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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齐某某徇私枉法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系(略)x派出所教导员。住(略)。因涉嫌徇私枉法,于200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车某某、张某某,吉林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车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齐某某在去珲春市抓捕涉嫌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过程中,未经领导批准,在嫌疑人答应给其x元钱好处费后擅自决定将嫌疑人许某某释放。在返回松原后又以给单位解决经费为由,向被害人家属赵波索取人民币x元,被告人齐某某将其中的2500元分给姚伟,5000元交给单位,自己分得2500元。被告人齐某某分别于2008年9月26日和2008年10月5日收到嫌疑人许某某汇给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x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齐某某之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只够成受贿一罪,受贿数额为x元,且已返赃,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某原系(略)公安局王府派出所教导员。2008年9月10日,四平市梨树县X镇居民丁荣丽报案称:其与吉林市居民许某某因租赁模板发生争执,许某某对其殴打,为阻止其打电话,又将其手机抢走。2008年9月24日,丁荣丽丈夫赵波找到被告人齐某某称许某某在珲春市,被告人齐某某遂带领民警姚伟乘坐赵波驾驶的轿车某往珲春市。9月25日,找到许某某后,在无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齐某某及姚伟强行将许某某带至图们市月宫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欲将许某某带回松原市,途中,许某某与赵波协商给付其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齐某某向许某某索要钱款,许某某承诺给被告人齐某某人民币x元,被告人齐某某将许某某释放。在返回松原市途中,被告人齐某某又以给单位解决经费为由,向赵波索要钱款,赵波给付被告人齐某某人民币x元,被告人齐某某将其中的5000元交到单位,将其中的2500元分给姚伟,自己分得2500元。9月26日、10月5日,许某某分别将6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汇入被告人齐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内。案发后,检察机关收缴赃款x元,被告人齐某某亲属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许某某,许某某对被告人齐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齐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我是2008年9月1日到王府派出所工作的。2008年9月10日12时许,丁荣丽打电话说她被打坏了,手机被抢了,她在王府以南二三里的地方。接警后我和司机张国庆去的,我和侯德军接待的丁荣丽并取了材料,后丁荣丽就去医院了。之后到现场找目击证人也没找到。过了几天赵波将丁荣丽头部受伤的照片和诊断书送到我所,要求处理。2008年9月24日赵波和丁荣丽到派出所找我说要去珲春找许某某,费用由他们出,然后我就请示了局里,我和姚伟还有赵波一起开车某的珲春。从接警到去珲春期间没有履行立案手续。9月25日早晨到达珲春,在一个高速公路工地的一个屋内走廊里发现一名男子,赵波说他就是许某某,我们出示证件,向他说明来意,对他进行口头传唤,许某某拒绝传唤,我们就对他进行强制传唤,我和姚伟往外拽他,他和我们撕扯,于是我们就给他带上手铐强行拉上车,问许某某打丁荣丽时开车某司机在不在,他说不在。之后来到图们市月宫派出所,我给许某某取材料,许某某只签了第一页,害怕签完字被拘留。强制传唤没有法律手续。取完材料后许某某说那个司机一会来,于是我们在派出所等了一会,那个司机没来,我们就往回走,在车某许某某说他有糖尿病,如果送拘留就完了,并对赵波说:“我给你媳妇先拿点钱看病得了。”他俩在车某谈医疗费用问题,后来许某某答应给赵波3万元,赵波同意了,许某某让他朋友给赵波卡里打钱,后来到农村信用社确认钱已到卡里,之后签的协议。我让许某某走了。在回来的路上,当时姚伟也在车某,我对赵波说:“能不能给派出所点”赵波说行。到松原以后,在伊德雷斯烧烤店吃饭,烧烤没上来时赵波拿出1万元钱说:“这钱给你单位和你俩。”,我把钱接过来对姚伟说:“这钱咱俩一人2500元,剩下的5000元给单位。”之后我查出2500元,当着赵波的面给的姚伟。给单位的5000元钱交给内勤曲国义了,给曲国义大约3000元现金,其余的是我记的流水账,是经我手换的轮胎和买秋菜等。2008年9月26日,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个卡号,给你汇钱。我把我朋友任文波妻子刘艳芬的卡号和姓名告诉了许某某,许某某说,会计那里钱不够,给你汇去6000,那4000以后再给你汇。过了几天,我给许某某打电话说不是1万么,还差4000,许某某又把4000元钱汇过来了。我把这钱据为己有了。后来来了一位记者问这事,我一看许某某告了,就把钱给丁荣丽了,想让她给担一下。这1万元是在释放许某某前,我向他索要的,赵波那1万元,也是我要的。受案登记表和传唤证是2008年10月30日当天填写的,受案登记表是侯德军填写的,传唤证是曲陆斌写的,都是我让写的,别的领导不知道。受案登记表的“耿世英”不是他本人写的。

2、被害人许xx的陈述:2007年8月21日通过租赁模板认识的丁荣丽,一共租了三次,2008年9月9日全部还清。丁荣丽应返给我x元,实际给我x元,因此发生纠纷。2008年9月9日10点左右,丁荣丽坐我车某农村信用社取钱,因为有9块模板受损,她要扣钱,我说给她修理,她嫌找的修理部小不同意,又去别的修理部,这一过程中我司机急刹车某转,当时她坐在正驾驶后面,我坐副驾驶后面,我碰到她了,她碰到车某边上了,当时车某下了,她就下车某,我也走了。我没拿她手机,也没打她。我回去以后,和丁荣丽的丈夫通过多次电话,他说花了3000多元钱,我说花多少钱不要紧,不够的话我给你汇过去。2008年9月25日早上,我在珲春的工地办公室里,赵波开着吉x宝来车某两个人进了我的办公室,那两个人我不认识,一个说是他吗赵波说是,这两个人就强行给我戴上手铐,把我带上车,把我鞋扔了一只,我手也受伤了,把我拉到月宫派出所,他们没向我出示证件,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这两个人给月宫派出所的人出示证件,取我材料,当时我戴着手铐坐在床上取的笔录,我签字时,第一页我看了都对,就签了,第二页我一看不是我说的我就拒绝签字,他们就把我手反扣了,扣到背后,一个人打了我一嘴巴,还在后边拽手铐,手都坏了。(后来知道打我嘴巴的是齐某某,给我一枪把的是姓姚的,在背后拽手铐的也是姓姚的。)当时我的电话被民警拿去了,来电话也不让接。在月宫派出所时,我求警察让打一个电话,我给工地材料员打电话,让他们来月宫派出所。打完电话,那两个警察感觉有点不对,就要带我走,带上车某走了10多米,在一个拐弯处逼着我签字,他们说你要签字我保证不处理你,我没签。后又开车某了延吉,我让他们给我买双鞋,赵波和齐某某下车某买鞋去了,期间姓姚的跟我说他要一万,你给两万就行了,让他乐呵的。之后去饭店吃饭,把手铐打开了,我让他们出示工作证,这时齐某某把工作证给我看了,我问另外一个,他说姓姚。吃完饭上车某,姓姚的问齐某某手铐还戴不戴,齐某某说他态度不好,给他铐上,这次是正着铐的。在延吉市的一个地方,他们停下车,赵波给丁荣丽打电话,丁荣丽说要15万,后说要10万。15万我不同意,说10万我也没同意,后来丁荣丽给齐某某打电话说8万行不行,齐某某问我,我说不行。之后就往安图走,因为我有糖尿病,这时我身体难受,他们说找医院要打胰岛素,我说这病只能打一种胰岛素。赵波知道糖尿病的情况就给我买了无糖饼干,又商量赔钱的事,说要6万,我不同意。他说5万,我也不同意。我说给赵波3万,给他俩1万,我不给这1万元,他们也不放我。赵波说齐某导你说句话,齐某某说:“那行吧,拿钱吧。”我给我朋友打电话让他给存钱,我朋友就给赵波的卡存了3万。当时我朋友只有3万,我说那1万回去就给你。齐某某让我写协议,我就写了协议,我拿的是原件,赵波拿的是复印件。给丁荣丽的赔偿是3万。签完字我就打出租车某了,我在出租车某时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别差事,差事我还收拾你。”当时是2008年9月25日16时36分11秒,16时37分16秒,齐某某打了两次电话,内容是一样的,我是被叫。之后我就回到工地了,当天我去照相馆把相照了。2008年9月26日9时10分04秒,我给齐某某打电话,我说我把钱给你汇去,你把卡号告诉我。他说:我没卡,明天吧。10时17分23秒他给我打电话说:你汇我媳妇卡里,叫刘艳芬。我说行,我给你汇去。11时38分14秒我给齐某某打电话核对卡号,后来掉线了,11时42分35秒我又给他打电话核对卡号。11时46分27秒给他打电话要刘艳芬的身份证号码。16时26分21秒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谢谢,许某板,钱收到了。”这次我汇了6000元。最可气的是,2008年10月4日14时47分30秒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许某板再给我整点,我说明天给你办。10月5日14时57分37秒我给齐某某打电话要卡号,身份证号没给我。15时01分45秒打电话要身份证号。15时02分08秒是汇款时间,这次汇了4000元钱。15点38分38秒我给齐某某打电话说你要的1万元我给你汇去了,他说哥们你太讲究了,我说这回你不能抓我了吧,他说哥们以后有啥事打电话就好使,不用来了。这1万元钱是齐某某要的,我不给他就收拾我,我怕他抓我就给他钱了。我们的通话有录音。被害人许某某陈述的部分内容并有其提供的刻录通话录音及汇款凭证的光盘、许某某手机的通话记录详单予以佐证。

3、被害人赵x的陈述:2008年9月24日,我开着捷达车某齐某某、姚伟去珲春找许某某,当晚在图们住的。9月25日大约7点左右到达许某某的工地,我们三人进入许某某的住处,我指认了一下许某某,齐某某和姚伟向许某某出示了警官证,意思是说是(略)公安局王府派出所的,来调查丁荣丽被打的事,我就回车某了,看见许某某被戴着手铐,让他上车某不上,被齐某某和姚伟拽上车某。我们开车某回走,到图们月宫派出所给许某某做笔录,我没有进屋。然后他们上车某,我们就往延吉走,许某某还戴着手铐。在去往延吉的途中许某某跟齐某某说咱们再谈谈,从派出所出来大约二三公里的一个地方停的车,我下车某,他们在车某谈。大约一个小时左右,齐某某叫我上车,往延吉走,11点多到达延吉,我和齐某某给许某某买了双拖鞋,在一家饭店吃的饭,许某某没吃饭。然后往安图走,快出延吉市区的时候许某某就和我们谈钱的事,时间大约是下午1点来钟,许某某问我要多少钱,我给我爱人丁荣丽打电话,她说要15万,许某某不同意,我们协商到6万元时许某某也不同意,我说:“我不和你谈了,最后由公安机关怎么定我都接受。”我和许某某协商期间齐某某和姚伟也在车某。之后我们就往回开,途中许某某说他有糖尿病,到安图后我给他买的无糖饼干,又把车某到安图县医院意思是给他打胰岛素,他说我在家打的都是进口药,就没在安图县医院打胰岛素。在医院门口时他还要和我谈钱的事,齐某某和姚伟就下车某,我和许某某在车某谈的,谈之前齐某某和我说安图离松原挺远,万一许某某犯病咋整,你们俩好好谈谈。之后我和许某某在车某谈钱的事,他说:“你少要点呗,别要那么多了。”我说不行,他又说你给你媳妇打电话再商量商量,我就给我爱人打电话说他没有那么多钱,就能拿3万,我爱人不同意,嫌钱少。我就和许某某又谈,这时就快4点了,再晚一会银行关门就得在这住一宿,我工地的事特别多,我就同意3万元也行。之后许某某给他朋友打电话把我卡号告诉他朋友了,他打完电话后我叫齐某某和姚伟上车,我们就去农村信用社门口等,4点多许某某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钱汇过来了,我和许某某去农村信用社核实,钱确实到我卡里了,我们就回车某签协议,许某某写的,我俩签的字。签完协议后,我给许某某拉到出租车某点他打车某珲春了。我们就往回走,途中齐某某对我说:“你是不是得给我们派出所出点费用,我们所经费挺紧张的。”我说行。过了一会儿我伸出一个手指给齐某某看,我说:“这个数行吗”(意思是1万元),齐某某说行。晚上10点左右到达松原,我自己去火车某附近的农村信用社从自动提款机取出1万元钱,之后我们去一个烧烤店吃饭,在饭桌上我从兜里拿出1万元钱给齐某某,他接过来就揣兜里了,当时姚伟也在场,我说:“多少就这些钱,怎么花我就不管了。”当时没说钱数。吃完饭我就给他俩送回家了。齐某某要钱和收钱的时候姚伟都在场了,姚伟什么也没说,我没看见齐某某给姚伟钱。2008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你们处理案子时许某某给我1万元钱,许某某现在告我了,有记者来找我了,你给我担一下这事,就说这1万元钱是帮你们要的。”当时我没答应,放下电话后我又咨询我弟弟赵岩、我朋友安松男,都不同意我为齐某某担这事。当天晚上齐某某给我打了好几遍电话,我始终没答应,他就连夜开一辆警车某我们施工的地方找我了,当时我在(略)新立乡后三家子屯施工,我和我爱人都在工地,齐某某在我们住的工棚里跟我爱人说:“你们担一下,其他的事我自己摆平。”我还是没答应,后来他一再求我们说:“如果你们不替我担一下,我工作就没了。”我看他挺可怜的,最后就答应了,然后齐某某把1万元钱交给我们,我爱人丁荣丽给出的收据。他跟我们说不管谁问,都说这1万元钱是他帮我们又要的。在(略)公安局派人调查这事的前一天,齐某某又给我打电话:“我们局纪委要找你调查这事,你就按照我跟你说的那样说就行。”我也确实按照齐某某嘱咐的那样出的材料。我当时留下齐某某这一万元钱的时候,我就跟他说了,如果以后你把这事摆平了,这钱你还拿回去,我不能要这笔钱。齐某某说以后再说吧。

4、证人姚x(时任王府派出所干警)证实:2008年9月24日,教导员齐某某叫我去珲春抓人,说这个人涉嫌刑事犯罪,后来来了一个人开车某我们一起去的。当时不知道这人叫啥名,在车某说话的过程中,我知道这个人是赵波,是被害人丁荣丽的丈夫。当天晚上我们在图们住了一宿,第二天早上去珲春,未到珲春之前,在一个高速公路的施工工地的一个小房里找到许某某,我和齐某某分别出示了工作证,并说明来意,让他上车某合我们调查,他不配合,和我们撕扯并且把我左膝盖磕伤了,我们对他强制传唤,戴的手铐,把许某某带上车,在图们的月宫派出所取的许某某材料,许某某只在第一页签了字,其余的没有签字,我不知道什么原因,取材料时我们没有打骂许某某。之后往回走,在延吉的一个饭店吃的饭,在吃饭之前齐某某和赵波给许某某买了双拖鞋,吃完饭我们继续往回走,从延吉到安图的途中,许某某对赵波说给你点医疗费行不行,赵波未表态,这时许某某糖尿病犯了,到安图县赵波给许某某买的无糖饼干和一些矿泉水,他吃了一些,齐某某下车某示领导,请示谁我不知道,我下车某便一下,我和齐某某上车某赵波和许某某正商讨医疗费赔偿问题,最终许某某给3万元的赔偿费,他们三人下车某一个农村信用社看钱到没到卡里,他们三人上车某许某某和赵波签的协议,许某某和赵波一人一份。后来许某某写了一个材料,意思是因为自己有糖尿病不能来王府站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许某某拿瓶水和一些饼干就打车某去了,我们也往回走。当天晚上10点来钟到的松原,先到客运站附近路南的一个信用社,齐某某和赵波去自动提款机取的钱,然后我们到伊德雷斯烧烤店吃饭,烧烤上来之前齐某某往我兜里揣的钱,说是赵波给的,意思去珲春这趟挺辛苦的,齐某某给我钱时赵波在场。当时不知道多少钱,回家后一查是2500元。赵波给没给齐某某钱我没看到,不知道给没给。吃完饭后赵波就分别送我俩回家了。赵波和许某某协商医疗费期间,许某某没和我说过要给我和齐某某一万元钱,是否对齐某某说过我没听到,但是许某某和我说过我的腿摔坏了,要给我点钱看病,我没要。在从珲春返回松原的途中,在我的印象中齐某某没有向赵波要过钱,如果有也是在我睡着或者是不在车某的时候说的,途中我下过车某过厕所。我们从珲春回来一周左右,齐某某在单位和我说打算往所里交5000元钱,是赵波给的。这钱是齐某某要的还是赵波主动给的我不知道。去珲春之前是否立案我不知道,我们对许某某强制传唤没有法律手续,就是出示工作证了。去珲春抓人时所长休假,齐某某主持工作。抓人、往回带人及中途放人齐某某请示了哪些领导我不知道,都是齐某某具体负责,从珲春回来后我没和齐某某一起向所长耿世英汇报过。许某某给齐某某1万元钱是局里督察来调查找我谈话时我才知道的。丁荣丽被殴打一案的受案登记表、对许某某的传唤证是记者来调查之后齐某某让填写的。

5、证人丁xx证实:2008年9月10日,租我家钢模板的许某某给我家还模板,由于损坏,我留了他4000元押金,等修好后我再给他押金,许某某不同意,当时谈事是在许某某的车某,由于押金的问题,我和许某某发生争执,许某某说:“我把你拉长春去。”说着他们就开车某走了,往哪走我不知道,在车某许某某把我打了,在打我时,我要拿手机给我丈夫打电话,许某某把我的手机抢去了,过了多长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中午时,我被推下车,后来我看到一个放牛的,我问她才知道是前郭王府,然后我用兜里的另一部电话报警,过了二十多分钟王府派出所的干警找到我,当时他们去的三个人,把我带到派出所做的笔录,过不长时间我丈夫也去了,做完笔录以后我就到医院住院了。我的一只眼睛被打肿了,当时看不到东西,嘴也被打出血了,也被打肿了,后脑也被打坏了。我住院是9月10日到9月26日,花了4700元钱。我被打以后多次找过派出所,当时齐某某接待的我,齐某某说人不在这边,不好办,我说我们出费用,后来齐某某同意了。9月25日(24日)我丈夫开车,王府派出所去了两个警察,其中一个是齐某某,另一个叫啥我不知道。他们去了以后,9月26日(25日)早上他们找到了许某某,下午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许某某接的,许某某问我怎么样了,我说还在住院。许某某说你要多少钱,我说如果有后果不找你的话,给我15万,许某某说太多了,我说那也得8万,许某某说那也多,我说那就5万吧,然后就把电话挂断了。过了不长时间,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许某某同意给3万,当时我就同意了。然后他们就在那边签了协议,是我丈夫和许某某签的,许某某把3万元钱存到我丈夫的卡上,我的事就结束了。2008年10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齐某某给我丈夫打电话说许某某给了他1万元钱,是分两次给的,是为了感谢他,齐某某还说这是许某某给他下的套,现在小报记者来找他了,让我们给承担一下,并说我们收钱不犯说道。当时我们没有同意。齐某某多次打电话,让我们给承担那1万元钱,我说许某某来找我们怎么办有人调查怎么办齐某某说内部他已经找完人了,就差你这一个手续了。当时我们也没有同意。过后我丈夫打电话问他弟弟赵岩、朋友安松男这事怎么办,他们都说这事不行。当天晚上九点半以后,齐某某坐警车某我们的住所,是两个人去的,开车某没进屋,齐某某说你们帮帮忙吧,要不我工作就没了,你们收钱不犯说,要不我给你们跪下。齐某某说着就要跪下,我丈夫赵波给扶住了,然后赵波就同意了,赵波就要给写收据,我当时没让赵波写收据,齐某某和我说嫂子你就帮兄弟一把,你能看着兄弟工作没了吗我一看这种情况,我说那我写吧。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齐某某让把日期往前写,我记得是10月12日,齐某某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的。写完收据就给齐某某了,齐某某把1万元钱放到桌子上就走了。在那天之前我一点也不知道这1万元钱的事。许某某给我3万元钱是给我的补偿,包括住院费和手机等一切费用,在我丈夫和许某某签协议以后我们没有再向许某某要过钱。齐某某让我们承担他的这1万元钱是怎么来的我们不知道,没有人找我调查过这1万元钱的事,但齐某某让我到公安局给出个证明,说这1万元钱是我让他要的,我没去。

6、证人耿xx(时任王府派出所所长)证实:齐某某是2008年9月5日调入王府派出所的。9月8日周一上班后我给所里开的早会,说明我休假,因为所里没有副所长,派出所的工作只能让齐某某主持。我休假是9月8日到10月7日。我休假期间派出所的工作齐某某不用向我请示,他主持工作,派出所里的一切工作都由他负责。齐某某与姚伟和当事人赵波一起到珲春办案我不知道,他们去的时候没和我说。齐某某去珲春以后我们通了两次电话,第一次是我给齐某某打电话,因为我给所里打电话没人接,我就给齐某某打电话,齐某某说他去珲春了,有个打仗的,带个人。我问齐某某去珲春带人和谁说了,齐某某说和孙局长说了,齐某某说带这个人糖尿病犯了怎么办,我说给买一瓶美年达吧,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大约是过了一个多小时了,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人糖尿病缓解了,他们双方正在协商医药费,因为他们去的时候没有和我说,打仗的事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当时我很生气,我说你和孙局长说吧,说完我就把电话挂了。齐某某打电话时没有说这个案子的情况,我也没问。我们就通了这两次电话,齐某某再没给我打电话。齐某某回来以后没有向我汇报去的情况,以后再也没提过这事,齐某某办的案子立没立案我没过问。2008年10月30日9点多钟,齐某某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在县局,齐某某在电话里说他到珲春办案,(当事人)往他卡里打了1万元钱,记者来了,一会儿去县局。放下电话我就给屈铁录局长打电话说齐某某刚才给我打电话说他到珲春办案,当事人往他卡里打了1万元钱,记者来了,一会儿就到局里。屈局长说知道了。然后我就往派出所赶,中午到的派出所,我就问齐某某怎么回事,齐某某就把两份材料拿给我看,我说你就凭这点东西去抓人,这不是扯犊子,我就骂了他。齐某某就走了,下午4点多钟,齐某某找我说把1万元钱交到所里,让给顶顶。我说那不行,局里都知道了。然后齐某某就走了。他刚走一会儿,局里的督察就到了,然后就开始调查齐某某的事,调查的结果我不知道。督察到我们所调查走了以后,当天晚上齐某某和我说那方还给所里点感谢费,在曲国义那里。齐某某走后我把曲国义找来问曲国义,曲国义说有这事。我说钱呢,曲国义说已经花了。当时局里督察已经调查了,我认为齐某某把这5000元钱的事和局里督察说了,我再没过问。齐某某在2008年9月25日没给我打电话说给所里要了5000元钱,给所里要钱我也不能同意,那时候根本没有提过这事。齐某某把那1万元钱交另一方当事人的事我不知道,不是我让的,齐某某的那1万元后来咋处理的我不知道。

7、证人曲xx(时任王府派出所担任内勤)证实:2008年10月4日,齐某某对我说:“丁荣丽被打的案子医药费给要出来了,丁荣丽给派出所5000元钱感谢费,钱让我存信用社了。”这样我就和齐某某去把钱支出来,支出4000元,当时就给我了,剩下的钱买轮胎花700多,还剩点钱,没过几天齐某剩下的钱也给我了。这4000元钱所里食堂用了,我没有给齐某某出收据。丁荣丽给所里5000元钱的事当时就我俩知道,过后有没有人知道我就不清楚了。2008年10月30日8点左右记者来了,10点左右走的。当天下午4、5点钟齐某某找我,拿1万元钱给我要放我那,让我给出条,我没收,我说:“你问耿所,耿所同意我就收。”耿所长没有打过电话让我收这1万元钱,我不知道这1万元钱是什么钱。丁荣丽被殴打的案子是齐某某主办的,受案登记表是侯德军填写的,传唤证是曲陆斌填写的,什么时间、谁让填写的我不清楚。

8、证人侯xx(时任王府派出所干警)证实:丁荣丽的报案材料是其所取,记者来后齐某某让其补填受案登记表,其即按齐某某说的补填了受案登记表,签字写的是耿世英的名。

9、证人任xx证实:2008年9月齐某某借用过他妻子的银行卡,一次汇入6000元,一次汇入4000元。钱是什么时间以及分几次取走的记不清了,取钱时都是齐某某本人来取的。这个卡是其用他妻子的名办理的,他妻子叫刘艳芬。

10、证人任xx证实:2008年9月10日在其驾驶的雪弗莱吉普车某,一个女的与许某某因租赁、修理模板之事发生争吵,因其驾车某意力不集中,险些跟前方一手扶拖拉机追尾,其向右打舵撞马路牙子上了。那女的用手捂着左眼眶,许某怎么了,用不用上医院,她不吱声,后让其靠边停车,那个女的就下车某。那女的左眼眶撞到车某上后,许某某要剩余的模板押金钱,那女的说钱在包里你自己拿,许某某没拿。在这过程中那女的没打过电话。

11、证人毕xx、程xx证实许某某被强行从工地带走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人毕大玉并证实在此过程中有一个人出示了工作证,是(略)公安局的警察工作证。又证实许某某被带走时身上没有伤,许某某回来时身上有伤,手腕有伤,衣服裤子都撕坏了,穿着拖鞋回来的。许某某回来说在一个派出所,警察打他了。许某某这个事,3万元钱汇给赵波了,另1万元给警察了,那个警察打电话向许某某要过钱,他在旁边听到过。

12、证人赵x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哥哥赵波给他打电话说你嫂子被打了,人家赔了一点医药费,有一个警察又向对方要了1万元钱,让给出个收据。其告诉赵波,没收那1万元,不能出收据。

13、丁xx住院诊断书及照片经出示,被告人齐某某确认是丁荣丽提交。

14、许xx提供的照片,经出示,可见手续腕处有伤痕。

15、书证:(1)丁荣丽于2008年9月10日在王府派出所的报案材料。(2)署名为赵波、许某某的协议载明:因租赁纠纷,我爱人丁荣丽与许某某发生纠纷,受到伤害,许某某一次性补偿叁万元人民币做为补偿,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特立此据。2008年9月25日。(3)许某某书写的因其糖尿病发作不能到王府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材料一份。(4)被害人许某某提供的记载刘艳芬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码的记录。(5)收条一枚载明:今收到由齐某某转交许某某付给我的治疗眼睛费用壹万元。收款人丁荣丽。2008年10月12日。(6)后补填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上述书证经出示,被告人齐某某表示无异议。

16、《罚没款收据》证明案发后,检察机关收缴赃款x元的事实。

17、本院对李国民(被告人齐某某亲属)的调查笔录、齐某某亲属提交的收条、本院对许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齐某某亲属替被告人齐某某向许某某退还全部赃款的事实及许某某对被告人齐某某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齐某某从轻判处的态度。

18、(略)公安局出具证明:齐某某系我单位在编民警,2008年8月30日至2009年4月9日任王府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受贿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在去珲春市抓捕涉嫌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过程中,未经领导批准,在嫌疑人答应给其x元钱好处费后擅自决定将嫌疑人许某某释放。”,据此认定被告人齐某某犯有徇私枉法罪一节,根据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徇私枉法的行为。而被告人齐某某办理的丁荣丽与许某某这起案件,从证据上看,公诉机关在指控中称“……涉嫌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没有事实依据,不能确定许某某是“有罪的人”,继而不能认定齐某某是对明知有罪的人(许某某)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况且该案当初就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至今公安机关亦未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因此不能认定齐某某办理的是一起刑事案件,齐某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向许某某索取财物后将其释放的行为,不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徇私枉法罪,缺乏“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一前提,故其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向当事人索取钱款,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受贿数额应认定为x元,被告人齐某某从受贿款中分给姚伟2500元,属赃款去向问题,不影响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辩护人关于应认定齐某某受贿x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案发后,公诉机关收缴赃款x元,被告人齐某某亲属主动替齐某某向被害人许某某退还全部赃款,被害人许某某对齐某某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且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中能够认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胡方权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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