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24岁。
被告蒋某某,男,26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杨某某诉称:2005年12月2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9月生育女孩蒋某晶;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2008年起因被告染上恶习,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双方感情开始破裂,为此双方曾草拟过离婚协议,但被告仍不思悔改;故请求法院解除她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抚养问题可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0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12月21日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蒋某晶。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好。自2008年起,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责怪被告恶习不改,对家庭不管不顾,二人为此经常吵闹,曾于2008年草拟过离婚协议,但因念夫妻情谊直至原告起诉,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请法院组织调解。另查明,原、被告既无共同财产又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蒋某晶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至成年,被告蒋某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此款由被告于每年的12月30日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完毕;
三、原、被告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晓男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伍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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