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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徐某与仙居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案

时间:1998-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仙行初字第11号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8)仙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仙居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原告张某甲之父),住(略)。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仙居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寿棣,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仙居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仙居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某,主任。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徐某要求仙居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属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为主要理由向本辽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履行鉴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依据,现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人民币2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齐华修

人民陪审员应汝镇

人民陪审员李世金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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