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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冯某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劫罪,被告人胡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2001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200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200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陕西夏洲(略)事务所(略)。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冯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劫罪,被告人胡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胡某、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贾某某、胡某、冯某某伙同吴××(批捕在逃)先后在横山县城区盗窃他人车牌号共计56副。2009年8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冯某某伙同吴××(在逃)在横山县红会医院旁通往西沙道路的温棚附近,将途经此处的石×打倒在地,抢走其直板金鹏手机一部和同行人何××的直板振华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综上所述,被告人贾某某、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劫罪,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予认可。辩解抢手机的行为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被告人冯某某辩解,起诉书中指控的2009年10月份他参与了盗窃车牌及2009年8月4日晚参与抢劫均不是事实。

辩护人李某认为,指控冯某某盗窃车牌,我认为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为宜。指控其参与抢劫,在侦查阶段只有贾某某供述冯某某参与抢劫,而冯某某从侦查、起诉到开庭审理一直未供认,且未经被害人进行辨认,更重要的是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贾某某、胡某均证明冯某某未参与抢劫,故其指控抢劫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某、胡某、冯某某伙同吴××(批捕在逃)在横山县城区,将封××的蒙x、李×的陕x、刘××的陕x、刘×的陕x、崔×的陕x、思××的陕x、刘×的陕x、刘××的陕x、李××的陕x、宋××的蒙x、李××的陕x、佘××的陕x、李×的陕x、袁××的陕x、杨××的陕x。车牌盗走后隐藏,并在车上分别留下写有电话号码x××、x××、x××、x××的纸单。车主与其联系后,被告人让车主向户名为陈××的邮政银行卡(x××)、户名为吴××的农行卡(x××)内汇钱赎取车牌。

二、2009年11月份,被告人贾某某、胡某、冯某某、吴应应(批捕在逃)在横山县城区,将刘×的陕x、杨××的陕x、王×的陕x、曹×的陕x、李×的陕x、李××的陕x、曹×的陕x、白××的陕x、李××的陕x、康××的陕x、王××的蒙x、柳××的陕x、张××的陕x、曹××的陕x、刘××的陕x、沈××的陕x、李××的陕x、王××的陕x、郭××的陕x、胡××的陕x、高×的陕x、申××的陕x、张××的陕x、王××的陕x、宋××的陕x、李××的陕x、白××的陕x、马×的陕x、王××的陕x、王××的陕x、胡××的陕x,高××的陕x、侯××的陕x、杨×的陕x、孙×的陕x、牛××的陕x、王××的陕x、常××的陕x、陈××的蒙x、朱×的蒙x、刘××的陕x车牌盗走,并在车上分别留下写有电话号码x××、x××、x××、x××的纸单,失主与其联系后,被告人让失主向户名为陈文东的信合卡(x)、户名为赵××的邮政卡(x)、户名为赵××的农行卡(x)、户名为赵××的农行卡(x)、户名为赵××的信合卡(x)内汇钱赎取车牌。

上述两宗,三被告人共盗窃车牌56副,获取赃款7800元,全部挥霍。

三、2009年8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吴庆明(在逃)窜至横山县红会医院旁通往西沙道路的温棚附近,将途经此地的石×打倒在地,抢走石×的直板金鹏手机一部和同行人何××的直板振华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0—11月份,他与胡某、冯某某、吴帅先后在横山县X街派出所附近、六米巷、交警队至面粉场附近、教育宾馆、防疫站巷至郭水湾建材市场附近、西沙、职教、李某洼市场、四中附近、二中附近、财政局巷、横山大酒店、车站,共盗窃汽车牌照几十副。每盗窃一副都留有电话号码,失主联系时,他们让在指定的帐号上打款。他们获取的款除每人分1200元外,其余均吃住挥霍。电话号码和陈××的银行卡是胡某他们办的,赵××的银行卡是他和冯某某办的。2009年8月4日在红会医院通往西沙的温鹏附近他与吴庆明抢了两个女人的两部手机,一部卖了,一部吴庆明拿走了。他分得二十元钱,抢劫时没有殴打被害人,冯某某没参与,(庭审时的供述)。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0—11月份,他与贾某某、冯某某、吴帅先后在横山县X街派出所附近、怀远巷附近、李某洼市场、郭水湾建材市场,防疫站巷附近、面粉场附近、西沙等地方,共盗窃车牌几十副,每盗一副车牌都留有电话号码,失主打电话时,他们让在指定帐号上打款,款到帐后,他们告诉藏车牌的地方,所用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都是贾某某、冯某某他们办的,获取的款他共拿了500元,其余的被他们几人挥霍了。2009年8月4日晚,冯某某没有参与抢劫。那天晚上冯某某和他在宾馆住宿。(庭审时供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0月份他与贾某某、胡某、吴帅先后在横山县城区的梁家湾附近、西沙、郭水湾市场等共盗窃过三十多副车牌,获取现金四千多元,每人分了四、五百元,剩余都吃住花了。贾某某的假身份证是他在榆林办的,赵××的农行卡、邮政卡他们四人在靖边和横山办的,身份证号码都不是用他们几人的姓名,作案用的工具等都是他们几人在街上买的。2009年8月4日晚,他没有参与抢劫。4、被害人封××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的翻斗车停在京园小区路边,第二天发现车牌被盗,车上留有电话号码和陈××的邮政卡帐号x,他儿子打过电话,对方让往该帐号打款300元,他没打,车牌为蒙x,5、李×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7日晚,他的车在西沙停放,第二天发现车牌被盗,在车上有x的手机号,他打通电话,对方让他往x陈××的帐号里打款200元,他打款后,在交警队附近的磨房房顶上找到车牌。6、刘荞瑞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8日他发现他的车牌被盗,车上有电话号码,他打通后对方让他往x的帐号打300元,打款后他在医院门房顶上找到车牌。7、刘×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16日他的车停放在武装部巷口,车牌被盗,他按车上留的手机号打通电话,对方让他往一个帐号上打款200元,款打后没有找到车牌。8、崔×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16日,他的车在柴兴梁停放,车牌被盗,他照着车上面的手机号打通对方,而对方让他往陈××的帐号打款200元,打款后没有找到车牌。9、思世宏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他的车停放在怀远路,车牌被盗,他按车上面的手机号打通对方,对方让他往吴××的帐号打款300元,打款后找到车牌。10、刘×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往吴庆明的帐号上打款200元,他没打。11、刘××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停放在南街派出所附近的车,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往吴××的帐号上打款300元,他未打款。12、李××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往吴××的帐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13、宋××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帐号上打款300元,找到车牌。14、李××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让他往陈××的帐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15、佘子东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往吴××的帐号上打款200元,他打款后找到车牌。16、李×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他给吴××的帐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17、袁××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让他往吴××的帐号上打款500元,他没打。18、杨××的证言证明,他的车牌被盗,他按车上面的x手机号打通对方,并给一个农行卡的帐号上打款100元,但没找到车牌。19、刘照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让他往赵××的帐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20、杨××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车上面有x电话号码、21、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给赵××的帐号上打了200元款,找到车牌。22、曹×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了300元钱,找到车牌。23、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了200元款,车牌找到了。24、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赵××的账号上打了200元款,找到车牌。25、曹×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3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了200元款,车牌找到。26、白××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赵××的账号上打200元款,找到车牌。27、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赵佑良的账号上打了300元款,找到车牌。28、康××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找到车牌。29、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0、柳××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给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1、张××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文东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2、雷××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打通对方电话后,要求他往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33、刘××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她的车牌被盗,她给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4、沈××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文东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5、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6、郭××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37、王生军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38、胡××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在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39、高×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在陈××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40、申××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41、张××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车上面有x的手机号。42、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43、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8日他的车牌被盗,车上有x的手机号。44、李××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车上面有x的手机号。45、白××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打通电话,对方让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46、马×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找到车牌。47、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找到车牌。48、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7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150元,找到车牌。49、胡××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0、侯××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1、杨×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2、牛世伟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3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3、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对方要求在赵××的账号上打款300元,他没打。54、常××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份,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150元,找到车牌。55、陈××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4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陈××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6、朱×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4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7、刘××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4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8、孙×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2日,他的车牌被盗,他在赵××的账号上打款200元,找到车牌。59、陈××的证言证明,他的身份证在2009年夏季丢失,到现在未补办。60、抓获经过证明,贾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凌晨1点在山西省祁县X镇X村开放二路X号被抓获。61、冯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起诉书中所列举的手机号,就是他们作案时用的手机号。62、贾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的地点及使用的手机号。63、调取的邮政帐号、农行账号、信合账号清单证明,账号x.x.x.x.x.x.x的开通时间及存取业务信息。64、电信查询清单、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作案时用的x、x、x、x、x、x手机号与被害人通话的时间。65、提取留有电话号码的纸单及短信内容的照片证明,被告人在作案时粘在被害人车上的电话号码及发在被害人手机上的短信内容。66、被害人石×的陈述证明,2009年8月4日晚,她与何××从红会医院出发去西沙何××家,行至温棚附近时,被人抢走她手上的两部手机,还将她打倒在地。67、被害人何××的陈述证明,2009年8月4日晚,她与石×从红会医院出发去西沙她家,在西沙温棚附近,有人将石×打伤,抢走两部手机,当时他的手机也在石×手上,在她喊人时,他们跑了。68、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05)祁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明,2005年11月16日贾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9、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贾某某,胡某,冯某某。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胡某、冯某某盗窃他人车号牌56副,获取赃款7800元,数额较大;贾某某伙同吴庆明(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分别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劫罪,并且被告人贾某某的上述行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以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某辩解,2009年8月4日晚上抢手机的行为,应以抢夺罪处罚。经查,卷内由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贾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手机,被告人贾某某的这一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观点与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胡某、冯某某盗窃他人车号牌56副,获取赃款78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冯某某犯抢劫罪,缺乏罪证,起诉时仅凭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未经被害人辨认,且被告人冯某某在侦查、起诉到开庭审理一直未供认,在庭审时,被告人贾某某、胡某亦证明冯某某未参与本次抢劫,故指控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认为,指控抢劫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观点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辩解2009年10月份,其未参与盗窃车牌,经查,有同案犯贾某某、胡某的供述均证实其参与了2009年10月份盗窃车牌的事实,故其辩解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盗窃车牌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罚。综观本案,被告人从客观上已实施了盗窃车辆牌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机动车辆号牌是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国家机关证件,其盗窃车辆号牌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管理秩序,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科刑。故其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在盗窃车牌时相互协作,所处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12月8日止)。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业民

审判员冯某恩

审判员刘春燕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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