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X号石头山院子X室((略),Apt,1007,(略),ONT,(略),(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乙(系原告弟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X路X室((略),(略),(略),ONT,(略),(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朋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钟某甲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某甲、被告翁某因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其代理人钟某乙,被告委托其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的委托书均经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一起移民到加拿大生活后,由于生活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双方性格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婚前女儿的关系也处理不当,就更增加了家庭的矛盾。现原、被告已分居两个月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女儿钟某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婚前女儿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2月1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6月原、被告双双移民到加拿大,由于生活环境的变化,工作上和生活上遇到了困难,双方意见有了分歧,夫妻产生了矛盾,常因家庭经济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婚前与前妻于1988年9月生育一女儿钟某甲,随原、被告一起生活,被告与钟某甲的关系处理不当,更增加了原、被告的矛盾,并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1月19日原、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经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公证后,同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在国内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6月原、被告移民到加拿大后,由于生活环境的变化,常因家庭琐事、家庭经济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并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经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公证后,合法有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五)项、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钟某甲与被告翁某离婚;
二、原告女儿钟某甲由原告钟某甲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应鹏
审判员肖宝玉
审判员刘华林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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