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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识字,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欧常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址同上。系自诉人唐某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张毅,男,现年69岁,汉阴中学退休教师,系自诉人唐某某之姐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

辩护人官某某,安康市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系被告人武某某之女。

辩护人杨某,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唐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某某、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唐某某,原审被告人武某某、胡某某均不服,以原审判决不公正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普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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