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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刑初字第0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黎明

审判员曾方毅

审判员杨某友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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