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甲、胡某、周某乙诉周某丙、上海DN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

原告胡某,……。

原告周某乙,……。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系胡某之夫、周某乙之父),情况同上。

被告周某丙,……。

被告上海DN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上海市C(略)事务所(略)。

原告周某甲、胡某、周某乙诉被告周某丙、被告上海DN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DN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甲(暨胡某、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周某丙、被告DN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胡某、周某乙共同诉称,周某甲与周某丙是同胞兄妹。在周某丙提起继承案诉讼中,原告发现父母及全家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30平方米的房屋变成了周某丙拥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后经原告调查获知,在集体土地上申请建造的PX弄X号内的30平方米的房屋为共有产,由原告全家和父母亲手建造而成,建造时间为1986年。父母将30平方米的房屋长期出租给他人,租金由父母收取。期间,原告一家与父母共同生活,同一本户口,直至父母死亡。周某丙户口在1982年迁出,长期居住婆家直至动迁。2000年周某丙用不正当手段将户口迁回PX弄X号,并独立成户。2001年3月P动迁,周某丙第二次获得动迁补偿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周某丙以30平方米的房屋与DN公司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其中15平方米应为三原告共同所有,因此协议中涉及原告权益的部分应属无效,要求判令DN公司与周某丙签订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五款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以下证据并经质证:

1、两份户籍证明,证明父母双亡,父母共生育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三人。

2、户主为周某的户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周某丙户口在1982年7月31日迁出PX弄X号,迁至H路X弄X号。

3、(2006)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案一、二审过程中,原告才得知父母房屋包含原告的房屋权益被周某丙侵吞,周某丙获得房屋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4、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一份,证明周某丙与DN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5、Y农(P)字第073X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Y县X村另星建筑用地申请单、Y县X村社员修建房屋许可证,证明周某丙取得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不代表周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房屋、土地申请人是全家人口,申请代表人为母亲,申请建造面积30平方米,实际建造面积32.6平方米,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

6、市房地局书面答复意见书,证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不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应归家庭人员共同所有。

7、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证明农村宅基地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不等于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8、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证明DN公司必须提供五个合法文件,DN公司没有提供上述文件,因此,DN公司与周某丙签订的协议不合法。

9、拆许字(2001)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门牌号,证明拆迁为X号、X号地块,PX弄X号属于X号拆迁地块。

10、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DN公司只取得X号地块使用权,未取得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颁发的X号地块拆迁许可证为无效。

11、DN公司营业执照、基本信息,证明营业执照在2001年度没有年检,2001年为非法经营,企业注册号与营业执照注册号不一致,该营业执照系无效。

12、关于核发A-B绿带DNIV-3、4、10地块土地收购储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证明DN公司4、X号地块规划已经失效。

被告DN公司辩称,周某丙合法取得PX弄X号房屋所有权,成为合法的所有权人,DN公司与周某丙签订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DN公司为支持其辩称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并经质证:

1、Y农(P)字第073X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证明DN公司依据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与周某丙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的主体和内容合法有效。

2、2001年3月20日私房拆迁征求意见书,签收人为周某甲,证明周某甲已确认周某丙为PX弄X号房屋业主。

3、遗赠抚养协议、申请书、2007年2月7日法庭审理笔录第一、二、五页、2007年5月30日法庭审笔录第一页、第三页,该组证据系周某甲在(2006)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审理记录,证明周某丙取得PX弄X号房屋所有权是依据父母生前析产所得,周某甲对周某丙因该房屋所有权分得的动迁补偿款是知晓且无异议。

被告周某丙述称,同意DN公司的辩称意见。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周某甲与胡某是夫妻关系,周某乙是周某甲、胡某之子。周某甲与周某丙系同胞兄妹。本市T路PX弄X号(下简称PX弄X号)房屋系周某甲、周某丙之父母周某、周某(均已死亡)的私房。八十年代末,周某、周某将PX弄X号房屋中的一间30平方米平房析产给予周某丙,一间20平方米平房析产给予周某丙之妹周某。1991年12月,周某、周某丙、周某取得各自房屋占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Y农(P)字第x号、Y农(P)字第073X号、Y农(P)字第x号),周某甲一家居住在周某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2001年,DN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PX弄X号房屋实施拆迁。2001年,DN公司依据三份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使用人,分别与周某(包含周某甲一家)、周某丙、周某签订了三份拆迁安置协议,其中与周某丙签订了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周某丙获得货币补偿款10万余元。

2006年,周某丙、周某与周某甲为继承父母遗产诉讼本院。该案[(2006)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已判决生效。在该案审理中,周某甲自认其父母生前已家庭析产,将PX弄X号房屋中的30平方米的平房给予了周某丙,将20平方米的平房给予了周某,周某丙、周某已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手续。周某甲为了证明自己观点的成立,还提供了有周某本人签名的遗赠抚养协议、还款协议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PX弄X号房屋中30平方米的平房产权是周某丙因父母生前家庭析产而取得,并办理了使用人为周某丙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该事实有周某甲在继承案中的自认和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DN公司与宅基地使用人周某丙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周某甲、胡某、周某乙要求判令DN公司与周某丙签订的安置协议条款无效,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甲、胡某、周某乙要求判令上海DN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周某丙签订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五款无效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周某甲、胡某、周某乙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敏仙

书记员周某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