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周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独任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原系校友,2006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1月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系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名下的座落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张某所有(按本调解书第四条主文内容予以办理过户手续);从2009年12月起,该房屋贷款由原告张某负责清偿;

三、离婚后,原告张某应补偿被告周某房屋款人民币50万元;此款,原告张某应于2009年12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周某人民币35万元,于2010年1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

四、离婚后,被告周某应于2010年12月5日前配合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变更为原告张某所有(如原告张某经济状况改善后及时给付被告周某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则应提前配合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变更为原告张某);

五、离婚后,现在原、被告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人所有;

六、离婚后,现在原、被告双方各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七、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对其今后房屋居住问题由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

八、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周某 张某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