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2402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纸

签发:传批:

主办部门:

民一庭拟稿人:

年月日核稿人:

年月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谭某之母,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罗松辉,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之母张某某与王某某相识之前均已成家。2002年正月王某某在浏阳市X镇建房时与谭某之母相识,此后双方发展为不正当关系。2002年8月,张某某写信给王某某称怀有与王某某共同的小孩,并已将小孩打掉。同年9月,王某某到广州打工后一直未再与张某某联系。2003年9月6日,张某某生下谭某。2004年2月,王某某听张某某称所生谭某系王某某之子。同年2月2日,王某某酒后在几个朋友的建议下到张某某家要带走谭某,后被当地围观村民阻止。此事后经浏阳市司法局淳口司法所调解未果。2008年6月2日,谭某以王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承担抚养费。诉讼中王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谭某、王某某陈述、浏阳市司法局淳口司法所证明、(2007)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

原审法院认为:谭某起诉要求王某某承担抚养义务,须有相应证据证实谭某系王某某所生或与王某某之间有法定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但诉讼中谭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故对谭某要求王某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谭某要求王某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谭某负担。

谭某不服,上诉称:1、原审法院以时间的顺序排列,偏听偏信王某某的言词证据,采信没有查实的证据,偏袒王某某有失公正。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中不应当仅凭“已将小孩打掉”就认定张某某打掉了小孩,应当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同时,仅凭王某某说他在外打工没有与张某某联系,就认定他们之间没有性关系也是不客观的。3、我已穷尽了举证责任,未做亲子鉴定的责任不在我,而在王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应当认定我与王某某有血缘关系的主张,却未予认定,故原审法院适用相关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1、谭某的出生时间有误差,被上诉人能够提供证人、证词以证实此事。2、张某某信中“已将小孩打掉”的话绝不是戏言,张某某给被上诉人所发信息中也提到孩子不是被上诉人的。而且张某某还曾当着众人的面说谭某不是被上诉人的孩子,这件事情很多人都可以证明。故恳请法院查清谭某到底是谁的孩子。3、淳口司法所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谭某是被上诉人的孩子,只能证明张某某曾到长沙索要抚养费的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张某某否认“已将孩子打掉”的信是自己所写;且称其与王某某的性关系一直保持到2007年底,2002年8月自己确实怀孕并将孩子打掉,但是2002年10月又和王某某怀了一个。王某某称:浏阳市司法局淳口司法所调解时自己并没有承认谭某是自己所生,只讲了“对于这个问题不好说”。

经查:浏阳市司法局淳口司法所于2008年6月2日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浏阳市X镇X村王某某与张某某产生婚外情生育一子名叫谭某,双方因小孩抚养费发生纠纷,经淳口镇司法所进行调解,王某某自愿承认负担小孩谭某的抚养费,只是由于经济权掌握在其妻手中,他一时无法支付足额的抚养费,故调解未成功。

本院二审期间,经本院调解,双方一度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王某某自愿负担谭某生活费每月250元,至谭某独立生活为止。二、上述生活费按年度支付,采取预付的方式,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预付第一年的生活费,依此类推。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是否应当负担谭某的抚育费用,关键是确认谭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王某某对其与张某某之间存在性关系的事实不予否认,且在张某某告知王某某谭某系王某某的小孩后,王某某也曾到张某某家要过小孩,为此双方曾在浏阳市司法局淳口司法所为谭某的抚养费进行过协商,最终因数额及支付问题未达成协议,且本院二审中,双方为谭某的抚养费一度达成过调解协议,王某某自愿每月支付谭某抚养费。上述事实能够证明谭某的出生与其母亲张某某和王某某的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某主观上愿意负担谭某的抚养费。且谭某为进一步证明自己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了亲子鉴定。王某某要否认与谭某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只要其配合谭某作亲子鉴定,则可查明事实真相。本案中,王某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理由是:谭某的出生日期与其和张某某保持的不正当性关系的时间不符、谭某不是其小孩,且张某某称已堕胎。经查,王某某对其所称自己外出打工的时间并没有举证加以证明,故其称谭某的出生日期与其和张某某保持的不正当性关系时间不符的理由证据不足;王某某所称张某某曾告知已堕胎的事实,不足以对抗其两次同意支付谭某的生活费的事实,且其在浏阳市司法局淳口司法所调解时,对谭某是否是其小孩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不好说”。故此,应认定王某某拒绝配合作亲子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谭某作亲子鉴定,致使对谭某、王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王某某依法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推定谭某提出的其与王某某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如上所述,谭某、王某某的亲子关系成立,因此,谭某请求王某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谭某请求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综合本案谭某的实际需要、王某某的实际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王某某每月支付谭某的抚育费数额为25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浏阳市人民法院(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限王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按每月250元的标准,于每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谭某支付下一年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谭某年满18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长庚

审判员刘霞

审判员张玉霞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郭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