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向某某、罗某某与被告江永至永济亭公路第二标段常德项目经理部工程承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法民初字第1号

原告向某某,男,1953年10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江永至永济亭公路第二标段常德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系项目部经理。

第三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工人,住(略)。身份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罗某某与被告江永至永济亭公路第二标段常德项目经理部工程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罗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罗某某以被告和第三人不符主体为由申诉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向某某、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洪琼

审判员羊仓

代理审判员黄谦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小宁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