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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犯重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上少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6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重婚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谢××、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28日,被告人聂某与谢××在上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人聂某于当年即离家外出。2009年5月2日,被告人聂某又与王××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被告人聂某与被害人谢××的结婚证、上蔡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信,证人王××、谢××、肖××、胡×、谢××、王××、陈×、肖××、王××、王××的证言,被害人谢××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聂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聂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4月10日)。

二、解除被告人聂某与王××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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