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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故意伤害(轻伤)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刑初字第146号

自诉人暨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X镇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沅生,(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教师,住(略)。

辩护人张某某,(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某某以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轻伤)罪,并以被告人罗某甲、被告罗某乙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0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云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自诉人与被告罗某乙合伙在官庄镇辰龙大道修建私房,2008年建成,2009年3月8日罗某乙约鄢某某将建房账目算清,当时罗某乙的弟弟罗某甲也在场。后双方因算账事宜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殴打。鄢某某被罗某甲、罗某乙兄弟打伤,去官庄镇中心医院治疗两天,后又转至桃源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0余天。自诉人的伤经(略)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并十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罗某甲、被告罗某乙当庭给自诉人鄢某某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鄢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罗某甲的刑事指控;

三、被告人罗某甲、被告罗某乙赔偿自诉人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云全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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