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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甲诉被告曹某丁、曹某丙转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廖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X镇X村竹叶四组村民,现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南达化工厂职工,住(略)。

被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供销营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曹某丁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永兴县五交化公司,特别授权。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曹某丁、曹某丙转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

审判员宋有德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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