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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交通肇事一案,由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6日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2日11时13分,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豫x大型普通客车,在焦裕禄陵园南停车场内,由西向北转弯过程中将薛素云(女,88岁)碾轧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量刑意见为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11时13分,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豫x大型普通客车,在焦裕禄陵园南停车场内,由西向北转弯过程中,将兰考县X镇X街X号居民薛素云(女,88岁)碾轧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于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某乙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证明2010

年6月12日11时许,其驾驶豫x客车从焦裕禄陵园拉着旅客准备返回,在由西向北拐弯的过程中,车的左后轮轧着一位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2、证人魏×、沈××、周××等人的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事实;3、被害人家属赵荣信的证言证明发生事故后双方民事赔偿及领钱情况;4、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死亡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协议书及赔偿凭证;5、鉴定结论: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薛素云系因强大钝性暴力致内脏器官破裂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金亮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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