元,剩余x.93元应作为张XXX的遗产依法分割。秦XX、张X、张XX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遗产中的房屋分割问题,首先秦XX本人已占一半份额,且张X未成年又一直跟随秦XX生活,加之房屋本身不易分割,故房屋归秦XX所有较为适宜。关于剩余遗产的分割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三继承人平均分割较为合适。关于太平洋保险金1130.7元,由张X、张XX平均分割,每人分得565.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遗产x.93元(不含太平洋保险金)由秦XX继承1/3为x.64元;由张X继承1/3为x.64元加上分得565.35元的太平洋保险金份额后应为x.99元;由张XX继承1/3为x.64元加上分得565.35元的太平洋保险金份额,减去其借出的5000元后应为x.99元。

二、由秦XX支付给张XX人民币x.99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三、张X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秦XX代管。

四、位于大北后街X号农资楼X-X号(即宋门关大街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归秦XX所有。

五、驳回原告秦XX、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估价费280元,由秦XX负担448元(含280元估价费),张X负担166元,张XX负担16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秦XX垫付,待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军华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许庆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夏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