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喻某甲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喻某甲为牟利,在其位长沙县X镇X村荷香坝组X号家中利用“地下六合彩”接受下线报单和下线电话报单的方式写单,共非法经营90余期,收受他人投注x元。其中收受喻某建投注五期,共计x元、收受戴某权投注十期,共计2000元、收受饶某意投注共计2000元、收受王某国投注十二期,共计x元、收受戴某宇投注五期,共计2000元,上述所收受投注均报给上线饶某富(另案处理),被告人喻某甲从中非法获利5180元。

2009年2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有关线索,将被告人喻某甲传唤到案,被告人喻某甲如实交待了上述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喻某乙、戴某丙、饶某某、王某某、戴某丁的证言、打击“六合彩”赌博训诫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喻某甲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被告人喻某甲认罪、悔罪,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喻某甲非法所得51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伟宏

人民陪审员彭龙杰

人民陪审员唐建辉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高添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0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