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9年2月、9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一直无改善。双方自2009年2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房屋。

被告辩称,夫妻关系尚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房屋系被告的婚前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双方为生活琐事争执,致夫妻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2月、9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一直无改善,双方自2009年2月分居至今。

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房屋原系租赁房,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下产权,权利人登记为刘某某。

审理中,案外人王某甲、王某乙提出,购买系争房屋时,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王某甲、王某乙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其准备就系争房屋权利问题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婚姻证明、民事判决书、房地产权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双方自2009年2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一直无改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上海市宝山区X村某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晓

书记员姜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