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尉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凡某某,男,26岁。因本案于2009年3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辩护人何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辩护词。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凡某某驾驶豫x货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尉氏县X乡X路段左转弯调头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马三峰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马三峰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凡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调解,被告人凡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万元(已履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凡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结论,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凡某某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何某某关于被告人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充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09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凤丽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继红

审核人范开尉签发人耿福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