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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铜川市,高某文化,住(略),系陕西省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司机。2008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人,现住(略)。陕x号肇事车车主。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闫某某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

月28日作出(2009)延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某某仍不服,向市政法委申

诉,市政法委转本院复查,本院于1010年9月9日作出(2010)

延中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塔区法院(2009)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

二、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民事部分;

三、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某宏

审判员李长东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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