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资行执字第89-2号资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谢某甲、谢某乙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资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住(略)。

被申请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谢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址同谢某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资行执字第89-X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8日前自动履行资人口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执行标的款x元,执行费用304元,合计x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某甲、谢某乙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阿鸧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贺丽梅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