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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资执字第30号何某申请执行贺某某、邓某某、谷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资执字第30号

申请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何某申请执行贺某某、邓某某、谷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5)资刑初字第176-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0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贺某某、邓某某的银行存款4450元或划拨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谷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存款3450元或划拨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胡光生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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