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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玉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9月相识,2006年10月订婚,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郭某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而且性格也不和,被告常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被告不尽任何某庭义务,游手好闲,我为了维护我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郭某和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她说我天天不干活不是事实,我不干活是因为原告每天不按时给我做饭,影响了我的工作,所以我才不去干活的,我这次打她是因为她叫我去干活,我不去,她便骂我,我才打她的。我现在很后悔打了她,我保证再也不打她了,而且为了让她相信我,我还把左手食指剁了,请她原谅我,毕竟我们要为了孩子着想。我遇事不够冷静、处理问题方法不当,今后多加注意,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郭某和。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均不能正确处理,以致有时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由于被告2010年6月26日一时冲动打了原告,原告便于2010年7月17日状诉到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而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照片5张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和睦幸福的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虽然时有争吵、打架,但均是为了生活琐事,并没有产生大的矛盾,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该正确对待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遇事多沟通,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消除矛盾,以维护真挚的夫妻感情。审理中,被告郭某对自己的不足能够正确认识,且表示愿意悔改,并有和好的愿望,虽然被告郭某以剁手指表明自己的悔过之心的行为太过鲁莽,但是仍能看出被告确实对于原告和孩子有很深的感情,同时鉴于孩子尚小,被告亦有悔改之意,所以原告应给其改正的机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如果双方能够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摒弃前嫌,相互理解,仍不失为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田玉琴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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