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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蔡某在本市X路X号X楼时代网吧,以借打手机为名,窃得被害人俞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813元的摩托罗拉x型手机后逃逸。经网上追逃,被告人蔡某于2010年6月3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蔡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1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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