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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何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生活习惯各方差异较大,至今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原告脑梗复发,被告为逃避责任,卷走家中财物离家出走,再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过,不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现下落不明已经两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起,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08年10月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审理中,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平

审判员程文华

代理审判员王刚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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