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任某甲、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庞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任某甲、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庞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庞某某与被告任某甲、王某某之子任某禄未办理结婚登记于1998年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任某杰。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任某禄被判处死刑,已经执行。原告庞某某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02年6月7日至2007年5月7日),于2006年5月30日被提前释放,出狱后在被告处居住生活了一个月,2007年7月23日原告与他人结婚成家,任某杰一直与二被告生活。原告主张任某杰应由其抚养,二被告不同意任某杰随母亲庞某某生活,并出示了一份原告书写的保证书,内容为已改嫁,留下女儿任某杰由其爷爷奶奶照养不带走。原告称系为办理户口才向二被告书写了此保证,二被告认可此书写背景。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才可以由后一顺序监护资格的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原告庞某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任某杰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享有优先于作为任某杰祖父母即二被告的序位,只有在庞某某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任某杰明显不利时,序位在后的二被告才享有变更监护人的权利。监护权具有特殊性,监护人不能因其单方意思表示任某抛弃、转让监护权,故原告庞某某书写的保证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二被告以原告曾书写的保证书放弃对任某杰的监护权,应认定其丧失法定监护权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限被告任某甲、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任某杰交原告庞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任某甲、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权争议应当适用特殊程序予以审理,故原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违法,请求撤销原判,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庞某某答辩称:被上诉人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孩子应当由被上诉人抚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才可以由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的监护义务属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放弃。本案中任某杰母亲庞某某具有监护能力,要求女儿任某杰由其抚养并行使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庞某某曾书写保证放弃监护权的行为无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看,二上诉人年纪较大,任某杰由庞某某抚养教育更利于任某杰的健康成长,二上诉人要求抚养孙女出发点是良好的,但其请求没有法律根据,故原审判决任某杰由庞某某抚养并无不当。二上诉人上诉主张本案争议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有权单位指定其他监护人时发生争议的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故本案原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法有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某甲、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