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抢夺、叶某某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防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曾于2003年7月28日犯抢夺罪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5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瑶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防城人民路石油公司门口,趁路过的被害人李×不备,抢走被害人李×的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00元、三星牌C1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叶某某帮卖。被告人叶某某将手机卖给苏××,(略)赃款40元人民币。

2、2010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防城人民路石油公司门口,趁路过的被害人吴××不备,抢走被害人吴××的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00元、步步高手机一部。

3、201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防城人民路石油公司门口,趁路过的被害人李××不备,抢走被害人李××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

4、2010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防城人民路石油公司门口衣服摊前,趁被害人梁××不备,抢走被害人的钱包,包内有现金75元人民币、信威大灵通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元人民币)、诺基亚736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大灵通和诺基亚7360型手机交给被告人叶某某帮卖。其中诺基亚7360型手机被被告人叶某某抵押给吴××。

5、201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防城人民路X街口,趁经过的被害人刘××不备,抢走被害人刘小莹的钱包,包内有现金250元人民币、三星CC0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叶某某帮卖。

6、201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防城人民路石油公司门口,趁被害人姜×不备抢走被害人手上的手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9.5元、诺基亚5310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75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相关物证、书证,被害人李×、吴××、李××、刘××、姜×的陈某,证人吴××、苏××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认罪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略)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隐瞒犯罪所(略)、犯罪所(略)收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阮传华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