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乙拐骗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防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201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防城看守所。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拐骗儿童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国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某乙在知晓其没有生育能力后便离开其丈夫易××,之后结识了男友马××并得知其大哥有个刚满月的小孩。4月11日,黄某乙与其男友马××回到马××的大哥唐××位于那良镇的家中,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趁唐××的妻子周××(先天性残疾人,哑巴)洗澡无人照看儿子时,将唐××的儿子偷走,然后乘车在垌中镇垌中酒家X号房间住下,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乙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被害人唐××的陈述,证人马××、黄××、周××、易××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均附照片),抓获经过,黄某乙疾病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黄某乙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拐骗婴儿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乙是因为无生育能力而盗走婴儿,在作案过程中没有虐待被盗婴儿,且由于破案及时对未成年监护人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元喜

审判员阮传华

审判员何祥文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沈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