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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2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xx,男。

委托代理人彭x,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xx,女。

委托代理人刘林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少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5月份原、被告2人相识。2005年10月2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2006年3月30日,被告生下女孩钱语睿。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致使经常吵架。2008年8月份,原、被告吵了一架后开始分居,且被告不尽母亲义务,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用,尤其是2007年底开始,被告没有看望过小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孩钱语睿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起诉事实部分虚假,且隐瞒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0月25日原、被告自愿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3月20日被告生育女孩钱语睿,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近两年来双方因个性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相骂,并动手打架,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钱xx提出离婚,被告尹xx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钱语睿(3岁)由原告钱xx自愿抚养成人,被告尹xx不另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钱xx表示同意,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坐落于隆回县X镇X路第三进由原告钱xx父母出资修建,房屋产权登记为钱xx的红砖混合结构X层房屋一座归钱xx所有,被告尹xx表示同意;

四、原告钱xx自愿一次支付被告尹xx经济帮助款x元整,此款限2009年12月17日兑现,尹xx表示同意;

五、其他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少文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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