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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汤某某、孙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金都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某某、原审被告孙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立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住所地在怀化市鹤城区,所以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怀化市城区,目前中方县人民法院也仍在怀化市城区办公,所以中方县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武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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