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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倩,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燕文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2月,原、被告经媒人刘亮生介绍相识。之后,原告为被告买衣服及其他礼品花去2300元。2009年12月5日原告为被告购买格力空调一台,第二日被告给原告索要彩礼6000元,后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提出分手,但拒绝返还原告彩礼及物品。原告认为,被告索要彩礼及物品未与原告原告登记结婚,应予返还,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000元,格力空调及其他物品合款2300元。

被告管某某辩称,原告给被告6000元现金是事实,但该款并不是彩礼,而是原告所给被告供被告及被告儿子生活开支的费用,所以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原告所说的空调是被告出资所购买,要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经人介绍2009年12月份相识。同年12月23日原告出资3200元购买格力空调一台,安装到被告管某某住处。另查明,原告李某发给付被告管某某现金6000元人民币,原告李某某称该6000元是彩礼,被告管某某称该款是被告给其生活开支的费用。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安阳县新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信誉卡一张、证明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现金6000元人民币,双方均认可,对该事实,本院认定。关于该6000元是原告给被告的彩礼,还是给被告生活开支的费用,本院认为,从原告给付被告的时间、金额及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来看,该6000元应认定为彩礼款较妥。由于原被告并未登记结婚,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关于空调,本院认为,原告出资为被告安装空调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行为,因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并未形成,原告为被告安装空调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空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物品合款23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6000元。

二、被告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格力空调一台。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燕文光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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