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八里庄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某。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随园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其宏,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经某,该公司总经某。
委托代理人丁韶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红兰,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苏垦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苏垦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苏垦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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