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0日我和被告签订一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把在某县待开发的房产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建筑面积147.3平方米,价款x元,建成后出售给我,被告当天收购房定金2万元,又向其交购房款8000元,今年4月份当我再次向被告交首付款时,被告已把我的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因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磁场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2、返还被告收取我的购房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等。
被告辩称:一、原告不是商品房的买受人,无权请求答辩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人违反了定房凭证的约定,丧失了优先购买权。三、原告人无权要求返还所付的定金。综上所述,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与被告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违约,丧失了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无权请求被告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其所付定金,望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把在某县待开发的房产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建筑面积147.3平方米,价款x元,预售给原告。被告当天收取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之后原告又向被告交购房款8000元。2009年4月份,原告再次向被告交首付购房款时,被告把原告预购的房子卖给第三人。2009年6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2、返还被告收取我的购房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购房定金x元、预付购房款5000元,另再给付原告现金x元,上述三项共计x元,双方领取调解书时由被告一次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国欣
审判员白志强
代理审判员刘素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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