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住所地正阳县X街X号。

代表人李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辉,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双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4日,朱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正阳县中心邮政所开立了一个账号为x的活期存款账户。2008年9月3日朱某某持存折到该所取款x元,当时存折余额尚x.6元,但该营业员拿过存折一刷,却说余额不足,并称有人持存折在外地支取了四笔存款,双方为此引发争执,后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至今未能侦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庭审中提供的银行交易资料显示:案外人以朱某某之名持与朱某某相同的账号的伪折于2008年8月28日先后在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所属的雉城、北门、振兴、火车站广场四个营业网点支取四笔取款,前三笔均为x元,第四笔为5000元,合计支取x元,四笔取款费用合计175元,系统余额仅为9366元。而朱某某存折余额仍为x.6元,且其存折附页中也无异地取款的记录。另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所属营业厅在案发前后经营秩序混乱,黄线以内客户竞相拥挤。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朱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正阳县X街邮政所开设活期存款账户后,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之间成立存款合同关系。朱某某在发现自己的存款丢失后,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刑事案件是否侦破并不影响朱某某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主张权利,且本案民事责任不必等到相关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确定,故本案无须中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高,储蓄机构必须针对这种现状,不断改进、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所属的邮政储蓄网点对案外人取款时所持存折把关不严,未尽到审查核实的义务,致使案外人利用与朱某某相同账号的伪折进行交易,盗取朱某某帐户的存款达x元,这是案外人蓄意欺诈储蓄机构的行为,不能视为朱某某已将该x元存款取走,朱某某存折余额至今仍为x.6元,朱某某仍有权持其存折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主张支付该笔存款。在跨网点交易中,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所属的储蓄网点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的代理网点,与朱某某不存在直接的储蓄合同关系,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朱某某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支付全部存款余额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以朱某某存款是案外人利用伪折从第三人处取走的为由拒绝支付,其理由不能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朱某某履行支付义务后,可依法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主张权利。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储蓄机构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要为到储蓄机构办理业务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所属的正阳县X街邮政所经营秩序混乱,黄线形同虚设,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保密义务,很难保证客户的账户信息及密码不被泄露。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并无证据证明朱某某故意或过失泄露了账户信息和存款密码,不能认定朱某某存在过错,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认为朱某某存在过错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限中国邮政储蓄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朱某某支付存款x.6元及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承担。宣判后,中国邮政储蓄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不服,上诉来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上诉称:1、储户的存储信息上诉人无从知晓,也无法获取,储户信息保密义务在储户本人,朱某某对造成密码泄露存在重大过错。2、原审法院不能依据朱某某所拍的九张照片来推定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经营秩序混乱,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对案外人取款时所持存折把关不严,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改判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直接承担责任。朱某某辩称:1、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诉人故意或过失泄露密,案外人持伪折在异地取款,责任在于代理银行审查不严,真伪不辩。2、法律明确规定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上诉人所属营业厅经营秩序混乱,黄线形同虚设造成密码泄露的过错责任在上诉人。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第三人是上诉人的代理行,与朱某某没有直接储蓄合同关系,原审判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承担责任正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上诉称储户信息保密义务在储户本人,朱某某对造成密码泄露存在重大过错,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朱某某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了个人存款信息及密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所属正阳县X街邮政经营秩序混乱,管理存在漏洞,系未对存款人尽到安全保障和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上诉称应由浙江省长兴县邮政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直接承担责任,朱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正阳县X街邮政所开设活期存款账户后,双方即成立储蓄合同关系。朱某某依据合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请求支付该笔存款理由正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县支行所属储蓄网点虽把关不严,未尽到慎重审查核实义务,致使案外人利用伪折将朱某某存款取走,存在重大过错,但该网点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网点,与朱某某没有直接的储蓄合同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实际履行完与朱某某的储蓄合同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

审判长候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代理审判员黄延杰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冉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