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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甲诉傅某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207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傅某甲(又名付某勇),男,48岁

被告傅某乙(又名付某强),男,48岁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原告傅某甲与被告傅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傅某甲诉称,2007年至2008年,被告将承包修建本县X乡X村及本县X乡X村等水泥道路及其他零星工程中的劳务工包给原告等人,被告仅给原告等人付了部分生活费,尚欠大部分工资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6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傅某乙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及2008年下半年,被告傅某乙在承建本县X乡X村道硬化及本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期间,原告为被告承建的该工程提供劳务。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3600元至今未付,其中本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中的工资为200元,本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中的劳务工资为3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傅某乙于2009年4月12日前给付拖欠原告傅某甲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中的工资3400元及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道硬化工程中的工资200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傅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滕晓卫

二ΟΟ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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