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孔小祥的妻子李某根、儿子孔保成、孔保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院决定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林、代理检察员李某花,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被害人孔小祥之子孔保成及诉讼代理人张元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月11日19时至19时10分许,成居安(已于2007年死亡)头戴有碍安全行驶的绒帽,驾驶豫x号牌“新鸽”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温邵路X路段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孔小祥撞倒后,又与张国际驾驶的豫x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肇事后,成居安逃逸。1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完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豫x号牌“桑塔纳”轿车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从行人孔小祥身上轧过后驾车逃逸,致使孔小祥当场死亡。成居安、李某甲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成居安、李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肇事行为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逃逸,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某甲没有驾车逃逸;2、公安机关以李某甲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不妥;3、李某甲肇事与成居安撞被害人之间有半小时,不能排除在李某甲肇事前被害人已死亡。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1日19时许,成居安头戴有碍安全行驶的绒帽,驾驶豫x“新鸽”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温邵路X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孔小祥撞倒后,又与张国际驾驶的豫x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肇事后,成居安逃逸。1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x号牌“桑塔纳”轿车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从被害人孔小祥身上轧过后驾车逃逸,致使孔小祥当场死亡。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成居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李某甲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居安、李某甲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孔小祥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与成居安、被告人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审理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再次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甲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驶豫x号牌“桑塔纳”轿车,载其堂哥李某涛由东向西行至312省道南水屯村西侧时,会过几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没有看清路面情况,隐约看到地上有东西,以为是从其他车上掉下来的什么东西,没有采取措施,正常行驶过去了,当时开有前大灯,觉得车的左轮从什么东西上碾过去了,车“咯噔”颠了一下,振动不太大,其没有停车,驾车继续向西行驶到环城东路X街红绿灯时,停车等放行信号灯,一个出租车司机告诉其碾住人了,其将车停在那里直到警车过来。

2、同案犯成居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4年1月11日19时许,其驾驶豫x号牌摩托三轮车在交警支队门前西侧路段发生事故了。当时车前挡风板突然被什么东西挂了一下,断了,又向西跑了五六十米,其才想到踩刹车,下车后发现东面六十米左右的路中线北第一个车道内倒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该摩托车的对面,挨着摩托车有个人弯着腰拿着头盔正要起来,其就直接回家了。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16时30分左右,其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冯某春由家去上班,同事田某强也骑了一辆二轮摩托车跟在后边,当其自东向西行至出事地点时,隐约发现前方大约四五米远,有一个人由南向北横过公路,那个人刚走过路中心黄线,其听见“嗵”的一声响,也不清楚怎么回事,那个行人已到其车跟前,紧接着便摔倒在地上,等其从地上起来后,听到冯某春连声喊:三轮车,三轮车。其见那个行人已坐在地上。这时田某强骑着摩托车赶到了现场,田某强说去南水屯村找张红波,大约几分钟后,田某强将张红波带到了现场,张红波便用他的手机报了警,报完警后,大家都在等“120”救护车,这时由东向西又飞快过来一辆小轿车,直着朝那个躺在地上的行人驶去,小轿车的前边撞住了那个行人,将那个行人撞出去有八九米远,小轿车撞住人后,毫无停车的意思,开着车便向西逃跑了,田某强骑摩托车去追小轿车,后来不知是谁又开车去追了,这时救护车到了现场,医生说那个行人已经不行了。那个行人倒在摩托车的正东边大约有六七米远,在路北白虚线的南侧,基本靠近白虚线,其看到那个行人时,他已经坐了起来,用右手捂着头,好像还呻吟着,他坐了十来分钟后,又躺在了地上,小轿车正前边右侧撞住了那个行人。没有路灯,小轿车开有前大灯。

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乘坐张国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交巡警支队门口西时,不知道怎么回事车晃了一下,接着其腰部被撞了一下,车就倒了,其看到西边的路边停有一辆摩托三轮车,起来追了几步,摩托三轮车就跑了,在其和张国际坐到路北边时,突然从东边又过来一辆小车,将倒在地上的人撞到了摩托车旁边,小车跑了,这时田某强带着张红波到了现场,田某强就骑车去追小车了。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田某强骑摩托车带其去出事地点,其看见路北边的机动车道内倒着一辆摩托车,头朝西南方向,摩托车的南边还躺着一个人,张国际和冯某春坐在路北边沿,其没有顾上和张国际、冯某春说话就掏出手机打110报警,随后又打了120,然后其问张国际、冯某春要不要紧,他俩说没有啥事,其又拿手机往公司打电话,这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躺在路上那个人身上轧了过去,没有停就向西边跑了。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坐在李某甲驾驶的轿车副驾驶位置,没有看见发生交通事故,在济源市X路口等红绿灯时,有个穿制服的人拦车,说发生交通事故了,等交警来了后,其和司机李某甲就上了交警的面包车。

7、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等红绿灯时张国际跑到了前面,行至出事地点时见到张国际骑的摩托车倒在地上,张国际说是一辆摩托三轮车把他撞倒跑了。其看前边没有车,赶快骑摩托车去叫张红波,张红波正在拿手机报案,又从东边过来一辆桑塔纳轿车,撞住倒在地上的一个人跑了,其赶快骑摩托车去追,追到赵礼庄红绿灯处追上了,后来警察就到了。不认识的那个人倒在快车道上,其还看到那个人在喘气,桑塔纳撞住那个人后,那个人在地上转了几圈,被撞到张国际的车前边了,没有撞住以前,那个人在张国际摩托车的东边五六米处。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晚上8时左右,其丈夫成居安骑着三轮车回到家,说不知道挂住什么,把三轮车的前挡风板挂掉了,路上倒了一辆摩托车,旁边还有一个人正在起来。

9、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姨夫孔小祥下午6点多步行出去,当时天已经黑了,大约停有十来分钟,其听说外面公路上出事故了,没有去看。

10、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公路上倒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东边躺了一个人。小轿车由东向西从躺在公路上的那个人身上轧过去,继续向西行驶,其开出租车去追,追到赵礼庄十字口,小轿车停下来等红灯,其告诉司机撞住人了,司机说“你们那个地方没有设什么标志,我也不知道”,随后交警就到了。

11、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实事故发生时间是2004年1月11日19时0分,19时5分接到报案,报案内容为豫x号牌三轮车撞一辆摩托车后逃逸,开始勘察时间为19时25分,简要案情是三轮车、小轿车先后肇事,致行人当场死亡。

2004年1月12日对豫x号牌二轮摩托车进行检验:该车前牌照右侧、右前转向灯、右车把棉套外侧、前保险杠右侧,均有倒地后形成的擦痕。

对“新鸽”牌摩托三轮车进行检验:该车前保险杠左侧附加的挡风板被撞掉、保险杠后边固定挡风板的木条左侧折断,受力向后,前保险杠左侧前边有擦印,三轮车后厢右侧的工具箱上有擦痕。

对豫x“桑塔纳”轿车进行检验:该车前牌照下边有血迹,前塑料保险杠下边沿右边有挂擦痕。

12、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及死者尸体照片。

13、相关书证

(1)李某甲的户籍证明。

(2)成居安、张某某、李某甲的驾驶证及行车证、孔小祥的身份证。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经过两次事故责任认定,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最终认定成居安、李某甲先后肇事后逃逸,其中成居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李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居安、李某甲共同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孔小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4)2004年7月22日邵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孔小祥因车祸死亡,户口已注销。

(5)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赔偿协议及交款收据,证实2004年7月27日,成居安、李某甲与孔小祥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成居安一次性赔偿孔小祥x元,李某甲一次性赔偿孔小祥x元;诉讼中,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再次达成赔偿协议,另行赔偿被害人损失x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14、鉴定结论

(1)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肋骨呈多发性粉碎性骨折,肱骨骨折,下颌骨骨折,胸腔多发性粉碎性肋骨骨折,系交通事故致胸腔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2004年1月11日对张国际的豫x摩托车进行技术鉴定:该车一切良好、齐全有效。对李某甲的豫x“桑塔纳”轿车进行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等均齐全有效。对成居安的豫x摩托三轮车进行技术鉴定:该车手制动有效,前刹车无效,右后转向灯、左后转向灯无效,其他齐全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某甲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辩解理由,经查,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李某甲开着大灯,看到地上有东西,并听到车“咯噔”声,同时感到振动,因此其辩称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与事实不符。李某甲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已构成肇事后逃逸,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某甲以及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不妥的辩护意见,经查,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查明事实相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应负主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不能排除李某甲肇事前被害人已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某、田某某均证实被告人肇事前被害人还未死亡,证言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人民陪审员琚磊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方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