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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住(略)。

被告苏州某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住(略)。

案由:其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20日17时30分,原告在为被告承接的浦东新区X镇X街X号古建筑保护工地干活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某古建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材费等总计人民币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21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正新

书记员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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