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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二初字第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7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某、孙某某,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7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韩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常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陆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陈慧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

1、2004年春,黄石庵管理局以下属林工商总公司的名义同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局和社会保障局在南阳卧龙区X村联合建集资房并由南阳军创房地产公司承建,集资房款由黄石庵管理局管理。200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以徐某在集资建房前垫付资金为名,从集资房款经管人李××处支取现金78万元,王某分得50万元,以其儿子王××的名义存入商行华瑞支行后个人使用,徐某分得28万元,存入卧龙区X路信用社后归个人使用。2006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支付耕地占用税2万元。

2、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徐某垫支工程款为由,从李××处支出建房集资款现金110万元,打入徐某卡上,王某分得60万元,以王某名义存入南阳中行营业部,后支取自己使用。徐某分得50万元,后于2008年4月23日交于军创房地产公司用于集资建房使用。

(二)挪用公款

1、2006年元月份,张××因开办企业资金短缺,请求被告人徐某帮助解决,被告人王某、徐某商量后将建房集资款100万元借给张用于私营企业经营,后张××归还8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予归还。

2、2006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从李××处将5万元建房集资款借出,用于个人在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入股,至今未予归还。

3、200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指使黄石庵管理局财务人员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13万元借给释仁涛个人使用,至今未予归还。

4、2007年7月份,王某指使程俊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3万元借给其外甥贾立成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至今未予归还。

5、2008年3月份,王某指使程俊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5万元借给丁明霞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三)王某受贿

1、2006年10月份,黄石庵管理局拟和南阳瑞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该局在南阳西岗的土地。2006年10月26日晚,为了在第二天能顺利签订联合开发合同,该公司经理史娜的弟弟史××,到王某的儿子家,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10万元,王收受了贿赂。

2、2005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原宛西制药厂职工程俊锋,为感谢王某将其调入黄石庵管理局工作及以后安排合适工作,到王某家,送给王现金0.5万元,王接受了贿赂。

3、2006年元月一天上午,承建黄石庵管理局科研中心及别墅群工程的王××为催要工程款,到南阳王某办公室,送现金0.2万元,王接受了贿赂。

4、2006年3月,王××为了让王某多拨付工程款,到黄石庵林场王某办公室,送给王5万元现金,王接受了贿赂。

5、2006年4、5月份,王某到西峡桦树盘科研中心工地,让王××帮忙空打一张10万元的工程款收据。同年12月份,王××到南阳王某的办公室,对准黄石庵管理局空打一张10万元的收款收据,王某到该局财务办手续,以该收据抵交张秀霞桦树盘别墅款10万元。后张秀霞支付王某10万元现金,王据为己有。

6、2006年8、9月份,王某在西峡西坪镇的老房子需要翻建,王××因施工黄石庵管理局工程,腾不出工人,王××为了使黄石庵管理局工程,能顺利施工和及时拨付工程款,王××直接付给贾××1万元现金,贾××少收王某建房款1万元,王某知道该情况,并收受了贿赂。

(四)徐某受贿

1、2003年10月被告人徐某在任卧龙区人劳局局长期间,王某为感谢徐某安排其儿子王××到卧龙区人劳局工作,送给徐某10万元的西峡大峡谷景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徐某接受了贿赂。

2、2006年10月,卧龙区物价局的原局长李××为给其侄子李磊安排工作,在卧龙区人才交流办公室送给徐某现金1万元,徐接受了贿赂。

3、被告人徐某的同事韩××为给其侄女韩旭静安排工作,于2006年底在徐某家中送给徐3000现金,徐某接受了贿赂。

4、2007年4月,卧龙区人大干部王××为给其儿子王珠安排工作,为防止办手续时徐某从中作梗,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现金0.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5、2006年10月份,卧龙区二技校副校长周××,为给其儿子周康安排工作,在徐某有病住院期间,以看病为由在医院送给徐某现金0.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6、2003年初,卧龙区交通局运管所的袁××为给自己安排工作,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现金0.5万元,徐收受贿赂。

7、卧龙区财政局的尹××为给其儿子杨帅安排工作,于2003年初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2003年9月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0.5万元,共计1.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8、2003年初,在南阳金汉丰工作的向××为给其儿子向飞安排工作,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0.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9、卧龙区人劳局工资股的贾××为给其外甥女史××安排工作,于2003年度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0.5万元,为给其弟媳孙立新调整工作,于2007年底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1.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0、卧龙区市场办的朱××为给其外甥史磊安排工作,于2005年初的一天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于2007年底的一天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1、卧龙区X乡书记张××为给其同事郭××的妹妹郭静安排工作,郭××于2005年4月的一天,在南阳王府饭店送给徐现金1万元,2005年5月,卧龙乡的陈鹏通过张××想让徐某把工作调到七里园乡,在消夏园饭店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2、南阳二职专教师张××为给其外甥李少云调整编制,于2006年6月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3、卧龙区纪委的王××为给其外甥女冀仲夏安排工作,于2006年4月,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1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4、卧龙区人劳局工资科副科长万××为能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15、卧龙区城建局的何××为给其老表魏仁杰的儿子魏伟安排工作,于2004年年底的一天,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6万元,挪用公款126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万元。被告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6万元,挪用公款100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全部不属实。黄石庵管理局和卧龙区人劳局未联合集资开发四坝工程,是我和徐某个人投资的工程。起诉书指控我贪污数额中的60万元是单位借款,不是我占有。挪用的是我们私人款项,不是公款。起诉书指控我的受贿罪除了王××送给我的0.2万元属实外,其它均不属实。

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四坝集资房工程是王某、徐某合伙建房,与黄石庵管理局、卧龙区人劳局无关。所获得的建房款是二人合伙经营的私款,即使是占有和使用也构不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罪。2、起诉书指控王某贪污60万元集资房款是错误的,该60万元王某本人没有实际占有,而是由其单位黄石庵管理局还账了,王本人没有中饱私囊。3、关于挪用公款罪。西峡县伏牛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的退股款在性质上不属于黄石庵管理局的公款,王某挪作他用,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起诉书指控王某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伏牛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入股构成挪用公款罪是错误的。该5万元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向李××私人借的款,属于私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4、关于受贿罪。起诉书指控王某收受史××10万元、张秀霞的10万元、王××的6万元、程××0.5万元,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我犯贪污罪不成立,在王营村建房是我和王某的私人行为,28万元王某给我时没有说是分给我的,转出110万元时,我已不在卧龙区人劳局,与我无关。

被告人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王某主观上没有将公家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黄石庵管理局给市林业局及市国土资源局的报告上明确说明集资房是王某、徐某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王某、徐某所借用的林工商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时新伟并不知道在四坝建房。且黄石庵管理局没有在集资建房中投入一分钱。2、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徐某犯受贿罪无异议,对起诉书认定的数额有异议,10万元干股不应算在受贿数额里。徐某办事不图钱,每一次受贿徐都有退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的事实

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王某、徐某贪污公款114万元,其中王某据为己有108万元,徐某据为己有6万元。

2004年春,王某、徐某以黄石庵管理局下属林工商总公司的名义在南阳市X村购买土地,2004年支付王营村征地补偿款40万元,其中徐某支付20万元,2006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支付耕地占用税2万元。2005年5月29日黄石庵管理局林工商总公司与南阳军创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建设合同,王某在林工商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栏内签名,王某、徐某号召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集资,王某指使黄石庵管理局李××专人管理集资房款。

200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以徐某在集资建房前垫付资金为名,从集资房款经管人李××处支取现金78万元,王某分得50万元,以其儿子王××的名义存入商行华瑞支行后个人使用,徐某分得28万元,存入卧龙区X路信用社后归个人使用。2006年12月20日,王某因公支出2万元。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徐某垫支工程款为由,从李××处支出建房集资款现金110万元,打入徐某卡上,王某分得60万元,实际占有58万元,以王某名义存入南阳中行营业部,后支取自己使用。徐某分得50万元,后于2008年4月23日交于军创房地产公司用于集资建房。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大概在2002年秋天,因市规划局要拆迁我们在南阳的绿源宾馆和办事处,需要重新选址盖房,我找到我朋友徐某,叫他帮忙选地址。到了2003年春天,徐某给我介绍到卧龙区X乡X村有一块地,我俩看后觉得这块地还可以,但是盖不成办公楼,只能盖家属楼,后来我和徐某俩人与王营村X村干部商谈这块地的地价问题及地上附属物的赔偿价格等事宜。经过协商后,这块地总共土地补偿款及附属物的赔偿款总共79万多元。地价谈妥后,我们和王营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土地补偿款及附属物赔偿款我们是分三次交给王营村的,第一次是我从黄石庵管理局财务取20万元,第二次是由徐某个人垫付了20万元现金,第三次我把下余的钱全部交清,也是我从黄石庵管理局财务取的。2004年春天,紧接着,我们开始办理这块地的征地手续,我叫会计李××给徐某10.5万元现金活动并办理土地手续,土地证也办下来。2005年我和徐某商谈盖房子的事宜,我说盖集资楼,徐某说这个地方让定向开发不让盖集资楼,我说,那还得找开发商,徐某说可是,我说如果找开发商钱都让开发商赚了,不如咱们自己盖,徐某说你们黄石庵管理局有人搞,安排个副职抓这事都行,徐某说,我这边(指卧龙区人劳局)可以配合,我说我那边的副职都安排有事没有人,不如咱俩自己整,徐某给我说咱俩整,还得要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建集资房咱们也没有钱再去办个公司,也划不来。我说现在房地产开发赚钱得很,咱给单位办个好事,自己也落俩辛苦钱弄个车坐坐,我那里有个企业黄石庵林工商总公司,就以这个公司的名义盖集资房。徐某说,房地产开发都盯得紧,好多人都在这上面出事了,我说不要紧,房子盖好后就脱离这个企业了,我们只是拿这个企业挂个名,我们同时还商议了管理集资房款的人,我说让黄石庵管理局财务科长李××管理集资房款,徐某也表示同意。紧接着,我们以林工商总公司的名义与军创公司签订了委托建房合同。第一层每平方按照1380元收取,每高一层在每平方1380元的基础上增加40元。具体价格定下来后,我和徐某各自通知本单位的同志,提供了房子的图纸及户型,我在班子会上给部分班子成员提前交流此事,定下来后,我在黄石庵管理局中层会议上给同志们就盖集资楼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且要求,愿意要房的同志可以把钱交到李××处开票并签订购房协议。李××对集资楼这块设专帐、专人、专户管理,不与黄石庵管理局大帐牵扯,黄石庵管理局派杨祖亮,到建房工地对建房的安全、质量等进行协助管理。我们黄石庵管理局里总共集大概不到40多户,具体我也没有统计,李××那里有详细统计。卧龙区人劳局大概也有50户左右,下余的50户左右都是社会上集资户买的,这些集资户的购房款,也统一交到李××处。

集资款收起来后主要是用于集资房建设工程付款,按照和军创公司签订的合同分期付款和支付征地时交的土地补偿金,另外,徐某和我也从中分使了一部分钱。在2006年12月份,我在李××处,拿了78万元钱,我当时的理由是,徐某前期跑手续,花了一部分钱,这78万元钱是还徐某前期的借款,所以李××就给我78万元钱,78万我给徐某后,徐某给我分了50万元,徐某自己拿了28万元,我和徐某一块到人民路X路西南角一个商业银行(徐某和这个行的人很熟),把我这50万元,以我儿子王××的名义存到商业银行。28万元徐某存在另外一个银行,我想不起来他存在哪个银行,这50万元钱我用了。

2008年3月份,我找李××叫她还徐某垫付的这110万元钱,我给李××说,徐某为购买钢筋,给军创公司垫付有110万元工程款,你把钱还给徐某,之后我让徐某查看卡上是否收到这110万元,徐某查后说已收到。2008年5月份,110万元中的60万元,徐某分配给我,我把这60万元,安排我的司机衡建红拿着我的身份证找到徐某,以我的名字存入银行,存后的当天或第二天,黄石庵管理局急需发工资用,我叫司机衡建红分两次取出(一笔20万元、一笔40万元),交予黄石庵管理局财务,财务科长程××给我打了两张借条,一张10万元、一张50万元,这60万元财务至今未还我。

(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概是在2002年秋,南阳市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某找到我说,因为市里规划,要拆迁他们的绿源宾馆和办事处,需要重新选地址盖房,王某就让我帮忙选选地址。2003年春天,我听说卧龙区X乡X村有一块地要卖,我就给王某联系一起去看了这块地,王某看后觉得这块地还可以,但是盖不成办公楼,只能盖家属楼。过了一段时间,他决定征这块地盖家属楼。我听到王某的话后,想着也给我们卧龙区人劳局的同志们办个好事,就对王某说,我们局也参加一份,合伙盖家属楼。王某听后也表示同意。后来我和王某两人把王营村X村干部约到国际饭店商谈这块地的地价问题及地上附属物的赔偿价格等事宜。经过我们之间的协商后,这块地土地补偿款及附属物的赔偿款总共79万多元。地价谈妥后,我们和王营村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土地补偿款及附属物赔偿款我们是分三次交给王营村的,第一次是王某从黄石庵管理局财务取的20万元,第二次是由我个人垫付了20万元现金,第三次全部交清了余下的钱,钱是由王某从黄石庵管理局财务取的。紧接着,我们开始办理这块地的征地手续,经我手陆续支出10.5万元办证费及活动经费,这钱都是由王某给我的,不是我个人出的钱。随后这块地的土地手续就办下来了。证办下来后,在2005年,我和王某商谈盖房子的事宜,王某说盖集资楼,我说这个时候让定向开发不让盖集资楼,王某说那还得找开发商,我说那可是,他说如果找开发商钱都让开发商赚了,不如咱们自己盖,我说你们黄石庵管理局有人搞,安排个副职抓这事都行,我这边(指卧龙区人劳局)可以配合,王某说他那边的副职都安排有事,没有人,不如咱俩整,我说咱俩又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建集资房咱们也没有钱再去办个公司,办个公司也划不来。王某说现在房地产开发赚钱得很,咱给单位办个好事,咱自己也落俩钱弄个车坐坐,我那里有一个企业现在没有人,就以这个企业的名义盖集资房,我说房地产开发都盯得紧,好多人都在这上面出事了,王某说不要紧,房子盖好后我就把这个企业注销了。这个企业已经停了好几年没有经营了,我当时也不知道这个企业是啥性质,叫啥名称,后来知道叫黄石庵林工商总公司。我们同时还商议了管理集资房款的人,王某说让黄石庵管理局财务科长李××管理集资房款,我也表示同意,我们以林工商总公司的名义与军创公司签订了委托建房合同。最后我和王某商定房价比周边的房价稍微低一点,第一层按照每平方1380元收取,每高一层在每平方1380元的基础上增加40元。具体价格定下来后,我和王某各自通知本单位的同志,并且提供了房子的图纸及户型,我回局里给办公室主任说了此事,让办公室主任裴国林通知大家看图纸选户型、楼层,房价就是上边我俩定的价格,愿意要房的同志可以把钱打到我提供的农行的账户上(户名为李××),并带上银行开具的手续到黄石庵管理局李××处开票并签订购房协议。

在2006年12月份,王某和他司机开车到卧龙区委院内见到我,他当着司机的面对我说,这钱是你办地过程中借人家的钱,我给你拿来了,你赶紧还人家。他给我了28万元现金,我接着这28万元现金后就把钱存入卧龙区X村信用联社人民路信用社,存折交给我爱人李××了,现在这28万元钱我不知道我爱人花到哪里了。我和王某又一块到另外一个银行以王某儿子王××的名义存款50万元。

2008年3月份,我已经到卧龙区人大工作了,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又透出了110万元,我已经让李××将这110万元现金打到你的卡上了,你查一下看卡上是否收到,我将这110万元钱取出后,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50万元的存单和一张60万元的存单,到了2008年4月份,因军创公司需要工程款,我将其中的50万元现金付给军创公司,由军创公司将开的票据交给李××了;另外的60万元钱我觉得不美其要交给王某,王某安排他的司机拿着他的身份证和我一起来到中行,我将这60万元取出,转存户名王某存款金额60万元的一张存单,后我将这60万元的存单直接交给王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的证言:我于2006年任黄石庵管理局财务科科长时开始管理该集资房款,在我2007年调任黄石庵管理局工会副主席时,王某局长仍让我管理该资金。2006年12月13日,王某局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为集资房建设需要办事协调,让我从经手的集资房款中给他取80万元现金。我说取这么多现金,我一个人不安全,于是我、王某和他司机我们三个人一块去取钱。银行规定超过50万元的取款需要预约,因此我记得我当天在我经管的集资房款的三个开户银行取了款,其中在商行取款49万元,在农行取款20万元,在中行取款9万元。我在车上将取到的现金总共78万元都交给王某局长了。截至目前,这78万元王某没有退还给我,我也没见到王某为集资房办事的任何手续。我给王某取款78万元现金,帐上没有处理。我还没有记帐,暂时列支在总支出1925.x万元中,没有票的其他支出195.5万元项目中,等手续完备后再做帐务处理。

2008年3月24日上午,王某局长给我交代,让我从经手的集资房款中给徐某转110万元钱。王某还说,徐某先替我们单位交集资房工程款110万元,让我将这110万元还给徐某,我给徐某打电话,问了他的银行卡号,徐某也给我说他的银行卡号。我当天就从我经管的集资房款中打到徐某的银行卡上110万元钱。办完款后,我给王某局长汇报了此事,他也清楚。我给徐某打这110万元钱,徐某没有给我办啥手续。我帐上没有处理。我还没有记帐,等于暂付给徐某110万元工程款,等手续完备后再做帐务处理。

(2)证人王××的证言:王某是我父亲。我在南阳市商业银行华瑞支行没有直接存过钱,但我的身份证我父亲用过,是否存钱我不清楚。(出示南阳市商业银行华瑞支行储蓄20万元存单及存款利息清单)经我看后,这个存单上的王××签名,不是我自己签的,这张存单也不是我取的。我不知道我父亲是否以我的名义在华树盘买过别墅。我没有以王××的名义往黄石庵管理局财务交过别墅房款。以王××名义往华树盘别墅交有房款这事我不清楚。我在伏牛大峡谷及黄石庵管理局没有入过股。

(3)证人衡××的证言:我任驾驶员期间给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某开车,2008年4月份记不清哪一天,王局长在黄石庵管理局南阳办事处开会,他给我交待让我把他的身份证拿到中行门口,交给徐某。徐某我以前通过王某局长认识,交给他我就走了。第二天,王某局长给我安排,让我带着他的身份证及中行的活期存折,并给我提供转入款的刘佳欣卡号。我开车到中行,按王局长给我交待的,我从他的活期存折上取款60万元,40万元转入刘佳欣卡号,10万元我取成现金,另外10万元按当天的取款日期,又存入中行,户名为王某,金额10万元。回去后我到王某局长办公室连同存折和现金10万元及利息交给他。(出示中行2008年4月30日取款凭条)经我看后,这张取款凭条金额本是60万元,利息是22.8元,是我经办的,签有衡××的名字,王局长的身份证号码:(略)也是我写的。我不知道是啥钱。转入刘佳欣卡号的40万元手续,交给王某局长了,是在给他存折和现金的同时交给他的。我转款40万元,取款10万元,另10万元我存入中行,户名是王某,活期存单账号记不清了,反正是2008年4月30日存的。

(4)证人程××的证言:我在任财务科长期间,经管有大峡谷股权转让退股资金。2007年6月底,交给我57万元,2008年3月到4月30日,陆续给我170万元。这笔钱,经王某同意,用作单位职工发工资、付四坝工程款和其他开支,陆续开支131.0854万元。2008年4月29日,王某局长给我一个转给刘家欣的40万元银行回单,还有一个李媛缴四坝集资房款的收款收据10万元,同时王某局长让我打一个50万元的收款收据,这50万元我不知道资金来源,我把收款收据交给王局长了。我账上记借来50万元,付刘佳欣退股款40万元,李媛退股款10万元。

3、书证

(1)徐某书写的证明一份。显示2007年1月30日,徐某帮助王某在商业银行华瑞支行从户名为王××的账户上取出30万元。

(2)南阳市商业银行的对账单。显示2006年12月13日,李××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取走49万元。

(3)南阳市商业银行的取款凭条。显示2006年12月13日,李××从商业银行账户上取走49万元。

(4)李××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显示2006年12月13日,李××从中国银行账户上取走9万元。

(5)李××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显示2006年12月13日,李××从农业银行账户上取走20万元。

(6)商业银行的存款凭条、取款单、存款利息清单。显示2006年12月13日,王××商业银行的两个账户上分别存入30万元,2007年1月30日支取;存入20万元,2007年2月13日支取。

(7)南阳市卧龙区X路信用社徐某账户的存取情况清单。显示2006年12月13日徐某信用社的账户上存入28万元。

(8)南阳市卧龙区X路信用社存款凭条。显示2006年12月13日徐某信用社的账户上存入28万元。

(9)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显示南阳市黄石庵林场林工商公司占用耕地已缴税2万元。

(10)商业银行转账凭条、进账单、贷方补充保单复印件、取款凭条。显示2008年3月25日,李××转账给徐某110万,2008年3月26日,该笔款项被取出。

(11)中国银行存款凭条、取款凭条。显示2008年3月26日,徐某在中国银行的两个账户上分别存入60万元、50万元。该笔50万元于2008年4月23日被取出,该笔60万元于2008年4月28日被取出。

(12)中国银行帐号查询单、存款转账凭条、取款凭条、开户申请书。显示2008年4月28日,王某中国银行账户上存入60万元,2008年4月30日取出。同日,刘佳欣的账户上存入40万元,王某新开账户上存入10万元。以上业务代理人为衡××。

(13)黄石庵管理局购股款明细账复印件,程××所打的50万元的收据、中国银行存款回单、李××所打的收李媛交房款两次各10万元的收据的正反面复印件。显示黄石庵管理局借王某50万元,用于支付其他开支。

(1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载南阳市黄石庵林场(河南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石庵管理局)为事业单位法人。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林工商总公司为国有企业。

(16)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记载林工商总公司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为刘家欣,后变更为时新伟。

(17)黄石庵管理局文件、企业法人代表审查证明。记载2006年2月,管理局下文任命时新伟为林工商总公司的经理,免去刘家欣的经理职务。

(18)时新伟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内容为,自己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承包林工商总公司,于2006年将法人代表变更为自己。2004年8月,王某将公司章要走,在年审时经王某同意盖章。在其承包期间,公司印章未对外使用。

(19)卧龙区人劳局办公室孙明明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内容为,卧龙区人劳局职工在淯滨小区共集资56户。

(20)刘家欣出具的情况说明。

内容为,自己作为黄石庵管理局班子成员,未参与研究建房事宜。王某在2007年的职工大会上提倡单位职工报名购房,在2007年的领导班子会上讲要房子的要抓紧报名,抓紧交款。自己于1978年至2003年任林工商总公司法人,自2003年9月26日结束承包合同,所有手续及印章、营业执照交管理局,后公司由时新伟负责,管理局下有文件。

(21)王时英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内容为,王某在中层班子会上讲过在四坝建房的事。

(22)樊××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07年7月13日党委会议记录是由其所记,王某在会上安排四坝集资房建房时,安排由李××负责。

(23)黄石庵管理局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说明内容为,王某在会上通报了集资房建设问题。

(24)军创公司和林工商总公司成立“淯滨花园工程指挥部的决定”、林工商总公司减免墙改基金的的申请、林工商总公司授权“淯滨小区工程指挥部”的委托书。

(2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6)林工商总公司与军创公司委托建设合同两份。该合同内容为黄石庵林工商总公司委托军创房地产总公司开发淯滨小区,共两份合同,王某代表林工商总公司在第一份合同上签字,第一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5年5月29日,第二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6年5月10日。

(27)李××自述材料。记载2006年1月18日前支付王营村委77.8万元,其中2004年支付40万元。

(28)樊××书写的证明材料。内容为,樊2006年从王某处收到的2万元,是为了维修蓄水池,付给董建华、朱广东各一万。

(29)证人王××书写的证明材料。证明内容与樊××证明内容相同。

(30)董建华、朱广东所打收据。

(31)徐某支付王营村土地补偿款20万元收据、耕地占用费2万元收据。

辩护人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

1、王某辩护人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

(1)2008年10月10日黄石庵管理局关于尽快解决淯滨小区建房用地问题的报告。

报告内容为,尽管淯滨小区集资建房实属个人行为,但鉴于在办理征地等相关手续中适用了我局林工商总公司的印章和证件,为避免我局和144户集资户(其实我局只有十几户,其余均是外单位人员)的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经报市X组研究,由黄石庵管理局组建班子承担后续工程的建设,以求化解矛盾,减少损失,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2)2008年9月16日黄石庵管理局关于宛市听告字(2008)X号对黄石庵林工商总公司处罚不予认可的陈述。

内容为,在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王营社区X组集资建楼一事,没有交黄石庵管理局党委会研究并决定,征地、筹建等一系列行为的发生,除王某外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均不知情,属个人行为,我单位不予认可。林工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新伟也不知情,不应由公司承担该工程带来的全部责任后果。关于“南阳黄石庵林工商总公司未经合法行政审批程序取得宛龙政工管(1997)X号用地批准文件,卧龙用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事,追究的应该是没有按合法行政程序审批的责任,而不是毫不知情的南阳林工商总公司的责任。

(3)2008年9月17日黄石庵管理局关于宛市听告字(2008)X号对黄石庵林工商总公司处罚不予认可的陈述。内容同上。

(4)被告人王某、徐某辩解:集资建房是二人合伙开发,由李××对集资房设专帐、专人、专户管理,不与黄石庵大帐牵扯。

(5)李××证言:王某说注意不要把这块资金和单位资金记混了。王某开始让我管这块资金时就让记账,怕和单位资金混了。

2、被告人徐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1)河南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石庵管理局文件。

内容为,王营征地建房一事,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无一知晓,全是王、徐二人操作。

(2)黄石庵管理局财务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06年1月1日前,黄石庵管理局财务账上未显示投资王营村X组征地业务。

(3)张天义、裴国林、王景和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

内容为,王营集资房与卧龙区人劳局和社会保障局无关。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宣读,王某、徐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四坝集资房款为公款。公诉人的质证意见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四坝集资房款为王某、徐某个人私款。

二、挪用公款的事实

2006年元月至2008年3月王某挪用公款126万元,徐某挪用公款100万元。

(一)2006年元月份,张××因开办企业资金短缺,请求被告人徐某帮助解决,被告人王某、徐某商量后将建房集资款100万元借给张用于私营企业经营,后张××归还8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07年元月份,经徐某介绍借建房集资款100万元给徐某的朋友张××。徐某只说张××是城建局副局长,是他的朋友,但是我不认识。徐某告诉我说,张××是办企业或者是拉储蓄的我记不清了,他只说把咱们的集资建房款借给张××100万元,我还问,可靠不可靠。徐某说,没问题,可靠。后我通知李××如何办理。

(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概在2006年6、7月份,我和张××合伙办的企业缺少资金,张××让我想办法,我当时没有其他渠道借到这大笔款项,就想到当时集资建房款还有钱用不着,所以我当时就打电话问王某,王某同意借款。王某也通知了李××,我也给李××打了电话,并把张××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李××。后来具体怎么办借款的情况我就不太清楚,都是由李××对张××办理的。随后这100万元陆续给了张××,后来还了80万元,下余20万元至今未还。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我办有个体企业,徐某是股东之一。企业筹建后,后续资金不足,我个人筹借一部分,我问徐某借100万,他本人也没有那么多钱,徐说他从外面想办法借,另外徐本身也是公司股东,他也应该筹借,因此我们商量后,他陆续给我筹借100万,还了80万元。

(2)证人何××的证言:我退二线后,我同张××、徐某、黄文高、秦广州合伙办有一个保温材料公司,全称为南阳市银通建材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一公司,厂址在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该公司是我们在2006年10月筹建的,张××向企业投入了不少钱,徐某后来也筹借了100万元,这100万元是张××向徐某借的,也是为我们这个企业发展。

(3)证人李××的证言:2007年元月12日,王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里,给我一张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张××的银行卡号,让我从经手的集资房款中给张××个人100万元钱,我先后分四次给张××100万元。

3、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存款单、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存款业务回单。内容为,李××于2007年1月12日转账给张××20万元;2007年4月28日,取现20万元,存入张××卡上20万元,计40万元;2007年11月6日,徐某打张××卡上40万元。

(3)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内容为:张××于2008年6月10日两次存入军创公司林平账户70万元。

(二)2006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从李××处将5万元建房集资款借出,用于个人在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入股,至今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2006年12月份,我让李××从建房集资款中借5万元给伏牛大峡谷股东交工程款。该款应我个人支付,因为我是伏牛大峡谷的股东之一。我当时没有钱,就把李××叫到我办公室,让她借给我5万元钱。她知道这5万元我要干啥用,因为我们当时在一块开会,就是催股东交工程款,她知道我是股东。当时她说,她没有那么多钱,我说你就从集资房款中先给我取5万元。随后李××把5万元钱给我,我给李××打了一张借条。(出示2006年12月21日的王某借条复印件,借条内容“借条、借李××私人钱五万元整(交景区款)、2006年12月21日、用款时间1个月)经我辨认,就是这张借条。借条上写的是借李××私人钱,实际是建房集资款。我用这5万元没有给徐某说,这5万元至今没有还给李××。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证言:我于2006年任黄石庵管理局财务科科长时开始管理该集资房款的,在我2007年调任黄石庵管理局工会副主席时,王某局长仍让我管理该资金。2006年12月21日,我局王某局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给我说,让我借给他5万元,我说我个人可没有那么多钱,他说你先从集资房款中给我取5万元钱。随后我就去银行取了5万元钱,拿到王某办公室,王某收下这5万元钱,给我打了一张借条,我当时也没有说啥拿上这张借条就走了,至今这5万元钱,王某还没有还给我。(出示王某于2006年12月21日打借条的复印件)经我辨认,就是这张借条。当时我就对王某明说我本人没有钱,他也说让我从集资款中给他取5万元,他不知到为啥要写借我私人款5万元。当时借款一个月后,我曾向王某催要两三次,王某说随后还你,但一直没还,我想他是局长,也就没有再催了,这5万元钱至今他还没有还上。对这笔借款5万元钱,我没有做啥帐务处理,我将这笔借款暂列管理局借款中。

(2)证人刘××的证言:我在任职黄石庵管理局付局长期间,主抓黄石庵管理局旅游、财务、科研保护服务中心开发,并协助抓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景区开发(简称大峡谷景区)。大峡谷景区是2004年初开始筹建。景区开发公司属黄石庵管理局下属的股份制企业。大峡谷景区六大股东代表,有王某、刘佳欣、我、王时英(代表职工),以及市林业局的程云、裴朝辉。王某代表的股东总计入有133万。我不知道他这133万元是从哪儿来。2004年初,黄石庵管理局成立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管理局要求领导班子带头入股,王某也陆续缴了一些股份。2006年下半年,我记得大峡谷遭水灾,黄石庵管理局急需用钱恢复重建。在一次班子会上王某要求班子成员带头筹资入股,搞恢复重建。会后王某给我拿来x元钱,我们领导班子也分别筹集了些钱。我不知道x元是啥钱,反正他是带头交的,这x元也算作他的股份,包括在133万元内。大峡谷景区的股份大部分已经退还,但王某的股份还保留在公司,没有退。

3、书证

王某所打借条。

内容为,借李××私人钱5万元整。

(三)1、200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指使黄石庵管理局财务人员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13万元借给释仁涛个人使用,至今未予归还。

2、2007年7月份,王某指使程俊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3万元借给其外甥贾立成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至今未予归还。

3、2008年3月份,王某指使程俊锋,将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退股款5万元借给丁明霞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供述:程××是黄石庵管理局财务科长,主要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代管着西峡县伏牛山大峡谷股权退股资金。我外甥贾立成,2007年7、8月份他想买挖掘机,资金不足,来南阳让我借给他3万元钱。刚好程××也在南阳,我给他打电话叫她从伏牛山大峡谷股权退股资金中取3万元到市委党校门口,我在那等她。程××来后,把3万元交给我外甥。我外甥把钱拿走后,我对程××说我负责追要这3万元钱。

2007年8、9月份释仁涛给我打电话说,想借点钱,我就给程××打电话,说释仁涛想借点钱,并提供了释仁涛的居士江桂珍的电话,具体由她同居士江桂珍联系。当时释仁涛说借10万元,程××和对方联系后,回头给我说借给释仁涛13万元。

丁明霞在南阳市环卫局上班,我和他丈夫冯居林熟,当时丁明霞给我打电话说,在北京办事急需钱,让我借给他5万元钱。我给程××打电话让她从伏牛山大峡谷股权退股资金中取出5万元,并给她说了冯居林和丁明霞的电话号码,由她直接联系给他们5万元。具体咋操办的我不清楚,事后程××跟我说钱打过去了。我给程××说,丁明霞在北京办事需要5万元钱,别的没说什么。我以上3笔通过程××分别借给贾立成、释仁涛、丁明霞共计21万元,没有给程××办手续。21万元至今没有还。

2、证人证言

(1)证人程××的证言:我在黄石庵管理局计财科任科长期间,代管着西峡县伏牛大峡谷股权退股资金,如果需要退还股金,由王某局长审批,再有伏牛大峡谷财务人员赵新伟领取资金,由他退给股东。这块资金,除退还股东外,还有30余万元,是伏牛大峡谷公司上交黄石庵管理局的管理费。2007年6月底,交给我57万元,2008年3月到4月30日,陆续给我170万元。上述这些资金,除上交管理费和退还股东外,2007年8、9月份王某局长叫我借给释仁涛13万元。释仁涛借这13万元,没有办手续,王某没有签字审批。到目前为止,这13万元释仁涛没有还。

2008年3月底王某局长叫我借给丁明霞5万元。王局长打电话通知我,叫我用上述资金给丁明霞转款5万元,我就按丁明霞的丈夫冯居林发短信给我提供的账号,转款5万元。我不知道丁明霞是干啥的,我只知道王某局长和她丈夫冯居林是朋友。冯居林和丁明霞不是我单位职工,丁明霞借这5万元,没有办手续没有王某没有签字审批。我不知道丁明霞借去干啥用了,到目前为止,这5万元丁明霞没有还。

2007年7月份,王某局长叫我借给他外甥3万元。王局长打电话通知我,我去南阳市X路南头中国银行取现金3万元,我在市委党校门口等着,电话联系后,王某和他外甥过来找我拿,我将3万元现金交给王局长的外甥,王对他外甥说,我也没钱借给你,这是我单位小程的钱,你用后赶紧把这钱还上,他外甥走后,王局长对我说,他负责把这3万元钱要回还上。王某的外甥好像是个农村人。王某的外甥借这3万元,没有办手续,王局长也没有给我办手续。这3万元王某的外甥借去不知道干啥用了。到目前为止,这3万元没有还。

(2)证人贾××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2007年7、8月份,自己为买挖掘机,向其舅舅王某借款3万元,其和王某在市委党校门口,一个女的将3万元现金交给他。王某称这是他们单位小程的钱。

3、书证

黄石庵管理局借支退股款明细帐。

内容为,黄石庵管理局退股款于2007年借给丁明霞5万元。2007年已支大师13万元。

王某辩护人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

1、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记载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有限公司,股东为刘佳欣、王××、程云、刘××、裴朝晖、王时英。

2、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佳欣。

3、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议记录。记载该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4、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情况。

5、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宣读,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为,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退股款在性质上不属于黄石庵管理局的公款,王某挪作他用,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为,南阳伏牛大峡谷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退股款是由黄石庵管理局管理的,应认定为公款。

三、王某受贿的事实

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王某受贿26.7万元。

(一)2006年10月份,黄石庵管理局拟和南阳瑞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该局在南阳西岗的土地。2006年10月26日晚,为了在第二天能顺利签订联合开发合同,该公司经理史娜的弟弟史××,到王某的儿子家,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10万元,王收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06年我们黄石庵管理局和南阳瑞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我们局在南阳陶瓷市场对面的土地,约20余亩。2006年10月X号我们签订合同的前一天晚上,即2006年10月X号,瑞丰公司的负责人史××给我送现金10万元。2006年10月X号,我和史××、谷××将合作开发土地一事谈妥后,晚上在一块吃饭,吃完饭后,我坐着史××的车一同去我儿子家(商业银行天山支行家属院),到我儿子家后,史××对我说:“这么大的事,你帮不少忙了,以后在开发过程中,还要找你不少麻烦,这10万元钱送给你,表示一下我们的心意。”我当时推托说不要,就在推托时,有人敲门,史××将这10万元钱放在厨房门口附近的地上就走了,我就把这10万元现金收下了。送这10万元钱就我和史××在场,没有别人在场。史××送的10万元是百元票面的钞票一捆,没有拆开,都装在银行的纸提袋内。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的证言:我在任南阳市商业银行兴宛支行行长期间,黄石庵管理局欠我们商业银行有贷款,我在催要贷款的过程中,认识了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某,并且在多次催要过程中,我知道黄石庵管理局在南阳陶瓷市场对面有块土地,约20余亩,为了要回贷款,我同王某协商,联合开发这块土地,因此就和黄石庵管理局发生了联合开发土地的业务往来。我姐姐史娜在南阳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全称是瑞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姐和我对房地产开发都没有经验,因此我找到高升房地产公司的老板谷××,我和谷××比较熟悉,因此我和谷××合伙同黄石庵管理局联合开发这块土地。

2006年10月X号,我和谷××同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某将合作开发土地一事谈妥后,我同谷××商量:“这么大的事,得给王某表示一下,咱们送王某10万元怎么样”,我俩商量后说行,并且说送钱后王某会在签订合同和土地开发过程中给我们提供便利,少找麻烦。吃完饭后,王某坐着我的车一同去王某儿子家(商业银行天山支行家属院),到他儿子家后,我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王某。送钱时就我一个人去。我俩一块进他儿子家后,我同王某说:“这么大的事,你帮不少忙了,以后在开发过程中,还要找你不少麻烦,这10万元钱送给你,表示一下我们的心意。”王某当时推托说不要,就在推托时,有人敲门进来,我顺势将这10万元钱放在厨房门口的地上就走了,到目前为止没有退给我们。

(2)证人谷××的证言:2006年南阳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石庵管理局有业务往来,7、8月份,瑞丰公司和黄石庵管理局联合开发黄石庵管理局在南阳陶瓷市场对面的一块土地。2006年10月X号签订合同的前一天晚上,瑞丰公司的史××给黄石庵管理局的局长王某送现金10万元。那天晚上,我和史××同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某将合作开发土地一事谈妥后,史××告诉我:“这么大的事,得给王某表示一下,你看送给王某10万元怎么样”,我说行,送钱后王某会在签订合同和土地开发过程中会给我们提供便利,少找麻烦。吃完饭后,王某坐着史××的车一同走了,史××将10万元现金也送给了王某。当时我们虽然没有一起走,史××回来后给我说了,再一个我们是合伙开发,出一笔钱我应该清楚。王某是黄石庵管理局的一把手,我们开发这块土地需要王某局长大力协助,包括签订合同和以后的建房都需要他从中协调,另外我们合作开发这块土地,互相都有利可图,所以我们给王某送了这10万元现金。这10万元我、史××和王某知道,其他没有人知道。我们那天晚上吃完饭后王某坐在史××的车上,史××将钱给的王某,具体在啥地方给王某的我也不清楚。我们送的这10万元钱王某到目前为止没有退给我们。王某给我说他将这10万元钱交财务,并给我们出具一张黄石庵管理局财务的收款收据,但从票据上看,这10万元的收款收据根本不是史××送给王某那10万元的票据。

(4)证人朱××的证言:我在南阳市黄石庵管理局任财务会计,主要负责黄石庵管理局的记帐和会计报表工作。黄石庵管理局于2005年在西峡桦树盘科研中心建有16套别墅(具体数目以帐上为准)。这16套别墅都有人交款了,具体交没交清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一套卖多少钱,别墅交款由出纳王××给对方开具收款收据。王某购买有一套,总共交有29万元,王某个人交款10万元,王某的儿子王××交款19万元。王某用现金交的购别墅款,由出纳王××作现金收入并填制记帐凭证,转交我记帐。(出示“2006年11月X号证”)经我看后,这10万元是收王某的房款,王××作记帐凭证,借记现金10万,贷记应收帐款王某10万,所附附件是收款收据,时间是2006年10月28日,票号是(略),内容是“今收到王某壹拾万元系付房子开发费经手人王××”,我依据王××的记帐凭证记应收帐款桦树盘别墅群股金户10万元,此账户也显示其他购房人所交款。

王某交的10万元购别墅款与南阳陶瓷市场对面这块地没有关系。桦树盘科研中心的装修工程是宁世凡承揽的,桦树盘科研中心装修工程通过王某借有钱,当时借款我不知道情况,从记帐凭证上看,王某借谷德宝10万元,他经手付给宁世凡了。王某交桦树盘的10万元与借谷德宝的10万元钱两笔款是独立的,没有任何关系。

(6)证人王××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2005年黄石庵管理局在西峡桦树盘科研中心建有16套别墅(具体数目以帐上为准)。局长王某购买有一套别墅。王某交了10万元,王某的儿子王××交了19万元,总共交了29万元,我都给他们办有收款收据。从财务帐上看,王某在2006年的10月28日交了10万元钱。我收王某10万元,2006年11月1日记X号凭证记载:借现金10万元;贷应收账款王某10万元(附件为王某收据一份,票号为(略),内容:今收到王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06年10月28日经手人王××),账页显示:桦树盘别墅群股金王某交10万元。

(7)证人王××书写的证明材料。

内容为,2007年2月16日,王某用徐某的20万元收款收据换成户名为王××的交别墅款的收条,下余1万元用现金支付给王某。

3、书证

(1)王××的笔记本复印件

内容为:以王××的名义交桦树盘公寓款19万元

(2)桦树盘别墅群股金明细帐、黄石庵林场记账凭证、打给王某的收款收据。

内容为,王某于2006年10月28日交别墅房款10万元,于同年11月30日下账。

(3)桦树盘别墅群股金明细帐、记账凭证、收款收据

内容为,2007年2月16日以王××的名义交桦树盘公寓款19万元,2007年8月2日作记账凭证,9月30日下账。另还借款1万元。

(4)桦树盘装修工程宁世凡账户、记帐凭证、王××打给王某的收款收据、宁世凡打给王某的收款收据。谷××明细账户、记账凭证、王某打给谷××收款收据、王××打给王某收款收据。

王某辩护人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

1、王某辩解:内容为史××送的10万元交给黄石庵管理局财务了,并交给我开具一张收到谷××交款10万元的收款收据。

2、李××当庭证言。

内容为,大概是2006年后半年,王某给过我10万元钱,当时我交给出纳王××了,我给王××说是王局长交的西岗房子开发费,事后王××开有票据,直接交给王局长了。

上述证据经过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王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为,王某收史××的10万元已交给局财务,王某没有实际占有。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10月26日收史××的10万元交给财务了。

(二)2005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原宛西制药厂职工程俊锋,为感谢王某将其调入黄石庵管理局工作及以后安排合适工作,到王某家,送给王现金0.5万元,王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005年11月份一天晚上,程××为了感谢我给她调入黄石庵管理局工作,到我家给我送5000元钱。程××以前在宛西制药上班,他爱人在南阳工作,她听说黄石庵管理局要搬到南阳办公,所以2005年9月她通过西峡人大副主任张冠英,编办主任周维更给我做工作,并于2005年9月调入黄石庵管理局工作。1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饭后,程××到我家,先谈了一会儿后,即程××掏出用信封装的5000元现金放到我家客厅一个小桌上,后立即走了,这5000元现金用信封装着,全部是100元的票面。截止目前,这5000元现金,没有退给程××。送钱后,大约过有10多天,计2005年12月1日,黄石庵管理局财务办公室搬到南阳,程××随即来报道上班,调来后我就把她安排在黄石庵管理局财务上。

2、证人证言

(1)证人程××的证言:我以前在宛西制药上班,我爱人在南阳工作,听说黄石庵管理局要搬到南阳办公,2005年9月我通过熟人调入黄石庵管理局工作。我通过西峡人大副主任,编办主任找到黄石庵管理局王某通过协调把我调入黄石庵管理局工作。通过调动工作和安排工作,我先后分两次给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某送现金2000元和5000元。送5000元现金后,大约过有10多天,估计2005年12月1日,我被安排到黄石庵管理局办公室工作。5000元至今没有退给我。

(2)证人王××的证言:我丈夫叫王某,他是河南省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石庵管理局局长,后来兼任南阳市林业局副局长。我认识黄石庵管理局的程俊锋,2005年11月,程××到我家,送5000元。

(三)2006年元月一天上午,承建黄石庵管理局科研中心及别墅群工程的王××为催要工程款,到南阳王某办公室,送现金0.2万元,王接受了贿赂。

(四)2006年3月,王××为了让王某局长多拨付工程款,到黄石庵林场王某办公室,送给王5万元现金,王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06年元月(具体时间记不清),王××来南阳到我办公室,大约等到上午12点半,办事的人陆续走完。我对王××说找我有什么事,他说我是来要饭的,意思是问我要工程款。这时王××从衣服口袋里掏出2000元,扔到我办公桌上。他说快过年了,我也不知道给你买什么好,这是点意思,你再生法给拨点工程款。我说给你安排好了,还是20万。王××当时嫌少,我说你先用,款来了再给你拨。说罢因我有客,我把2000元拿上走了。

2006年初,由于黄石庵林场电线线路改造,当时的电管所出料,叫我们出工时费。因为是年初,黄石庵管理局没有钱,所以我印象找到王××,叫他暂借5万元给我们使用。2006年4月6日,王××把5万元钱送到我办公室。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2006年3月,我为了让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某给我多拨付工程款,2006年3月份的一天,我打听到王某要上黄石庵林场场部开会,我就回家开上车拿上5万元钱上山,驱车到太平镇吃完饭后赶到黄石庵林场场部,跟着王某上了他的办公室,给他5万元钱,王某推让了几下,把钱收下了,放在老板桌下面。我送王某5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用报纸包装着。截至目前,王某没有将这5万元钱退还给我。

2006年元月20几号的一天,我上南阳黄石庵林场王某局长办公室,当时王局长办公室人很多,打过招呼后我就坐在办公室等他,大概我等到中午12点半左右,办事的人才陆续走完,这时王某局长对我说:“天文,你今天找我有什么事”我说:“我今天找你要饭。”说着,我站起来到王某跟前,把衣兜里的1万元钱掏出来,塞给王某,王某推让着不要,我说:“你不要再推了,快过年了,我也不知道给你买啥好,我这是一方面来看看你,另一方面想让你拨点工程款。”我记得王某那天穿的是毛呢风衣,说罢王某不再推让,随即把钱装进了风衣。截至目前,王某没有将这1万元钱退还。

(2)证人王××证言:我丈夫王××,他任西峡县二建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至今。我丈夫承建有黄石庵管理局科研中心及别墅群等。经我回忆,我丈夫于2006年3月在我这里拿有5万元钱,当时他对我说是付黄石庵管理局桦树盘工程工人工资。

(3)证人陈××证言:我们电管所的业务范围是服务太平镇X路、供电、维修。黄石庵管理局的负责人是王某。我在任太平镇供电所所长期间,改造过黄石庵管理局电线线路。是2006年8月份给黄石庵管理局厂区内架了一台变压器;2007年11月份给黄林度假村假设专电,架设一台变压器。涉及线路和架变压器总造价是西峡县电业局造的预算,总造价在电业局,我们只管施工,变压器和材料是否出钱我不清楚,是电业局把材料拉到供电所。我们所在施工中,王某没有直接给我们过施工费。

(4)证人王××的证明材料。

内容为,在任太平镇供电所报账员期间,该所未同黄石庵管理局发生经济来往。

(5)王××书写的证明材料。

内容为,2006年4月份,为林场架电一事,财务帐上未有显示王××借款,王某也没有交过架电款,黄石庵管理局也没有付过太平镇电管所改造电网款。

3、书证

西峡县电业局财务部证明、西峡县电力工程预算书。

内容为,黄石庵林场在2006年、2007年未向西峡县电业局缴纳线路改造、安装费用。

(五)2006年4、5月份,王某到西峡桦树盘科研中心工地视察,让王××帮忙空打一张10万元的工程款收据。同年12月份,王××到南阳王某的办公室,对准黄石庵管理局空打一张10万元的收款收据,王某到该局财务办手续,以该收据抵交张秀霞桦树盘别墅款10万元。后张秀霞支付王某10万元现金,王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王某供述:2006年4、5月份,我到桦树盘科研中心工地去视察工程进度,看完工地后,我对王××说,你给我开一张10万元的收条。到了2006年12月份,王××来南阳到我办公室里,给我打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当时王××还给我说,我也没有啥要求,你给我的工程款拨快点、拨勤点、每次多拨点。我当时对王××说,没事,款到了我按时给你拨付并多拨付一点。王××走后,我在这张收条的右上角还签了“同意”二字,表示让财务支付王××工程款10万元。我当天就拿着这张收条交给黄石庵管理局财务出纳王××,并对王××说,王××打的这张票据就算支付给他工程款了(实际没有支付),你给我开具一张张政委交桦树盘购房款10万元的收款收据就算平了,王××就按照我的要求给我开具了一张10万元的收款收据,我就把这张收据收下放在单位配给我的小车后备箱里。张政委当时没有交钱。后来到了2007年10月份,张政委给我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让我去拿,我就和我司机一起到张政委家,我将这10万元现金取回来。(出示从财务上提取的“2006年12月18日王××打的收到条,上边并有签字同意字样,金额为10万元”、“2006年12月18日王××开具的收款收据,票号(略),收到张政委交桦树盘出资款10万元(王某交”)复印件,经我辨认,这两张票据就是我当年分别让王××及王××开的票据。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

内容为,自己给按王某的要求给王某出具收到10万元工程款收据的情况,附自己打给王某的收到条。

(2)证人王××的证言:2005年黄石庵管理局在西峡桦树盘科研中心建有16套别墅。这16套别墅都有人交款了,具体交没交清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一套卖多少钱,不知道张政委是谁。2006年12月18日,局长王某拿了一张“王××收到桦树盘工程款10万元”的收条,他将这张收条交给我,让我开成“张政委桦树盘出资款10万元”的收款收据一份,因为王某是局长,拿来的王××的收条相当于10万元的现金支出,王某叫我开的张政委交桦树盘房款相当于现金收入,一收一支帐上是平的,所以我没有问啥就给他开了收款收据。我也没有给王××付这10万元钱,也没有收到张政委交桦树盘出资款10万元钱了。我开的张政委桦树盘出资款10万元的收款收据交给王某局长了。【出示“河南省西峡县黄石庵林场记帐凭证2006年第29本第X号证2006年12月19日记凭证借应收账款王××10万元(工程款);贷应收账款张政委10万元(桦树盘出资款)。后附:(一)、“收款收据No(略)年12月18日今收到张政委(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系付桦树盘出资款(王某交)经手人王××”;(二)“收到条今收到黄石庵林场预付工程款壹拾万元整(x元)王××2006年12月X号右上角:同意王某18/12”】经我看后,这就是王某给我一张王××10万元的工程款的收条后,我给王某打了一张收到张政委出资款10万元的收款收据,即张政委交桦树盘别墅款10万元,并据此下的帐。

(3)张秀霞情况说明。

内容为,2006年上半年,西峡黄石庵林场厂长王某到我家,说他们林场搞旅游开发,资金短缺,让我帮助筹资,答应今后给房子也行,还钱也行,我就借给他10万元,他说回去以后把手续送过来,至今也没还钱,也没给房子。

3、书证

桦树盘别墅群股金帐、记账凭证。显示给张政委的收款凭据、收到条、王××给王某的收到条。

(六)2006年8、9月份,王某在西峡西坪镇的老房子,需要翻建,由贾××负责施工。承建黄石庵管理局科研中心及别墅群工程的王××为能顺利施工和及时拨付工程款,直接付给贾××1万元现金,贾××少收王某建房款1万元,王接受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供述:2005年8、9月份,我西峡县X镇的老房子需要翻建,西峡县二建公司经理汪××委派第三项目部经理贾××招呼施工(包工包料),第七项目部经理王××在黄石庵管理局华树盘科研中心施工,人员抽调不下来,王××为了能顺利施工和正常拨付工程款,王××直接给贾××了1万元钱,用于我老家翻建房子费用。我老家房子翻建完工后,贾××给我的票据共计x元钱左右,实际花多少我也不清楚。王××知道贾××给我翻建房子,他当时抽不开身,我是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在黄石庵管理局施工和拨款都有我把关和审批,因此王××为了能顺利施工和正常拨付工程款,所以借我翻建房子之机,给贾××1万元钱。我至今没有退还给王××这1万元钱。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我于2005年9月开始承建黄石庵管理局科研中心及别墅群,2006年8、9月份,我们项目部的工人全部投入在黄石庵管理局桦树盘工地,我也在山上指挥,公司听说王某的西坪老家的房子需要翻建并叫我施工,由于我腾不出工人来,公司就派第三项目部的贾××具体招呼那里的施工。王某是黄石庵管理局的局长,我又在他单位施工,许多方面都需要他协调帮忙,包括拨付工程款,所以我为了黄石庵管理局桦树盘工程能够顺利开展,主动给贾××了1万元钱。我记得是2006年8、9月份的一天,我在我们公司二楼走廊,正好碰到了贾××,我从衣兜里掏出了1万元钱,交给了贾××,我说:“这是王某盖老家的房子,我没有人去帮忙,你在那里干活,就等于给我帮忙了。”随即贾××把钱收好,客气了几句就走了。王某知道。事后没有多少天,我给王某说:“我给贾××了1万元钱,就当给你帮忙盖房子了。”王某给我说:“我知道了,贾××也给我说了。”贾××没有将这1万元钱退给我。

(2)证人贾××的证言:我以前我不认识王某,2006年8月份,公司派我去翻建王某西坪老家的房子,我才认识了王某,他是黄石庵管理局的局长。王某翻建老家的房子,是个人出资,但是二建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王××在这期间给我1万元钱。因为当时王××在黄石庵管理局承建桦树盘工程,人员抽不出来,公司派我具体去负责翻建王某老家的房子。我也不知道为啥王××就给我了1万元钱,说是给王某局长帮忙了,事后我给王某说了。这1万元我用了,用在王某老家翻建房子上。我记得王某老家的房子总共花了6万余元,王某只付给我5万余元建房款,另1万元钱算是王××替王某付建房款了。

(3)证人汪××的证明材料。

内容为,2006年8月,在贾××给王某老家施工期间,王××支付贾××1万元,说是给王某帮忙了,贾××结算房款时,少收王某1万元。

四、徐某受贿的事实

2003年初至2007年4月徐某收贿26.3万元。

(一)2003年10月徐某在任卧龙区人劳局局长期间,王某为感谢徐某安排其儿子王××到卧龙区人劳局工作,送给徐某10万元的西峡大峡谷景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徐某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03年10月份的一天,南阳市黄石庵管理局局长王某为感谢我给其儿子王××安排到卧龙区劳动局工作,给我送10万元的西峡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的股权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03年10月份的一天,我为感谢徐某给我儿子王××安排到卧龙区劳动局工作,给他送10万元的西峡伏牛山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的股权证。徐某实际上没有出这10万元钱。到2007年三、四月份,伏牛大峡谷股权转让,由刘佳欣、刘××转给新股东丁世安。原来的股份需要清算,清算到徐某这笔10万元股份时,刘佳欣和刘××都提到徐某10万股本金没有缴,怎么办我说本金扣掉,增值部分保留。他俩同意后,把徐某原股份增值部分10万元,转入新股东丁世安的名下。也就是说丁世安的新股份有徐某的10万元。

3、证人李××的证言:我只知道王某给徐某有个股权证(好像是红颜色的),具体啥时间给的我也不清楚,上面写的徐某的名字,是西峡大峡谷景区入股10万元的股权证。

6、书证

(1)卧龙区人劳局、编委相关安排王××工作的书证。

(2)徐某10万元股权凭证。

内容为,实收资本分类帐记载,王××等11人入股金120万元;记账凭证记载,收王××等11人入股现金120万元;收款收据四张收王××25万元;原始凭证粘贴单记载,徐某于2005年4月16日入股金10万元;收款收据记载,2005年4月16日收徐某10万元;公司股东出资表记载,在股东代表王××名下股东徐某股份合计10万元。

(3)大峡谷股份转让相关书证。

(二)2006年10月,卧龙区物价局的原局长李××为给其侄子李磊安排工作,在卧龙区人才交流办公室送给徐某现金1万元,徐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内为,2006年10月,卧龙区物价局的原局长李××为给其侄子李磊安排工作,在卧龙区人才交流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

2、证人李××的证言:2006年10月的一天下午,我到徐某的办公室,只说是我亲戚,介绍了情况,让他给找个单位。我掏出装有1万元的信封给他,他推脱不要。他起身去卫生间,我就把钱放到他办公桌上就走了。后来徐某还打电话说钱的事,我说这事让你操心,你全权安排。

3、卧龙区编委通知。记载2007年4月李磊被派至卧龙区教体委工作。

(三)被告人徐某的同事韩××为给其侄女韩旭静安排工作,于2006年底在徐某家中送给徐0.3万现金,徐某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06年年底的一天,韩××为给其侄女韩旭静安排工作,我住院回到家里,韩××来看我,给我送了3000元钱。

2、证人韩××的证言:2006年秋天,为我侄女工作,我找到徐某给他讲了情况,请他帮忙,徐某答应此事,当时我们一直想给徐某表示送点钱,但是没有机会。我记得是2007年元旦过后一天晚上,徐某住院回家,我和丈夫冯××到徐某家,说了一会儿话,我掏出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给徐某说,不知道买啥,这点钱你们买点营养品,他们推脱不要,我们后来从门缝里把钱塞进去,就走了。

3、冯××自写的情况说明。

内容为,2006年底为侄女工作问题趁徐某有病住院去家看望,送3000元。

4、卧龙区编委通知。记载2007年4月韩旭静被派至卧龙区教体委。

(四)2007年4月,卧龙区人大干部王××为给其儿子王珠安排工作,为防止办手续时徐某从中作梗,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现金0.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2007年4月,卧龙区人大干部王××为给其儿子王珠安排工作,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现金0.5万元。

2、证人王××的证言:2007年4月的一天,我到人劳局人才交流中心办手续,怕他们办手续卡,所以去找徐某,在徐某办公室请他办手续时帮忙,我拿出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给他,他推脱不要,我把信封夹在茶几上书本里,走了。

3、卧龙区编委通知。记载2007年4月王珠被派至卧龙区教体委。

(五)2006年10月份,卧龙区二技校副校长周××,为给其儿子周康安排工作,在徐某有病住院期间,以看病为由在医院送给徐某现金0.5万元,徐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2006年10月份,卧龙区二技校副校长周××,为给其儿子周康安排工作,在我有病住院期间,送给我现金0.5万元。

2、证人周××的证言:我儿子一直在二技校代课,是临时工,我想把它转为正式教师,以前也找过徐某多次,请他帮忙做工作。2006年10月,听说徐某住院,就和妻子马××商量趁徐某住院,去给徐某送点钱表示表示。我们进病房后谈了一会话,我妻子出去了,我见徐某得司机出去打水,我从口袋掏出5000元现金,塞到徐某手里,就走了。送钱后,我儿子于2007年4月转为正式编制。

3、证人马××的证言:为给儿子周康的工作转正,在病房送钱给徐某,但不清楚送多少钱。

4、卧龙区编委通知。记载2007年4月周康被派至上海交大培训中心。

(六)2003年初,卧龙区交通局运管所的袁××为给自己安排工作,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现金0.5万元,徐收受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2003年初,卧龙区交通局运管所的袁××为给自己安排工作,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现金0.5万元。

2、证人袁××的证言:2002年年底,我哥打电话让我去见徐某,为我工作的事请他帮忙。停有两三月,大概是2003年初我到徐某办公室,他答应一定办,我把买的荔枝和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给他,他当时推脱不要,我把钱留下就走了。一直到2006年12月,他才说工作解决了。

3、就业分配表。记载袁××的分配情况。

(七)卧龙区财政局的尹××为给其儿子杨帅安排工作,于2003年初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2003年9月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0.5万元,共计1.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卧龙区财政局的尹××为给其儿子杨帅安排工作,于2003年初在我家中送给我现金1万元,2003年9月又送现金0.5万元,共计1.5万元。

2、证人尹××的证言:2003年初的一天晚上我为儿子杨帅安排工作,拿了x元钱到李××家,找徐某。当时李××和徐某都在家。他答应尽量帮忙,临走时我将装有x元钱的信封塞给李××。通过我们努力和徐某的帮忙,我儿子于2003年6月安排到劳动力市场。2003年9月的一天,我儿子工作已经派到人劳局,手续已办齐,为感谢徐某,我提着礼品盒,拿5000元钱到徐某家,我说儿子工作安排不错,感谢帮忙,说完我把礼品盒及5000元钱放下就走了。

3、证人杨××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安排儿子杨帅工作妻子分两次送给徐某x元钱。

4、事业单位用人名单

徐某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

尹××证明。内容为,2007年3月中旬,因购集资房,徐某之妻李××给其2万元,并称关系好,不用偿还。

(八)2003年初,在南阳金汉丰工作的向××为给其儿子向飞安排工作,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0.5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2003年初,在南阳金汉丰工作的向××为给其儿子向飞安排工作,在我办公室送给徐现金0.5万元。

2、证人向××的证言:我通过史××介绍后,2003年初的一天,我直接到徐某办公室,讲了向飞的基本情况,并讲明想叫徐某帮助给向飞安排工作的事.徐某说,现在安排人很难.过了两天时间,我又到他办公室还是说向飞安排工作的事,他答应说行,我从口袋掏出用信封装的5000元,他推脱几下,就收下了。送钱后,当时他说后天叫我领向飞去见他.我按照他讲的时间领着向飞共同去见徐某,见面后他叫向飞到一个科室报道。我没给史××讲送钱的事。

3、证人向××写的说明。

说明内容为,自己的父亲带着自己在徐某的办公室见过他一次,具体事情由父亲和徐某交谈,不清楚送钱没有。

4、证人史××自写的说明。

说明内容为,自己托徐某为向××帮忙,并让向××亲自去见徐某,但他们之间如何说的不清楚。

5、人劳局用人说明。

说明内容为,向飞系其工作人员,聘用时间不祥。

(九)卧龙区人劳局工资股的贾××为给其外甥女史××安排工作,于2003年度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0.5万元,为给其弟媳孙立新调整工作,于2007年底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1.5万元,徐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卧龙区人劳局工资股的贾××为给其外甥女史××安排工作,于2003年在我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为给其弟媳孙立新调整工作,于2007年底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1.5万元。

2、证人贾××的证言:我到徐某的办公室送材料,我用档案袋装着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我将材料及档案袋一并交给徐某,我说,我亲戚史××的事让他操心了。第二次是我的弟媳想调整工作,2007年底,我到徐某的办公室,讲明来意后,徐某说不好办,也不一定能办成,x元钱推脱着不收,我把信封扔到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3证人史××自写的说明。

内容为,自己给贾××5000元钱,让他帮助安排工作,但她找的谁、是否把钱送出去不清楚,通过贾××做工作被分配到人劳局劳动力市场工作。

4证人孙××自写的说明。

内容为,自己给贾××x元钱,让他帮助调整工作,但她找的谁、是否把钱送出去不清楚。

5、人劳局用人说明及工人调动介绍信。

记载史××于2004年4月9日调入劳动力市场工作。

(十)卧龙区市场办的朱××为给其外甥史磊安排工作,于2005年初的一天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于2007年底的一天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卧龙区市场办的朱××为给其外甥史磊安排工作,于2005年初的一天在我家中送现金1万元。

2、证人朱××的证言:2005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和我姐朱××到徐某家,先谈会儿话,请他帮忙安排工作,他说事业单位不好进,先安排到巡逻队上班,我姐朱××掏出x元放在茶几上,我两就出门跑了。第二次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和我姐朱××到徐某家,我姐朱××说史磊在巡逻队上班工资太低,请帮忙安排到事业单位,我姐朱××掏出x元放在茶几上。后推让一会,我们就走了。钱是用报纸包着的。

3、证人朱××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为给史磊安排工作,两次送给徐某现金x元。

徐某辩护人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

史天才当庭证言。

内容为,其儿子史磊的姨朱××为给史磊安排工作给徐某送钱的事,是后来知道的。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李××打电话让去拿钱,去后李××退给我2万元,钱我花了,没告诉任何人。

(十一)卧龙区X乡书记张××为给其同事郭××的妹妹郭静安排工作,郭××于2005年4月的一天,在南阳王府饭店送给徐现金1万元,2005年5月,卧龙乡的陈××通过张××想让徐某把工作调到七里园乡,在消夏园饭店送给徐现金1万元,两次共计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2005年4月份的一天,张××为给其同事的妹妹安排工作请我到王府饭店吃饭,临走时,一个女孩给我塞了1万元钱。

2、证人张××的证言:我和徐某是老乡,同年当兵关系不错,2005年4月在王府饭店我给他介绍了郭××他们的情况,吃饭结束时郭××给徐某x元。2005年6月在消夏园饭店,陈××把想调动的想法告诉徐某,在吃饭当中给了x元。

3、证人陈××的证言:2005年6月张××出面约徐某到消夏园吃饭,谈到我调动工作一事,徐某答应帮忙,随即我掏出装有x元钱的信封交给徐某。

4、证人郭××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2005年4、5月张××出面约徐某到王府饭店吃饭,我给徐某讲明了想安排郭静工作的事,徐某说难度大,有机会就给办,饭后郭静掏出装有x元钱的信封交给徐某。

(十二)南阳二职专教师张××为给其外甥李少云调整编制,于2006年6月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1万元,徐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200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张××为安排其外甥女到我家,给我送人民币x元。

2、证人张××的证言:李少云的父亲听说劳动监察大队要改为全供编制,让我去找徐某,2006年6、7月我拿着李少云的父亲李××给的x元到徐某家说了表示感谢的话,把钱放在茶几上就走了。

3、证人李××的证言:2006年6、7月的一天,我儿子的问题解决了,我从家里拿了x元和表姐一块去徐某家,到那后,我在楼下站着,我表姐拿着钱到徐某家,不长时间,她下楼说,这x元钱送给徐某了。

4、干部审批表等。

(十三)卧龙区纪委的王××为给其外甥女冀仲夏安排工作,于2006年4月,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1万元,徐接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2005年因我给王××的外甥女安排了工作,2006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他为感谢我,来到我办公室用信封装x元钱,给我了。

2、证人王××的证言。

内容为,为给外甥女冀仲夏安排工作,于2006年4月,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x元。

3、在职人员名单。记载冀仲夏2006年5月参加工作。

(十四)卧龙区人劳局工资科副科长万××为能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在徐某家中送给徐现金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为,万××为让我推荐她为后备干部,给我送2万元现金。2007年底,在卧龙区组织部年终考核人劳局的过程中,我口头推荐后备干部的名单中有万××。

2、证人万××的证言:2008年春节前我和丈夫王××到徐某家,我丈夫在车上等我,我拿着钱到徐某家,把钱放在茶几上,就走了。

3、证人王××的证言。

证言内容,万××为能提拔为副科级干部,送给徐某现金x元。

(十五)卧龙区城建局的何××为给其老表魏仁杰的儿子魏伟安排工作,于2004年年底的一天,在徐某办公室送给徐现金2万元,徐收受了贿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2004年年底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何××到我办公室,说他老家有一个亲戚的小孩叫魏伟,想托我安排工作,给我送2万元钱。最后就给魏伟安排到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干临时工。

2、证人何××证言:2004年年底的一天,我到徐某办公室,我说我老家有一个亲戚的小孩,叫魏伟,想托你给他安排到区里行政事业单位,这2万元钱给你,你瞅机会给他安排一下,徐某推脱后收下了。

3、南阳市卧龙区人事劳动社会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综合证据:

1、发案经过。

内容为,在王某被采取“双规”期间,王某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2008年6月10日,徐某主动到南阳市纪委,交代了其伙同王某利用黄石庵管理局下属林工商总公司的名义集资建房,贪污公款186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收受他人贿赂26.5万元。

2、被告人王某、徐某的户籍证明。

3、王某任职情况的证据。

(1)中共西峡县委西文(2002)X号通知。

内容为,王某于2002年4月份任黄石庵林场副场长。

(2)中共南阳市X组干(2003)X号通知、中共西峡县委西文(2003)X号通知。

内容为,王某于2003年1月5日任黄石庵林场场长。

(3)中共南阳市X组干(2006)X号通知。

内容为,王某于2006年1月任南阳市黄石庵林场(河南省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石庵管理局)场(局)长。

(4)中共南阳市X组干(2006)X号通知。

内容为,王某于2008年兼任市林业局副局长。

(5)王某的干部卡片。

3、徐某任职情况的证据

(1)中共南阳市卧龙区委宛龙文(2002)X号通知。

内容为,徐某于2002年3月任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记

(2)中共南阳市委宛文(2007)X号通知。

内容为,徐某于2007年3月任卧龙区人大副主任。

(3)徐某干部简历表。

内容为,徐某于2002年3月至2007年3月任卧龙区人劳局局长,自2007年3月任卧龙区人大副主任。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王某、徐某以林工商总公司的名义征地,委托军创公司建房,以林工商总公司名义收集资建房款,指使黄石庵管理局财务科长管理集资房款,故四坝集资房款应认定为由黄石庵管理局管理,徐某支付的土地补偿费20万元,王某因公支出的2万元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王某贪污中的50万元虽证实因公支出,但黄石庵管理局给王某出具的收据载明,系借款,并按规定计算利息,故该款不能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王某共从史××、谷德宝处得到20万元,10万元作为黄石庵管理局工程款支付给了宁世凡,下余10万元据为己有。徐某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尹××证明、史天才当庭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明方向一致,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某、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贪污罪,王某、徐某共同预谋,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属共同犯罪,王某非法占有公款108万元,徐某非法占有公款6万元,王某在贪污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徐某作用较小。被告人王某、徐某分别挪用公款126万元、100万元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王某挪用的126万元公款中有46万元未退还,徐某挪用的100万元公款中有20万元未退还,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徐某分别收受贿赂26.7万元、26.3万元,应数罪并罚。徐某主动到市纪委交待其伙同王某利用黄石庵管理局林工商总公司的名义集资建房,贪污、挪用、受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四坝集资建房款,收据全部加盖了林工商总公司的印章,该款由黄石庵管理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四坝集资房款应认定为公款,王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集资建房款不是公款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某贪污后将其中60万元借给黄石庵管理局,用于支付退股款50万元,代替他人交房款10万元,黄石庵管理局给其出具的有收据,并计付利息,是王某对其贪污款项的支配行为,该60万元不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西峡县伏牛大峡谷景区开发公司的退股款由黄石庵管理局管理,属公款,王某挪用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王某受贿26.7万元的证据有,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行贿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数额不属实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徐某受贿26.3万元的证据有,徐某的供述、行贿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某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徐某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贪污违法所得108万元予以退赔,受贿违法所得26.7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徐某贪污违法所6万元予以退赔,受贿违法所得26.3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显娥

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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