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7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罗某某至其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南塘宅X号二楼暂住地隔壁被害人张帅住处,撞门入室的方法,窃得张帅人民币100元。

2010年8月上旬某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至其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南塘宅X号二楼暂住地隔壁被害人张帅住处,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窃得张帅人民币200元。

2010年8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至其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南塘宅X号二楼暂住地隔壁被害人张帅住处,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窃得张帅人民币200元。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再次至上述地点作案时被群众扭获,后其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张某甲、杨某某的证言,相关照片,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建军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裕

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吴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案 罗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