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永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略),现在东安县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曹祥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慧担任记录。原告伍某某诉称,原告伍某某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12月19日与前夫协商离婚。同年12月26日,被告王某某通过别人介绍与原告认识,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12月27日,原、被告就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了一名女孩,取名叫王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了解不够,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了解决女儿王某的抚养问题,原告特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女儿王某由原告伍某某抚养,被告支付非婚生女儿王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为每月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讲属实,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27日同居,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叫王某。由于被告不务正业,因抢劫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押于东安县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的非婚生女王某由原告伍某某抚养成年,被告王某某有探视非婚生女的权利,原告伍某某应予以协助;
二、被告王某某每年承担非婚生女王某的抚养费2000元。此款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曹祥青
二00九年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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