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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康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与夏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康利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新时代商贸物流中心X幢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林,云南大韬(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昆明市官渡区环球汽车运输托运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康利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0)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夏某某赔偿上诉人昆明康利达电器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000元,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昆明康利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本案之间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朱吉文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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