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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吴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寿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寿宁县X村信用联社,住所地寿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寿宁县X村信用联社与吴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8日作出的(2005)寿民初字第X号民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宁县X村信用联社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确认,要求被执行人夏淑莲返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案经本院债权确认后,于200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予以备案执行。2010年11月22日本案立案执行后,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宁县支行、寿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寿宁县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登记情况均未果。申请执行人鉴于举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向本院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11月23日止,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2330元、执行费100元并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寿民初字第X号民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道生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张高飞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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