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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曾良元,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李xx之子。

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2009年7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为原告承包修建住宅前保坑石墙。于同年7月22日签订了《保坑承包合同》。被告包工包料进行承包。合同第六条特别写明:“完工后一年内如出现倒塌等质量问题,乙方(即被告)必须负责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被告于同年7月23日动工,8月中旬完工,原告在按合同付清全部工程款后,还加付了380元的工程款。由于被告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其所承包修建的保坑石墙于2010年2月即出现裂缝,最后于2010年3月4日全部倒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返工或赔偿返工费用,均未达成协议。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负责原告返工重修倒塌保坑石墙的费用x元。

被告李xx辩称:修保坑根据没赚到钱还亏了钱,只同意适当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无建筑施工资质,2009年7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承包修建原告住宅前的保坑石墙。以原告刘xx为甲方,被告李xx为乙方,签订了《保坑承包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发包方式:工程采用全包干方式发包,即包工包料,工程用毛石浆砌。2、工程范围:西边保坑下高正负零上80cm;东边保坑下高正负零上60cm;保坑基脚西边平均宽不得少于1.3m,东边平均宽不得少于80cm,房前基脚宽为2m,整个基脚深为60cm;3、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为叁万壹仟叁佰捌拾元整,工程所需的架材由甲方提供。6、质量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做到牢、平、坚、实,完工后一年内如出现倒坑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负责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材料堆放及施工中的生活便利,每天帮乙方做中饭一次,柴由甲方负责,米菜由乙方负责。7、付款:工程开工三天后由甲方付伍仟元材料及生活费,工程完工一半后再付伍仟元,完成80%后又付伍仟元,余款工程完工后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刘xx、乙方李xx在合同上签名,见证人邓修顺、梁自江也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7月23日被告还另请了几个师傅一起正式入场施工,2009年8月14日完工,完工后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x元,2010年3月4日被告所砌的保坑除两侧保坑未倒外,中间保坑全部倒塌。保坑倒塌后,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只得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自愿赔偿原告刘xx人民币陆仟元整,此款限2010年6月10日前付清。现存工地的石料由原告刘xx自行处理,被告李xx无异议。

二、原告刘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李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超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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