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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永冷刑初字第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永州市X区移民开发局局长,永州市X区政协委员,家住永州市X区潇湘景城15E。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某,于2009年6月24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3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再次执行逮捕。201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某,湖南君义(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唐X国,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永州市X区移民开发局干部,家住永州市X区水电局宿舍一栋二楼。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25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2009年8月14日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甲,湖南新星(略)事务所(略)。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锟、唐X国犯挪用公款罪、贪某、受贿罪,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权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青青、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组成的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仕文担任庭审记录。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锟及其辩护人蒋某某、被告人唐X国及其辩护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唐X国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4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由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豆豆担任庭审记录。上述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2010年5月15日,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组成由审判员陈权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青青、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组成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2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豆豆担任庭审记录。上述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7月1日,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又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2010年8月1日,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院再次组成由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第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豆豆担任庭审记录。上述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挪用公款罪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8日,为加强对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经冷水滩区X区政府同意,成立了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该指挥部的资金由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负责管理。被告人张X锟(时任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局长)任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唐X国任该指挥部成员。唐X武(另案处理)兼任该指挥部财务出纳工作。2009年3月,个体老板段××、何××获悉江华县兴建污水处理厂工程欲对外招标,但需在2009年3月23日之前交纳报名诚信金300万元。后段××、何××将该情况告知了唐X武等人,并问唐X武是否愿意合伙一起去参加该项目的竞标。唐X武听后表示同意。双方商定由何××出资100万元,唐X武出资200万元。后唐X武就鼓动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的其他同事及亲友参与此事。入股人员的资金筹集由唐X武具体操作。2009年3月23日下午,江华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招标交纳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已到,由于唐X武这方参股人员的股金分散在不同的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转入唐X武的个人账户上。为了参加江华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竞标,在驱车去银行转账的途中,唐X武提出先从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资金账户上划200万元钱到江华会管中心去,明天再将钱还进来。唐X国听后答道:“你划就划咯。”伍X英随即也说:“听说24小时之内归还不算挪用。”后唐X武便要唐X国打电话向张X锟请示,唐X国用其手机打了一个电话给张X锟,将三人商量的情况告知了张X锟。张X锟听后对唐X国讲:“24小时之内归还不算挪用的话,你划就划咯。如果有人问起来,你们讲我不知道。尔后唐X国与唐X武、伍X英、钟×驾车来到了冷水滩农业银行国贸分理处。过了不久,张X锟也来到了冷水滩农业银行国贸分理处,由唐X武进行操作,从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安置指挥部账上划200万元至江华县会计核算中心的账上,作为江华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诚信保证金。第二天,唐X武凑齐200万元转入了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账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1、证人证言;2、相关书证;3、同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张X锟、唐X国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锟、唐X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某之规定,且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锟、唐X国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张X锟辩称其没有参与项目的投资,亦没有挪用公款,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X锟的辩护人辩称:张X锟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张X锟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唐X国辩称,挪用公款不是他提出来的,划款时他也不在场,他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也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告人唐X国的辩护人辩称:1、唐X国不是永州市X区移民开发局的领导,也不是该单位的财会人员,无权决定挪用该单位的200万元资金;2、挪用公款的犯意是唐X武提出来的,唐X国的资金已到位,没有挪用公款的必要,因此唐X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8日,为加强对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经冷水滩区X区政府同意,成立了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该指挥部的资金由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负责管理。时任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局长的被告人张X锟任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任该局主任科员的被告人唐X国任该指挥部成员,该局计财股股长唐X武(另案处理)兼任该指挥部财务出纳工作。2009年2月,个体老板段××、何××获悉江华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欲对外招标,但需在2009年3月23日之前交纳报名诚信金300万元。后段××、何××将上述信息告知了唐X武等人,并问唐X武是否愿意合伙一起去参加该项目的竞标。唐X武听后表示同意。双方商定由何××出资100万元,唐X武一方出资200万元,共计300万元作为工程的报名诚信金。后唐X武就鼓动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的其他同事及亲友参与此事,并具体操作筹集股金。2009年3月23日下午,江华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招标交纳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已到,由于唐X武、张X锟等人入股的部分资金可能无法到位,为了参加江华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竞标,在驱车去银行转账的途中,唐X武提出先从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资金账户上划200万元到江华会管中心去,第二天再将钱还进来。唐X国听后答道:“你划就划咯。”伍X英随即也说:“听说24小时之内归还不算挪用。”后唐X武便要唐X国打电话向张X锟请示,唐X国用其手机打了一个电话给张X锟,将三人商量的情况告知了张X锟。张X锟听后讲:“24小时之内归还不算挪用的话,你划就划咯。如果有人问起来,你们讲我不知道。”唐X国与唐X武、伍X英、钟×驾车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冷水滩国贸分理处后,唐X国、钟×离开去转自己的投资款。过了不久,张X锟来到了冷水滩农业银行国贸分理处,唐X国、钟×转款后亦返回到该分理处。唐X武填好转帐支票后问张X锟:“搞了来。”张X锟答道:不要他签字的话你要搞就搞,就当他晓不得。后钟×、唐X国、张X锟先后离开了中国农业银行冷水滩国贸分理处。唐X武遂从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安置指挥部账上划了200万元至自己的帐户,尔后连同何××划进的100万元共计300万元一起划到了江华县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上,作为江华污水处理厂工程竞标的诚信保证金。次日,唐X武凑齐200万元转入到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账户上。

另查明,被告人唐X国及其亲友的40万元股金已于2009年3月23日全部转入到唐X武的私人帐户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1.证人何××证实,2009年3月份的时候,他、段××以及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的唐X武等人合伙参加了江华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招标,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是由唐X武出面的,该局有多少人参与他不知道。因为该工程要交300万元的诚信金,他和唐X武约定由他出100万元,唐X武一方出200万元,这300万元是2009年3月23日划到江华县会计中心的。23日上午11时多,他打电话给段××,要段通知唐X武,要唐X武在下午5时一定要把钱打到江华县会计中心,后来他们约好下午一起去农行将钱转过去。到了下午4时多,他、段××、唐X武如约来到冷水滩农行国贸分理处,他先将100万元转到唐X武户头上,再由唐X武一次性将300万元转到江华县会计中心户头上去的。项目是他以海南南疆公司名义报的名,但实际上是他和唐X武共同参与的,最后他们没有中标;2.证人唐×、何××证实,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先科环保有限公司合作参与过江华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联系报名的负责人是何××,但没中标。何××还证实,污水处理厂对投标报名要求交300万元信用保证金,何××讲其公司出纳汇了300万元到江华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污水处理厂项目;3.证人钟×证实,2009年3月初,他听唐X武讲,伍X英局长的爱人段××在江华县有个污水处理厂项目,问他有没有兴趣投资,他和唐X武关系可以,同意入10万元股金。3月23日下午上班的时候唐X武就跟他们合股的人讲,要转账到江华了。后唐X武开着局里的车和他、伍X英、唐X国四个人一起去转账。车子没开出几步,唐X武就跟他们讲总出资200万元,还差10至20万元钱,问他们还有没有钱,把这20多万元凑齐。如果凑不齐,江华污水处理厂工程就搞不成了。大家都没有钱了,唐X国局长就讲是否到指挥部(指冷水滩区X区移民安置指挥部)那里借200万元,明天还上,听说24小时之内还上不要紧的。唐X武说这样做可能搞不得了。唐X国听这么讲就下了车,约半分钟后把唐X武叫下车,不知道二人说了什么。后唐X武就回办公室打了转回来,他们就开车到河西步步高超市对面的农行。唐X武讲等一下跟他们一起投资的老板马上到,一起转账。等了一会,唐X国就叫他陪其到老汽车站转投资款,时间花了10分钟左右。等唐X国转好后他把唐X国送回农行,他就回家取他的投资款。大约10分钟后,他到了农业银行,看到唐X国、唐X武、伍X英在一起,他将10万元钱交给了唐X武。后唐X国叫他送其回办公室了。3月24日上班后他听投资的人讲那200万元已经打入到江华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账户上了;4.证人王××证实,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在他们农行国贸分理处开了一个户,账号是(略),户名是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该指挥部于2009年3月23日下午转了一笔200万元的资金到该指挥部财务人员唐X武的私人账户上,从账面反映,当天唐X武与一个叫何××的人汇了300万元到江华农行作污水项目的诚信金。转账前唐X武打电话给他讲要从该户头转200万元到江华有急事。当天下午2时40分,他到分理处的贵宾室,看到张X锟局长、唐局长(指唐X国)及唐X武都在那里,还有两个人没印象了。具体转这200万元是唐X武经办的,而且是转到唐X武的个人户头上的。3月24日唐X武又转了200万元到该指挥部的账户上;5.证人黄××证实,2009年3月23日下午,农行国贸分理处副主任王××跟他提过移民指挥部要走200万元。后来区移民开发局来转这笔资金时,他抽空到贵宾室跟他们打了招呼。当时区移民开发局来了好几个人,他是在贵宾室门口碰到移民开发局局长张X锟的,他打了招呼,并隔着门向唐X武招了一下手。

二、书证。1.《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招商报名情况》,证实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先科环保有限公司合作报名参与了江华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投标;2.转账支票、记账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了2009年3月23日唐X武从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账户转账200万元至自己账户,当天又从自己账户转账300万元至江华县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的事实;3.领条、电汇凭证、付款通知、收款通知,证实了江华县会计核算中心已于2009年4月13日退还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华污水处理工程报名诚信金300万元,并转账至唐X武账户的事实;4.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业务明细表证实,唐X武于2009年3月24日转账存入30万元、张X锟转账存入18.5万元、盛亚平转账存入10万元到唐X武帐户,唐X国、伍X英等人的入股资金已于2009年3月23日转入唐X武账户,2009年3月24日唐X武又从自己账户转账200万元至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账户的事实;5.中共永州市X区委《关于提名张X锟等同志任免的通知》,证实张X锟的任职情况;6.中共冷水滩区委办公室冷办[2005]X号通知证实,张X锟、唐X国系浯溪电站冷水滩区移民安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张X锟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7.永州市X区移民开发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唐X国于2004年3月被任命为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主任科员,唐X武系该局计财股股长,主持该局计财股工作,兼该局报账员;8.齐××出具的说明,证实浯溪电站移民安置、征地拆迁资金是由当时的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移民开发局局长张X锟负责签字拨付的。

三、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伍X英证实,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财务是张X锟管的,财务人员是唐X武。2009年2月,段××带了个姓何的人到局里来耍,并将姓何的介绍给唐X武,讲何老板在江华有一个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问唐X武是否有兴趣搞,后来听说唐X武与何老板谈好了由唐X武筹资200万元、何老板筹资100万元先交到江华那边做报名的保证金,再后来唐X武就问局里其他人有哪些人愿意参加,各人愿意出资多少。2009年3月23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唐X武到办公室讲,还有哪些人出资款还没有转的,一起转了。当时她、唐X国、钟×的钱还没转(这是她晓得的几个人),就下楼坐唐X武的车去转款,她和唐X国先到凤凰园花坛的建行转了他们的集资款。回到车上后,唐X武跟他们讲,今天将这200万元转到江华去来不及了,有些人资金未到位,看是不是从指挥部那里转200万元到江华去,唐X国讲,转就转吧,后提出讲要不要得。她说听说24小时内归还不算挪用,但具体唐X武还要到银行去落实一下。后唐X武就将车子开回局里,到局里拿起转账支票到农行国贸分理处。之前唐X国还跟唐X武说,打个电话给农行咨询一下,24小时内归还是不是挪用。车子经过新区政府以后,唐X武就讲,转这200万元钱是不是跟张局长讲一声,唐X国讲你给他打一个电话,唐X武讲自己开到车的,要唐X国打,唐X国就给张局长打了一个电话。后唐X武问张局长是怎么讲的,唐X国讲张局长同意了,但是不要说其晓得,然后他们就直接到农行国贸分理处,她和唐X武先到贵宾室,唐X国和钟×二人要去转他们的集资款,离开了一段时间。约10来分钟,张X锟也来了,之后唐X国和钟×也到了贵宾室,具体搞什么事她没有注意,她听张X锟讲了这么一句话,他不签字,唐X武你转就转,他晓不得,并要唐X武第二天一定要把钱还起。张X锟离开之前,她丈夫段××和何××也到了贵宾室,双方打了招呼后,张X锟就离开了,她就等到何××按照约定将100万元转到唐X武的账户,再由唐X武将合起的300万元转到江华会计中心。第二天,唐X武讲200万元还到了指挥部的账户上;2.同案人唐X武证实,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专用账户是他一个人管的,他既是会计又是出纳,张X锟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唐X国是指挥部的成员,具体负责协调移民矛盾的纠纷和抓基础设施等工程。2009年2月底,伍X英丈夫段××到移民开发局耍,碰到他跟他讲,江华有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可以搞得,问他有没有兴趣,他当时讲只要赚得到钱就搞,唐X国听到这么讲,也认为这个工程可以搞。之后,段××就到张X锟办公室去了。过了几天,段××就带起何××来到移民开发局,介绍给他和唐X国认识,并讲江华污水处理厂工程是他和何××两个人在运作,问他们可以拿得多少钱出,他告诉何××可以凑200万元左右。之后他就把这个事和局里的同事们讲了,问他们愿不愿意参加,能够拿出多少资金。2009年3月23日前一个星期的一天,段××和何××又来到移民开发局,要他们准备好资金,并且商定何××和段××先出100万元联同他们这一方的200万元钱做报名的诚信保证金。又过了几天,段××又来到移民开发局,要他们在3月23日前将他们这一方的200万元钱打到会管中心的账户上去。2009年3月23日,参加出资的人陆续将出资打到了他在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账户上,只有张X锟出资的21万元和他出资的50万元中还差9万元没有到位,而他差的9万元也在张X锟炒股的账户里,而张X锟又在外面开会。到下午2时多,张X锟还没有回来,他担心资金分散在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转账来不及,就和唐X国、伍X英在办公室讲这个事,唐X国提出如果来不及的话,先从指挥部转200万元过去,明天把钱还上去。他当时讲这可能要不得,后伍X英讲24小时之内不要紧的,最后他们决定先出去转他们自己的钱,自己的钱凑得起就凑,凑不起大家商量再定。当时他和唐X国、伍X英、钟×四人准备去转账,下楼后大家坐进他开的车,他要唐X国打个电话给张X锟,问张X锟什么时候回来,并把他们在办公室商量指挥部转账的事和张X锟讲一下,看张X锟是什么意思。唐X国就边打电话边下车了,唐X国打完电话后,就喊他去拿支票和印章,并告诉他已经汇了报,于是他就返回到办公室拿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期间他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农行国贸分理处的王××,问今天可不可以转200万元到江华去。王××说可以。于是他就直接到了农行国贸分理处。到了农行国贸分理处之后,唐X国和钟×去建行转账去了,他和伍X英在贵宾室。等了10多分钟张X锟也来了,没多久唐X国也过来了,当时他分析张X锟对转指挥部这200万元有些担心,大家就做张X锟的工作,都讲24小时之内归还不要紧的。这时张X锟没有表示反对,他于是拿出了转账支票准备填写,张X锟问他要不要签字的,他讲不签字也可以,到时把账处理一下。张X锟就说:“我不签字,就当我晓不得。”唐X国在旁边也讲不要紧的。他写好支票准备盖章的时候说:“那我搞了来(指转账盖章)。”唐X国和伍X英就讲:“搞了。”张X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之后他就将指挥部的200万元转入他在农行的私人户头上。事后张X锟有事先走了。不久,段××、何××也来到了农行贵宾室,将他们应出资的100万元转到了他的私人户头上。然后再由他将300万元转入江华县会管中心,做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报名诚信保证金。3月24日下午3时多,他们到农行国贸分理处将这200万元从他的私人户头上转入到指挥部账户上进行了归还。

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X锟供述,2009年3月,他伙同唐X武、唐X国、伍X英、胡×勇等人挪用了浯溪电站水淹区移民资金200万元。具体经过是这样的:他单位财务股长唐X武联系了江华县污水处理厂项目。他们几个人本来是商量好的,准备凑足200万元和合伙人去参加这个项目的招标,组织收钱的是唐X武,但到了交押金的那一天,他们的资金没有凑齐。唐X武就打电话跟他讲:想动用公款,他说这样不好吧。3月23日下午,唐X武再三要他到农行国贸分理处去一下,他就去了。当时唐X国、伍X英都在,农行的领导也出来打了招呼。他进去后,唐X国说:“没有办法,今天下午钱必须凑齐。”唐X武又讲:“这200万元明天可以还回来。”伍X英讲:“24小时还回来不要紧。”听她这么说,他心里也就同意了,他记得他当时是这样说的:“你们搞就搞吧,你们就当作我不知道。”就这样,他们几个人从水淹区移民资金中划走200万元。第二天唐X武告诉他还到水淹区移民账户中了。他没有参与入股,但借了20万元给唐X武,浯溪电站水淹区的移民资金是由指挥部管的,日常资金的管理是他,出纳是唐X武,唐X国在里面是常务副主任,协助他工作,实际上唐X国具体抓;2.被告人唐X国供述,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大概是2005年成立的,移民开发局局长张X锟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唐X武兼指挥部财务股长,他也是指挥部的成员之一,指挥部设在移民开发局,指挥部的钱和账都是由唐X武管的。2009年2月左右的一天,移民开发局副局长伍X英的丈夫段××带朋友何××来局里耍,讲江华有个污水处理厂工程招标,问他们是否有兴趣合股搞,他表示有投资的意向,以后该工程要竞标了,报名诚信金要300万元,段××讲何××只能出100万元,他们要入股就得出200万元,入股人员资金筹齐的事由唐X武具体操作。他知道张X锟、伍X英、钟×是出了资的,他和亲友的40万元是按唐X武指定的时间即3月23日交给唐X武的。3月23日下午,他和伍X英、钟×坐唐X武的车到凤凰园中心花坛边的建设银行查收和转款到唐X武的账户上做投资款,在开车回办公室时,唐X武突然讲张局长还没有回来,有些钱要晚点才能搞齐了,唐X武就提出能不能从农行浯溪电站指挥部的账上先划200万元过去,明天再把钱还进去,他就答了一句:“你划就划pU”,后来他想了想又说这200万元到底划不划得了。伍X英接着说,听说24小时之内归还不算挪用,之后他和伍X英要唐X武把支票和印章带到农行去,尽量不要划公家的钱,于是唐X武就开车回去拿支票和印章,唐X武下来后开车去农行时要他打电话向张X锟请示,于是他就打电话给张X锟说唐X武讲今天下午把钱集中起来转到江华农行可能来不及了,想从指挥部的账户上转200万元过去,并告诉张X锟说伍X英讲24小时之内归还不算挪用。张X锟回答说:“24小时之内归还不算挪用的话,划就划pU,如果有人问起来,你们就讲我不知道。后他将张X锟的答复告诉了唐X武。之后他们就来到农行国贸分理处的贵宾室,他和钟×离开了一会,又来到贵宾室时,张X锟也来了。唐X武问张X锟:“我转账了来”张X锟问:“要不要我签字的”唐X武讲:“你不签就莫签罗,到时在账上处理下吧。”张X锟就讲:“你们要24小时之内一定还回,别人问起来就当我晓不得。”之后唐X武就开始填转账单,他因有事叫钟×送他回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移民资金200万元,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锟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锟明知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资金属于公款,仍默许唐X武挪用公款200万元作为江华县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的诚信保证金,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张X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锟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X国虽参与了江华县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的投资,但其入股资金已按时到位,其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唐X国亦非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财会人员,没有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和能力,因此,被告人唐X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国犯挪用公款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唐X国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X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锟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贪某

(1)2007年开始,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对冷水滩区X村拨发移民后扶资金,并核定2007年、2008年该村每年移民扶持资金315人,600元/每人.年,每年计18.9万元,两年共计37.8万元。2008年8月,冷水滩区X村民委员会实行了换届选举。为了表示感谢及请求冷水滩区X村X年、2008年两年具体移民后扶资金的拨款数额与人数,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冷水滩区X村秘书,另案处理)在领取2008年该村移民后扶资金余款时从银行取出现金4万元交给唐X武,作为对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的“感谢费”。后经张X锟决定将这4万元作为年终奖金发给了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的领导班子成员。这样张X锟分得1万元,唐X国与唐X武、陈某乙、伍X英、胡×勇各得6千元。2009年5月29日,冷水滩区纪委调查案发后,因担心事情败露,唐X国、伍X英、陈某乙等人筹齐4万元后由陈某乙、胡×勇开车将4万元退还给了王××。

(2)2009年春节前夕的一天,冷水滩区X镇党委书记张×找到被告人张X锟提出请其帮忙搞点资金帮助其家乡X镇X路和架设变压器。张X锟听后表示同意。后张X锟将其表弟周××(系冷水滩区X村秘书)叫到其办公室,问周××冷水滩区X村是否有已修建好的工程项目。周××听后回答有。张X锟随即向周××了解了该工程的详细情况。2009年2月的一天,张X锟虚构了一份蔡市X村X路X路合同,并要周××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的落款时间是2008年2月28日)。2009年2月24日套取资金5万元到周××的账户后,张X锟要其弟弟张×军从周××那里拿来,除交税3千元外,送给张×和张的司机邓×军各1万元。余款2.7万元张X锟据为己有。2009年5月4日,冷水滩区纪委到移民开发局调账调查,因担心事情败露,2009年5月9日,张X锟让其弟弟张×军从银行取出4.7万元(除了3千元税款)交给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办公室主任胡建勇,由胡×勇转交给唐X武入了该局的账外账。

(3)2008年底,冷水滩区X区X镇邓×军、唐×林、伍×民三人合伙的种羊基地争取了8万元的移民扶持开发资金。2009年1月19日,这8万元资金划到了唐×林的账户上。2009年1月20日,唐×林来领取这8万元资金时,被告人张X锟示意唐X武从中扣出2.4万元。除0.48万元交税外,余下的2万元经研究决定由张X锟、唐X国与唐X武、伍X英、胡×勇五人平分,每人4千元;2009年1月22日,唐X武将种羊基地5.52万元的移民后扶资金存入存折交给唐×林。因事先张X锟与唐×林商定为表感谢,将其中的3万元由张X锟出面送给永州市移民开发局的领导。张X锟便对胡×勇谎称唐×林欠其3万元的饲料款要胡×勇随唐×林到银行去帮其取回。后胡×勇与唐×林一起到银行,并将3万元存入了胡的私人账户。次日,胡×勇从银行取出3万元在张X锟的办公室交给了张X锟。张X锟收下后,因该款未送出,张X锟便送给了胡×勇、刘×林各5千元,余下的2万元张X锟据为己有。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1、证人证言;2、相关的书证;3、同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张X锟、唐X国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锟、唐X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某之规定,应当以贪某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锟在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X国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X锟辩称,在检察院立案之前,其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某,应属于违纪行为。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款项中的2.7万元,张X锟主观上没有贪污该笔款项的故意,张X锟的本意是用于家乡的建设,因当时没有项目,资金临时放在张X锟处,且张X锟在2009年5月9日及时将该笔款交到了区移民开发局账外账上,因此该笔款不能计入张X锟贪污资金的总额;2、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中张X锟分得的4千元,张X锟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唐×林通过张X锟出面送给永州市移民开发局领导但并没有送出的3万元,不是公款,且张X锟已在2009年5月9日将该款退出,因此该两笔款亦不能计入张X锟贪污资金的总额。

被告人唐X国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款项6千元是移民开发局发的奖金,第三笔款项4千元他并没有实际获得,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某。其辩护人辩称:1、唐X国不是分配方案的制定人,无权提出分配方案,唐X国只知道所发的6千元是奖金;2、起诉书指控唐X国在2009年1月22日分得4千元,证据不足。综上,唐X国的行为不构成贪某。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开始,浯溪电站冷水滩水淹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对冷水滩区X村拨发移民后扶资金,并核定2007年、2008年该村每年享受移民扶持资金的人数为315人,600元/每人.年,每年计18.9万元,两年共计37.8万元,但时任该村X村秘书王××(已判刑)一直对村民宣称,2007年、2008年两年的移民后扶资金共为18.9万元。2008年8月,冷水滩区X村民委员会实行了换届选举,肖×尤未再担任该村村支书,肖×尤、王××经过商量,决定继续隐瞒该村X年、2008年的实际拨款金额。为了表示感谢及请求冷水滩区X村X年、2008年两年具体移民后扶资金的拨款数额与人数,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在领取该村X年移民后扶资金余款时从银行取出现金4万元交给唐X武,作为对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的“感谢费”,唐X武回到局里后告诉了张X锟,张X锟叫唐X武将区移民开发局班子成员陈某乙、伍X英、胡×勇、唐X国叫到其办公室。因其他人未在办公室,唐X武只叫来了唐X国。在张X锟的办公室,唐X武讲了收到戈底凼村X万元钱的事,张X锟说大家辛苦了,干脆作奖金发了,唐X国提出张X锟分1万元,唐X国与唐X武、陈某乙、伍X英、胡×勇各得6千元。张X锟表示同意。唐X武遂按该方案将钱发给了张X锟、唐X国等六人。冷水滩区纪委介入调查后,因担心事情败露,2009年5月29日唐X国、伍X英、陈某乙等人筹齐4万元后由陈某乙、胡×勇退还给了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证人王××证实,为了让区移民开发局帮其隐瞒该局拨给戈底凼村X年、2008年移民安置后扶资金的实际拨款人数和金额,他在2009年春节前送给移民开发局4万元。2009年5月28日、29日的样子,区移民开发局的陈某乙、胡×勇开车到他家将4万元退给了他。

二、书证。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证实了王××于2009年1月24日在永州市X村合作银行取款4万元的事实。

三、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伍X英证实,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锟打电话给她:“刚才戈底凼村秘书王××拿了4万元好处费给局里,现在钱在唐X武那里,我和唐X国、唐X武商量一下,把这个钱做奖金发给大家(指张X锟、唐X国、陈某乙、伍X英、胡×勇、唐X武六人),他们两人的意见是我1万元,其余五人每人6千元,你看合不合适。”她当时说:“要这个钱不太合适,但做奖金发给我没意见。”后唐X武和陈某乙开车在她楼下给了她6千元。张X锟和唐X武被区纪委“双规”后,由她与陈某乙、唐X国凑集4万元退给了戈底凼村的王××。王××送钱给移民开发局,主要是为了感谢移民开发局对戈底凼村的关心及帮其隐瞒移民后扶资金的补偿细节、人数;2.同案人胡×勇证实,2009年1月25日,唐X武打电话给他,说还有点钱没领,后唐X武开车到红太阳购物广场的停车点送给他6千元钱,并说是年终工作奖,当时车上有陈某乙副局长和唐X国二人。张X锟局长被双规后,他才知道钱是戈底凼村村秘书王××送给移民开发局的感谢费。2009年5月29日下午,他开车送陈某乙到戈底凼村将4万元钱交给了王××;3.同案人陈某乙证实,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唐X武打电话给他,要他到唐X武的车子上领点钱,他就到了唐X武的车子上,看见伍X英副局长也在车内,唐X武讲张局长(指张X锟)讲大家辛苦了,给他们五人(唐X国、伍X英、唐X武、胡×勇、陈某乙)每人发6千元奖金,说完后唐X武就从包内拿了6千元现金给他。后唐X武边开车边和他们讲这钱是戈底凼村移民后扶资金搞工程余下的4万元做感谢费送来的;4.同案人唐X武证实,2008年底,张X锟局长把他、伍X英、陈某乙、唐X国、胡×勇喊到办公室去开会,会上张X锟说戈底凼村的老支书和秘书王××多次找到他,要他们帮其隐瞒戈底凼村后扶资金的具体人数及金额,并且戈底凼村准备送点钱,大家辛苦了一年,用作奖金看行不行。大家当时意见不统一。过年的前一天,张X锟对他说:“戈底凼村那4万元钱你把它收下来算了。”后他把后扶资金的存折交给王××时,王××从存折上取了4万元给他。他回到办公室后,张X锟要他把唐X国、伍X英喊到张的办公室。但只有唐X国在办公室,所以只喊了唐X国来。在张的办公室,他把收到4万元钱的事讲了一下,张X锟说大家辛苦了,干脆作为奖金发给大家。他问那么发,唐X国说局长1万,其他每人6千元。决定后,张X锟要唐X国打电话告诉伍X英、陈某乙、胡×勇一声,后他给了1万元给张X锟,唐X国、胡×勇、陈某乙每人给了6千元。他给钱给伍X英时,他对伍X英说,这是戈底凼村那个钱,张局长说把它作为奖金发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X锟的供述,2009年过年前的一天,唐X武跑到他办公室说,戈底凼村送了4万元钱给他们。他当时就要唐X武去把唐X国、伍X英、陈某乙、胡×勇喊过来,但只有唐X国在办公室。所以他和唐X武、唐X国商量,他说干脆大家作奖金发了。唐X武、唐X国说:“那局长辛苦些,发1万元,其余大家每人6千元。”他推辞了一下就默认了。他还要唐X国打电话告知伍X英、陈某乙他们,后唐X武到他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2.被告人唐X国供述,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锟组织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议,参加的人有张X锟、伍X英、唐X武、胡×勇以及他六个人,张X锟讲,高溪市X村为感谢局里对他们村的关心及希望局里帮他们隐瞒戈底凼村的后扶资金数,准备送4万元钱给局里,看大家的意见怎么样,大家基本上表示不同意。过年的前一天,张X锟安排唐X武通知他到张局长的办公室,张X锟告诉他戈底凼村的4万元送过来了,大家都辛苦了,这4万元作奖金发了算了。唐X武讲哪么发张X锟就讲发给班子成员六个人,他就说局长分1万元,他们五个人每人分6千元算了。这样由唐X武去落实,唐X武就在办公室给了他6千元。2009年5月底,张X锟和唐X武被双规后,他和伍X英、陈某乙凑齐了4万元,由陈某乙和胡×勇退给了戈底凼村。

2、2009年春节前夕的一天,冷水滩区X镇党委书记张×找到被告人张X锟提出请其帮忙搞点资金帮助其家乡X镇X路和架设变压器。张X锟听后表示同意。后张X锟将其表弟周××(系冷水滩区X村秘书)叫到其办公室,问周××冷水滩区X村是否有已修建好的工程项目。周××听后回答有。张X锟随即向周××了解了该工程的详细情况。后张X锟叫人打印了一份《蔡市X村X路X路合同》,要周××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尔后张X锟又要周××将存折放在张处。2009年2月24日张X锟套取的5万元资金划到周××的账户后,张X锟要其弟弟张×军问了周××存折的密码,尔后将钱取出来,除交税3千元外,送给张×和张的司机邓×军各1万元。余款2.7万元张X锟据为己有。2009年5月4日,冷水滩区纪委到移民开发局调账调查,因担心事情败露,2009年5月9日,张X锟让其弟弟张×军从银行取出4.7万元交给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办公室主任胡×勇,由胡×勇转交给唐X武入了该局的账外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1.证人周××证实,2009年2月份的一天,在蔡市镇政府开车的邓×军打电话给他,讲移民开发局的张X锟局长要他带村里的印章到移民开发局去签合同。第二天他直接带起公章来到张局长的办公室,张X锟问村里是否有以前修好的老工程,他告诉张X锟村里2004年曾在九牛岭村X组马路到河边修了一条公路。张X锟询问了该路的基本情况后,说可以以这个项目的名义搞点钱,要他以这个工程重新与移民开发局签个合同,后伍X英局长安排办公室的人打了一份合同出来,要他在合同上签了一个名字,并加盖村里的公章。所签合同的道路硬化工程不是2005年就是2006年搞了的,实际上是一个假项目假合同。合同签订后,张X锟要他将存折放到张那里。2009年3月9日,张×军打电话给他要他告诉了存折的密码,当天,他问了银行的人,得悉有5万元到了位。2009年5月初的一天,张×军将4.7万元交给他,要他保管。又过了七、八天,张×军打电话给他,要他将此钱交给移民开发局,他就与张×军一起到张X锟的办公室,将存折本连银行卡全部交给了张X锟;2.证人张×证实,2009年的一天,移民开发局局长张X锟到蔡市镇指导工作,他提出请张X锟帮忙搞2万元资金,张X锟后来答应了。有一天,张X锟打电话给他要他叫司机邓×军去张那里一趟。他告诉了邓×军。过了一段时间,邓×军到他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现金,说是张X锟给的。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共给了他和邓×军2万元;3.证人邓×军证实,2009年3月份的样子,张×告诉他,张X锟答应拨2万元钱,要他去找张X锟办理。他找到张X锟后,张X锟讲其老表周××是九牛岭村的秘书,从周那里立项,还要他打电话问张×可不可以,张×说可以。后来张X锟要他告诉周××带起村里的公章到移民开发局去办手续。大约在3月10多号,张X锟打电话告诉他去拿钱,他就去了,张X锟取了2.3万元钱给他(含税款3千元)。他拿回钱后,张×说这2万元钱他们每个人1万元算了,他就按张×说的给了张×1万元;4.证人张×军证实,2009年3月9日,他哥哥张X锟交给他一个户名为周××的存折,说其和周××虚构了一个工程项目套取了5万元钱,要他去取出来。当天他打电话给周××问了密码后,取出4万元给了张X锟。后他又凑了1万元交给张X锟。2009年5月初,他哥哥交给他4.7万元现金,说纪委查起来了,这笔钱可能要出事,要他把钱退给周××,还说因为交了3千元税,所以退4.7万元。随后他就打电话叫来周××,将这4.7万元交给了周。又过了几天,他哥哥又打电话给他,要他找到周××,把这笔钱拿过来退给移民开发局。当天下午,他和周××到他哥哥的办公室,周××将存款的存折和卡一起交给了他哥哥。第二天他哥哥要他将4.7万元取出来交给移民开发局的唐X武。他取出钱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布袋子将钱装好去唐X武的办公室找唐,因为唐X武不在办公室,他就将钱交给胡×勇,让他转交给唐,并转告唐X武做好账;5.证人胡×勇证实,2009年5月的一天,张×军来到他的办公室,拿出一个蓝色的文件袋交给他,并对他说:“唐X武到会计中心报账去了,这里面是4.7万元钱,等他回来时,你就转给他。”他说要得。大约11时多,唐X武回来后,他就把蓝色文件袋交给了唐,并说是张×军要他转交的钱,是4.7万元,唐X武没说什么拿起就走了;6.证人唐X武证实,2009年5月8日左右,伍X英副局长找到他讲张X锟局长有些钱要拿回来,是张X锟在蔡市X路没有用的钱。第二天,胡×勇拿了4.7万元钱交给他,说是张×军拿来要其转交给他的。大概第二天的时候,他碰见张局长,张对他说,他收的4.7万元是蔡市X路没用的钱,要他收下。之后他就将这4.7万元入了局里的账外账。

二、书证。1.《蔡市X村X路硬化合同》,证实了张X锟、周××虚构蔡市X村X路硬化工程项目套取移民开发局资金5万元的事实;2.记账凭证、冷水滩区核算中心转账支付通知单、进账单,证实了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于2009年2月24日拨给周××资金5万元的事实;3.个人业务取款凭证、对账单,证实了周××存折的取款情况;4.个人业务存款凭证,证实了唐X武于2009年5月9日将4.7万元存入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账外账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X锟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周××签订虚假的《蔡市X村X路硬化合同》,套取移民开发局资金5万元,交了3千元税款,给了张×2万元,自己得了2.7万元,纪委查账后,他叫他弟弟张×军取了4.7万元交给唐X武的事实。

3、2008年底,冷水滩区X区X镇邓×军、唐×林、伍×民三人合伙的种羊基地争取了8万元的扶持开发资金。2009年1月19日,资金划到了唐×林的账户上。同年1月21日,被告人张X锟根据事先与唐×林的约定,安排唐X武从中取出2.48万元,除交税4千8百元外,余款2万元。当天,张X锟叫唐X武通知伍X英、胡×勇、唐X国到其办公室,张X锟讲蔡市X村种羊基地送了2万元钱过来,大家分了算了,每人4千元。伍X英、唐X国等人均表示同意,之后,唐X武给了在场的每人4千元。次日,唐×林来拿存折,因事先张X锟与唐×林商定为表示感谢,由张X锟出面将其中的3万元送给永州市移民局的领导。张X锟便叫来胡×勇对胡谎称唐×林欠其3万元的饲料款,要胡随唐×林到银行去帮其取回。后胡建勇与唐×林一起到银行,唐×林从存折中取出3万元存入到胡的私人账户上。次日,胡×勇从银行取出3万元在张X锟的办公室交给了张。张X锟收下后,因该款未送出,张X锟便送给胡×勇、刘×林各5千元,余下2万元张X锟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1.证人刘×林证实,他曾经帮张X锟与养羊基地的唐×林、邓×军及一个姓伍的签订过一份《种羊转包协议》。具体内容是张X锟、胡×勇同对方谈的,张X锟只是喊他代签了个字。2008年农历过小年的时候,张X锟给了他5千元钱;2.证人邓×军证实,他原来曾经跟张X锟讲过,请其帮他们几个人办的羊场搞点资金。2008年底,他和唐×林到移民开发局为此事找到张X锟,张X锟告诉他已经为羊场做了8万元的计划,要他们到伍局长、唐X武那里把手续办好。张X锟还告诉他这8万元怎么给:给羊场2.5万元,给胡×勇3万元,余下的2.5万元给局里。他们找到伍局长和唐X武,伍局长和唐X武讲要唐×林把身份证放到那里。到时办个存折,把钱打进去。后来张X锟(或是唐X武)打电话告诉他,钱到位了,他就叫唐×林去拿,时间是2009年元月底了。唐×林从唐X武手里拿过来的存折就只有x元,也就是局里扣了2.48万元。唐×林拿存折的当天又取了3万元给胡×勇;3.证人唐×林证实,他是2007年3月与邓×军、伍×民一起在冷水滩区X组合伙经营永州市种羊场的。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和邓×军到区移民开发局找到张X锟局长联系给种羊场拨款的事,具体协商拨款的事是邓×军和张X锟商量的。商量好后邓×军告诉他,区移民开发局答应给他们2.5万元,有2万元给他们局里,除去交税5千元,另3万元是送给市移民开发局的,一共8万元。这时区移民开发局办公室主任胡×勇要求他给他们身份证复印件,开一个户,直接把钱转到这个账户上。2009年元月22日,他到区移民开发局去,唐X武将存折给了他,张X锟就叫胡×勇跟他到新区政府旁边的信用社把这3万元取出给了胡×勇,当时他存折账面余额是5.5201万元。2008年9月份的一天,他们三人与区移民开发局签订了个转包协议,区移民开发局作为甲方签字的是一个姓刘的,区移民开发局办公室主任也在场,他们三人作为乙方,双方都在转包合同上签了字;4.证人胡×猛证实,2007年根据冷水滩移民开发局的请求和市移民开发局的统筹安排,市移民局养羊基地迁了一部分到冷水滩区X村,迁到冷水滩的这一部分是区移民开发局局长张X锟与市移民开发局联系的。

二、书证。1.《种羊转包协议》,证实了邓×军、伍×民、唐×林承包经营冷水滩区X村种羊基地的事实;2.记账凭证、转账支付通知单,证实了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于2009年1月19日拨付唐×林账户8万元的事实;3.存折本,证实了唐×林账户于2009年1月21日取款2.48万元、1月22日取款3.7万元的事实;4.个人业务存款凭证,证实了胡×勇账户于2009年1月22日存款3万元的事实。

三、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伍X英证实,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唐X武来到她的办公室叫她到张X锟局长办公室去开个会,到了后,她看见唐X国、胡×勇、唐X武都在,张X锟说:今天种羊基地来到局里结账,送了2万元好处费,考虑到大家辛苦了,给你们几个人发点奖金,每人4千元。讲完这话张X锟就从办公桌抽屉里拿出2万元交给了她,由她再交给唐X武,唐X武按每人4千元给了他们五个人。发钱时,她和张X锟、唐X国、唐X武都在场;2.证人胡×勇证实,养羊基地是张X锟局长、唐X武与市移民开发局联系的,听说是与市局的胡×猛局长联系的。后来区移民开发局与邓×军、唐×林、伍×民协商承包养羊基地时,是张X锟和他与邓×军三人协商的,刘×林也去了。协议是张X锟起草的,邓×军等三人签了字,刘×林也在协议上签了名字,是张X锟安排刘×林签的。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X锟带唐×林到他办公室,告诉他蔡市X村养羊基地有一次买饲料借了他3万元,要他跟唐×林去把这3万元转过来,于是他就随唐×林来到了新区政府旁的潇信,让唐×林将这3万元转存到他私人的工资卡上。第二天上班的时候,他从潇信取了3万元交给了张X锟。张X锟收下钱后的第三天,张X锟给了他5千元。胡×勇还供述,2009年春节的某一天,唐X武叫他到张X锟的办公室去一趟,他去时,张X锟、伍X英、唐X国、唐X武都在。张X锟讲,蔡市镇老埠头的种羊基地来局里结账,送来2万元钱发给大家,这样唐X武给了他4000元钱;3.同案人唐X武供述,2009年快过年的时候,他看到邓×军来办事走后,张X锟把他喊到张的办公室,说:刚才邓×军送了2万元钱过来,钱现在在伍X英那里,你去拿。后来他就到伍局长那里把2万元钱拿了过来。当天,张X锟喊起他、伍X英、唐X国、胡×勇共五个人在张X锟的办公室谈这个事,张X锟讲把这2万元分了,每人4千元,大家都没意见。之后他就按这个分配方案给了每人4千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X锟供述,养羊基地邓×军的2万元钱是他安排唐X武取过来给他的,是过年前几天的事,唐X武取过来给他以后,他把伍X英喊过来,把2万元钱交给了伍X英,并告诉她是养羊基地送过来的,后来他又通知唐X武,把伍X英、唐X国、胡×勇喊到他办公室。后来在他办公室,他、伍X英、唐X国、唐X武、胡×勇谈到这2万元钱,他跟伍X英等人讲把这笔钱处理掉算了,每人4千元,大家没有异议。最后由唐X武把这2万元按每人4千元发到了与会人员手中,他分到的4千元钱平时用掉了。还有,唐×林来拿存折的时候,他把胡×勇喊过去,告诉胡养羊基地原来买饲料欠他3万元钱,叫胡跟到唐×林取出来给他。第二天,胡×勇到他办公室把3万元给了他,当天他就到市X组书记胡×猛办公室,将这3万元钱交给了胡×猛,胡×猛不要,他就将3万元钱拿了回来,分别给了5千元给胡×勇、刘×林,他自己实得2万元;2.被告人唐X国供述,2009年春节前几天,张X锟局长要唐X武通知他和伍X英、胡×勇到张的办公室,张X锟讲蔡市镇养羊基地邓×军为了表示感谢送了2万元钱给局里,处理掉算了。当时张X锟说每人4千元,大家都没有表示反对,最后由唐X武把这2万元按每人4千元发给了在场的五个人,他分了4千元,用于了日常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锟、唐X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张X锟实得4.1万元,被告人唐X国实得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贪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锟、唐X国犯贪某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锟虽在检察机关立案之前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但其退出赃款是在纪委立案调查后为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行为,此时,其贪污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被告人张X锟提出其不构成贪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锟在张×要其帮忙搞点资金时,虚构工程合同套取移民资金5万元,除缴纳3千元税款、付给张×、邓×军2万元外,余款2.7万元据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锟的辩护人提出张X锟主观上没有贪污该笔款项的故意,不应将该笔款项计入张X锟贪污资金总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锟经手送给永州市移民局的领导但没有送出去的3万元,被告人张X锟虽然将其中的2万元据为己有,但该笔款属于唐×林等人的私款,不是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的公款,因此,不应将该笔款计入张X锟贪污资金的总额,被告人张X锟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锟、唐X国等人在2009年1月21日每人分得了唐×林等人送给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2万元中的4千元,该一事实有同案人伍X英、胡×勇、唐X武的证词予以证实,而且被告人张X锟、唐X国在侦查机关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X锟的辩护人、被告人唐X国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X国参与协商私分戈底凼村X区移民开发局的4万元,有同案人唐X武的证词、被告人张X锟、唐X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唐X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唐X国只知道所发的6千元钱为奖金,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唐X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唐X国不构成贪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部分贪污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锟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并决定私分公款,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X国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受贿罪

2008年下半年,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准备在冷水滩区X村左家塘、新塘两口山塘进行挖深及砼防渗处理工程。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该工程由张×军承包,由唐X国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协调与当地群众的矛盾。随后唐X国起草了相关合同,将张×军叫到其办公室,要求张×军提供两张身份证用于签合同。2008年11月26日,张×军以唐文超、张某的名义与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签订山塘土方开挖及砼防渗承包合同。后张X锟、唐X国与张×军商定该工程由张×军出面承包,盈利三人平分。合同签订后,先由张×军负责施工,并垫资了5万余元;张X锟、唐X国即未出资、又未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2009年1月22日,张X锟、唐X国和张×军在张X锟的办公室进行了工程核算结账,该工程盈利13.7万元。在商定该工程盈利分配时,唐X国提出由张×军得5万元,张X锟得4.7万元,唐X国得4万元。张X锟与张×军听后表示同意。当天张×军从银行取出8万元送给张X锟、唐X国各4万元。2009年5月8日,冷水滩区X区移民开发局调账调查,因担心事情败露,张X锟、唐X国将所得款项退给了张×军。

案发后,被告人张X锟、唐X国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1、证人证言;2、相关的书证;3、被告人张X锟、唐X国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锟、唐X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锟、唐X国在受贿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被告人张X锟辩称,他是和他弟弟张×军一起合伙搞工程的,他有资金在张×军那里,且他在案发前已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出。其辩护人辩称,张X锟在纪委、检察院立案调查前已将款项全部退还给张×军,因此张X锟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唐X国辩称其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亦没有受贿的行为,他是与张×军合伙搞工程的,他付出了劳务,是劳务所得。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X锟、唐X国与张×军是合伙关系,唐X国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X国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张×军、吕某、叶某某、崔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词以证实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准备在冷水滩区X村左家塘、新塘两口山塘进行挖深及砼防渗处理。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该工程由被告人张X锟弟弟张×军承包。随后唐X国起草了相关合同,并将张×军叫到其办公室,要求张×军提供两张身份证用于签合同。2008年11月26日,张×军以唐文超、张某的名义与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签订了二份《山塘土方开挖及砼防渗承包合同》。张X锟、唐X国与张×军商定该工程由张×军出面承包,盈利三人平分。合同签订后,唐X国即请来挖机师傅进行施工,张×军则具体负责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2009年1月22日,张X锟、唐X国和张×军在张X锟的办公室进行了工程核算结账,两项工程共盈利13.7万元,唐X国提出由张×军得5万元,张X锟得4.7万元,唐X国得4万元,张X锟与张×军听后表示同意。当天张×军从银行取出8万元,给了张X锟、唐X国各4万元。冷水滩区X区移民开发局调账调查后,因担心事情败露,张X锟、唐X国于2009年5月8日将所得款项退给了张×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1.证人张×军证实,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唐X国打电话给他,要他到唐的办公室去。他到了后,唐X国对他讲,花桥镇新铺那里有两张塘要深挖和防渗,要他去借两个身份证,签两个合同,并告诉他自己是负责工程质量的,要他把工程搞好,到时候赚了钱,他哥张X锟那份也少不了,三个人一起分。唐X国说帮他联系挖机。当天,他借了唐文超、张某的身份证。第二天他到移民开发局找到唐X国,唐X国把已打印的合同交给他,他就在合同上分别签了唐文超和张某的名字,后拿着合同到他哥哥张X锟的办公室,叫张X锟签了名。12月初,唐X国帮他联系了挖机老板,开始施工,后因塘内有石头,要放炮,他就叫他姐夫蒋兴锟到场施工,放炮后挖平塘底,他就进材料,组织民工进场。工程完工后,由唐X国组织验收,过了一段时间唐X国叫他一起到张X锟的办公室,算出新铺两塘的总开支大约23万元,合同工程款为37.5万元,实际获利14.5万元。账算好后,唐X国说给他姐夫工资8千元,剩下13.7万元,唐X国说他最辛苦,分5万元,张X锟操了心,分4.7万元,唐自己分4万元。他就去银行取了8万元,给张X锟、唐X国每人4万元。2009年5月8日,张X锟、唐X国分别将分得的4万元退给了他;2.证人李×爱证实,2009年5月8日,她丈夫唐X国叫他将花桥工程款退给了张×军;3.证人张×军、吕某、叶某某、崔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词,证实了唐X国提供了劳务的事实。

二、书证。1.《山塘土方开挖及砼防渗承包合同》,证实了张×军分别以唐文超、张某的名义与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签订合同,承包花桥街镇X村左家塘、新塘进行挖深及砼防渗处理工程的事实;2.《花桥街镇X村左家塘防渗工程竣工结算表》、《花桥街镇X村新塘防渗工程竣工结算表》,证实了左家塘、新塘工程的造价分别为19.0876万元、18.5193万元的事实;3、记账凭证、转账支付通知单、进账单,证实了冷水滩区移民开发局已拨付左家塘工程款19.0876万元、新塘工程款18.5193万元的事实;4、花桥新铺两张塘深挖及防渗工程开支明细单,证实了左家塘、新塘工程的实际开支为22.962万元;5、存折,证实了唐文超、张某、张×军账户的存取款情况。

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X锟供述,2008年下半年,移民开发局准备在花桥新铺对两张鱼塘进行防渗处理,就工程由谁来施工的问题,局里召开了局班子会议,陈某乙提出来将工程给他弟弟张×军搞,大家表示同意,此后考虑到他弟弟直接出面不方便,签合同时,他让他弟弟喊了两个朋友与他签的合同。后来唐X国、他、张×军商量,事情由张×军搞,三个人合伙。工程完工后,他们三个人在办公室结账,利润有13.7万元,唐X国提出来给他4.7万元、张×军5万元、唐X国自己4万元的分配方案,大家均表示同意。第二天,张×军给了他4万元。唐X国是否出了资他不清楚,他没出资,但他与他弟弟的资金是裹在一起的,分不清是不是出资。新铺两张塘的防渗工程质量、结算等都是由唐X国负责的;2.被告人唐X国供述,2008年下半年,省移民开发局吕副局长争取到一笔资金,要求移民开发局在春节前将花桥街镇X村新塘、左家塘两口水塘进行改造,张X锟就安排他与区水利局衔接有关工作,由技术人员做好预算。之后,在一次会议上(参加会议的有正副局长三人、办公室主任、计财股股长、和他共六人),他提出将工程交给张X锟弟弟张×军做,与会人员都同意了。后他就按照工程预算起草了工程承包合同,交给张X锟修改后打印成一式三份,然后他就把张×军叫来签合同,张×军就以唐文超、张某的名义与张X锟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签好合同后,张X锟把他叫到办公室讲工程由张X锟、张×军和他三人合伙来搞,垫资的事情由张×军负责,由他负责把好工程质量关,并与当地群众协调好关系,不要阻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得到多少钱由三人平分,他表示同意。2008年11月下旬,他联系了搞挖机的小叶,谈好价格,开始挖土方。几天之后,张×军组织民工开始在新塘、左家塘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后,做好了工程结算。2009年春节前,移民开发局计财股将新塘、左家塘工程的工程款37万元除去预支款后通过区财政局会计中心付给了张×军,是打款到“张某”、“唐文超”户头上的,除去工程开支,他们在新塘、左家塘工程中得到14.5万元。工程款到位后,张X锟把他叫到办公室,要他拿个分配意见。他就建议由张X锟得4.7万元、张×军得5万元、张×军姐夫做了事得8千元、他得4万元。张X锟和张×军同意了。当天,张×军将4万元现金交给他。他在工程前后按张X锟的安排,前期与水利局联系,做了工程的预算;工程进行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并且购买材料价格的审定,负责与当地群众协调关系;工程完工后,他和水利局人员一起搞了工程验收。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锟、唐X国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工程发包给自己和他人,其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受贿罪。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张X锟、唐X国与张×军是合伙关系,且提供了部分劳务,因此,被告人张X锟、唐X国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中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锟、唐X国犯受贿罪罪名不成立。

综合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利用职务的上便利,伙同他人挪用移民资金200万元,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此外被告人张X锟、唐X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还构成了贪某。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被告人张X锟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张X锟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X国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X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二某、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某、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X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某、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11个月17天已扣除)。

被告人唐X国犯罪贪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张X锟贪污所得赃款4.1万元、被告人唐X国贪污所得赃款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张X锟、唐X国等人违纪承包工程中所得非法利益8.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权政

审判员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某。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某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某、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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