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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685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现住(略)。系被告之夫。身份证号码:x。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广东省广州增城市X镇。

委托代理人伍先耀,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主任,住(略)。身份证号码:x。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湘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某豆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公司工地工作时手臂受伤致残,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冷水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及鉴定费用。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属重复诉讼;2.医疗费467元及鉴定费不予认可,住院费已由被告支付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于2007年12月2日起在被告广东省源天公司工作。2008年9月18日19时左右,原告李某某在被告广东省源天公司承建的冷水滩区太洲水电站工地劳动时,被皮带夹入机械导致右手受伤被截肢。2008年11月6日,经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12月5日经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叁级伤残。原告李某某向冷水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冷水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冷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2009年7月1日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自愿给付原告李某某交通费、住宿费、假肢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x元,此款在2009年9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湘荣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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