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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破坏监管秩序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罗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监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在信阳监狱服刑期间,从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先后八次破坏监管秩序,或者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违反监规,在干警制止时辱骂干警;或者在严管期间故意用头将窗玻璃撞破,并辱骂干警;或者将窗玻璃打破并持玻璃要刺干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起诉书的指控与事实有出入,而且有的事自己已被严管、禁闭处罚过了。

审理查明:

一、被人袁某某2006年3月2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2007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与服刑人员张X志在生产车间发生争执,被值班干警制止。当另一服刑人员孙X海对袁某某进行劝解时,袁某某不仅不听劝解,反而对孙进行辱骂和殴打,引起生产秩序混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7月3日供述:2007年4月份因和罪犯孙长海打架受警告处分。

其2009年7月23日供述:2007年4月份一天,我们在车间干活。有的犯人说张X志强奸他孙女。我讲别说那些事,都是老乡。孙X海说我你啥老乡,起来打我一嘴巴。我才到七监区没几天,认为他欺生,就把他按倒在地。这时鲁队长来制止,后来给我警告处分。

2、证人鲁x年7月14日证言:我任七监区一分监区分监区长。自从袁某某调到我们分监区后,一贯不完成生产任务,以身体有病为由,想干多少就干多少,经教育无悔改意识。2007年4月21日下午,袁某某与罪犯张X志在车间因琐事发生吵骂,我当时就对二犯进行了制止和批评,当我离开他们的劳动岗位后,与袁某某邻座的孙X海对其进行指责,袁某随即打了孙犯一拳,将孙犯打倒在地,骑到孙犯身上继续打,这时我立即制止了袁某的行为。

3、证人孙X海2007年4月21日证言:下午4时20分左右在车间干活时,罪犯袁某某问他旁边的罪犯张X志犯什么罪,张X志说犯强奸罪,袁某某又问他强奸谁,张X志说强奸的是他孙女,袁某某又问张X志:你强奸的这个孙女近不近张X志说不近。袁某某就侮辱张X志,骂张X志,张X志气得不行,也骂了袁某某,这时干警就过来制止。袁某某同张X志发生争吵后,干警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他回到劳动岗位后,我俩是挨着坐着,我就说袁某某:你们骂的像啥呢都是老乡的。袁某某就说:放你妈的屁;谁跟你是老乡。并且上来就给我一拳,打在我右眼上。我气急了,我也打了他一巴掌。他随后又打了我一拳,把我打倒在地,骑在我身上打我,被同犯和干警制止了。

4、证人吴x年7月15日证言:当时是袁某某与张X志发生了口角,袁某某打了张X志,后被带班警察制止,后孙X海说:“都是老乡,何必呢”袁某某接过话:“谁跟你们老乡。”并骂了孙X海一句,二人又骂了起来,接着他们打了起来,谁先动手的记不清了,我只记得袁某某把孙X海按倒在地上打个不停,后被值班警察过来制止才停。

5、证人江x年7月15日证言:2007年4月份,哪一天记不清了,当时是我和袁某某坐一条凳子上,袁某某问张X志犯什么罪,张X志说他犯的是强奸罪,强奸的是他的孙女。袁某某听后就骂了张X志,说他不是人,禽兽。张X志就和他吵了起来,袁某某打了张X志,后被值班警察鲁队长制止。过后孙X海说:“都是老乡,何必呢”袁某某接着又骂孙X海,二人又争吵对骂,打了起来。袁某某把孙X海按倒在地上打,被值班警察鲁队长过来及时制止。

6、被告人袁某某为此事受警告处罚表在卷。

7、(略)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南宛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前科情况和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8、被告人袁某某执行通知书在卷,证明其刑期自2005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

二、2008年2月23日夜晚,被告人袁某某违反监规将监舍门关上,被监督岗罪犯贺XX制止,袁某某用痰盂水泼贺,并用扫帚打贺,当另一监督岗罪犯刘XX赶来制止时,又遭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7月3日供述:2008年2月份因同罪犯监督岗打架被禁闭十五天。

其2009年7月23日供述:2008年3月份一天夜晚十点左右,我已经睡了。值班犯人贺XX推开我监舍门进来搬凳子。我让他把门关上,他没关。我骂他,二人发生厮打。这时值岗犯人刘XX进来踢我一脚,另一犯人常XX和我平时较好,就起来打了刘XX。

2、证人赵x年2月23日证言:当时刚关电视,我正准备铺被子睡觉,这时听到对面监舍发生争吵,原因是小岗不让关门,袁某某非要关门。袁某某用痰盂的脏水泼贺XX,之后另一值班人员刘XX也过来制止,这时袁某某抓住贺XX的衣服向监舍拉,并且其同一监舍的罪犯常XX见另一小岗过来时,直接上前打小岗刘XX,我赶紧劝阻犯人常XX。这时,值班干警接到呼叫后,也及时赶到了现场,事情才被制止。

3、证人何x年7月15日证言:2008年2月23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房间准备休息,听到外面有人争吵,就赶快出去了。听到袁某某与小岗贺XX争关于关监舍门的事。贺XX说有规定,晚上不让关监舍门,袁某某非要关,二人争吵了起来。袁某某随手将监舍门口的痰盂拿起砸贺XX,并用笤帚打贺XX,另一个小岗刘XX进来拉袁某某,袁某某也打了刘XX。这时另一个犯人常XX过来拉偏架,上前也打刘爱军,并将刘爱军的嘴打破,后我及时进来把他们拉开。

4、证人常x年7月15日证言:那天夜晚休息时,小岗查铺后,袁某某叫小岗把监舍门关上,小岗说监舍门不让关,袁某某就骂小岗,骂什么我记不清了。小岗当时是贺XX和刘XX,他们听到袁某某骂人,就过来了,问袁某某骂谁,袁某某也不理他们,拿起身边的痰盂就往他俩身上泼去,痰盂里的水没泼到他们身上,但把贺XX的鞋打湿了。贺XX上前就拉袁某某,袁某某拿起笤帚把就打贺XX,二人扯拉了起来。我因当时与袁某某关系不错,就过来拉刘XX,并打了刘XX嘴一拳,把刘XX嘴打开。我当时拉刘XX是怕刘XX帮贺XX打袁某某。

5、证人刘x年7月16日证言:2008年2月23日夜10点左右,我与另一名小岗贺XX(已释放)在二楼值岗,罪犯袁某某把206监舍门关住,贺XX把门推开,并说就寝时不准关门睡觉,袁某某就骂贺XX并用痰盂里的脏水泼了贺XX一身。我前去劝阻,往监舍里推袁某某,袁某某就照我胸部打了几拳,我和袁某某扭打在一起。这时罪犯常XX过来也照我脸上打了几拳,把我嘴打伤,后在医院被缝了五针。

6、证人陈x年7月15日证言:去年春上夜晚监舍楼值班监督岗将袁某某监舍门推开不让关上,袁某某与监督岗刘XX吵并打刘XX。

7、证人贺x年8月14日证言:2008年2月23日晚上,大概是10时左右,我和同是值班的罪犯刘XX看见X房间,也就是楼层重点监控室监舍房门被关上。因为监区有规定监舍门不准关闭,我就把门打开,这时袁某某就骂我,我刚说他:“你咋回事”他就骂着并拿起监舍的痰盂砸我,并拿拖把打我,被我让了过去,只是泼了我一身脏水。我俩个我在门外,袁某某在门里又争了几句,袁某某说:“回南阳后我非治死你。”我就叫他出来,他不出来,并又骂我,我当时非常气愤,我和刘XX就进房把袁某某推到床边。这时罪犯常XX过来拉偏架并上前对刘XX脸部打了几拳,把刘XX的嘴也打破了,后来还缝了几针。这时就被其他罪犯拉开了,接着我就报告了值班警察尹股长。

8、被告人袁某某为此事禁闭审批表在卷。

三、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劳动车间,将一袋生产线路X路上。当值班干警鲁XX对其进行指责时,袁某某说:“想摔,就是摔给你看的。”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7月23日供述:2008年4月一天上午刚出工一个多小时,因为鲁队长没给我奖分,我拿着我每天记的生产数和一袋线路板,要求鲁队长对台帐。鲁队长说给不给分,是干部说了算。我把线路板放在鲁队长脚跟前,说你看,这是我干的活。

2、证人鲁x年7月14日证言:2008年4月25日,袁某某在劳动岗位上将一袋线路板扔出四米多远,当我询问原因时,该犯蛮横地说:“想摔,就是摔给你看的。”我让其捡起来,该犯不服从,并骂骂咧咧,气焰十分嚣张。

3、证人李x年7月15日证言:2008年4月25日那天,袁某某在自己的座位上将一袋线路板扔出4米多远,干警鲁队长问他啥原因,袁某某说:“我想扔就扔,你们能把我袁某某咋着。”

四、2008年4月28日,值班干警鲁XX发现被告人袁某某违反监规在生产车间放一茶瓶,便让其拿走。下午出工后,鲁XX发现茶瓶仍在车间,便将茶瓶拿走,被告人袁某某见状便超越警戒线闯入办公室,想将茶瓶提走,遭制止后,袁某某便扬言:“不让用,我就在车间里把茶瓶摔了。”当日下午,袁某某以看病为由超越警戒线,要求值班干警鲁XX带其去看病。因当时警力不足,鲁XX让袁某某回工作岗位等待。但袁某听,反而坐在值勤台附近大声骂人,造成秩序混乱,其他罪犯停工观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7月3日供述:2008年4月份因超越警戒线被严管三个月。

其2009年7月23日供述:线路板的事出现后,也是一天上午,鲁队长发现我放在茶炉旁边一个茶瓶,就将茶瓶收走了。因为车间不允许放茶瓶。下午我去找鲁队长说加分的事,办公室有龚队长、高队长、鲁队长三个人。我在门口喊报告,高队长摆摆手不让我进去,让我走了。

2、证人鲁x年7月14日证言:2008年4月28日上午,我在车间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袁某座位下有一茶瓶,就让其收工后带回监舍。下午出工后我发现该犯又将茶瓶放到电热器旁,我便将茶瓶提走。该犯看到后,便擅自离开劳动岗位,跑到我面前,想夺走茶瓶,未能得逞。当我把茶瓶放到分监区办公室后,该犯超越警戒线,闯入办公室,想把茶瓶拿走,我当即对该犯进行了批评,该犯当时就说:“不让用,我就在车间里把茶瓶摔了。”后又二次超越警戒线找干警无理纠缠,顶撞干警,2时30分左右,因一名干警带其他罪犯会见,该犯见车间只有二名干警执勤时,该犯擅自超越警戒线,径直到执勤台要求干警带其到医院看病,我对该犯说:“等会见的干警回来后再去。”让袁某某回到座位上等候,该犯不按要求去做,竟找了一张纸片坐在警戒线以内,靠近执勤台附近的一块黑板下坐下,对我再三要求其回到座位的指令置之不理,后又不指名地大声骂人,引起劳动现场秩序混乱,罪犯停工观看。

3、证人陈x年7月15日证言:去年袁某某将开水瓶放在车间座位,管理警察鲁队长将瓶子拿走,他追在后面要,并同鲁队长争吵。

4、证人李x年7月15日证言:2008年4月28日,袁某某把茶瓶带到车间放在自己的座位下面,干警鲁队长发现后让其下午不要再带了,可袁某某根本不听,并说:“我带,你能咋样”,果然下午袁某某又带了。干警鲁队长就把他的茶瓶收到办公室里了。

5、被告人袁某某严管审批表在卷。

五、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被严管时,不服从严管,故意用头将窗户玻璃撞破,当值班干警梁X带其到医院治疗时,途中,袁某某朝着七监区X组织罪犯列队的干警鲁XX大声漫骂,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7月23日供述:去年4月份我被送到严管队,心里不服气,用头将窗户玻璃撞破。后干警将我送往医院包扎时,在路上,我对着七监区方向骂鲁XX。

2、证人梁x年9月14日自书证言:2008年4月29日下午,我当时任监管监区内管执勤警官,下午17时到18时七监区罪犯袁某某批示送来严管。罪犯袁某某送来时思想不稳定,我做为当班执勤警官就安排楼层一号监督岗进行控制,随后安排严管执勤监督岗冯XX对其严加控制。18时20分左右,监区集合罪犯开饭,接班警官蒋X到任,我向蒋X安排严管一名罪犯,思想不稳定,由监督岗控制,随时注意观察严管罪犯行为举动。在我离开监区时听到二楼严管室有撞玻璃声,我跑步带几名罪犯到二楼严管室,看到严管罪犯袁某某头撞出玻璃窗,身体被监督岗冯XX抱着,罪犯袁某某头上脸上有血。我下令几名罪犯带袁某某去医院治疗,途中罪犯袁某某张口骂七监区干警鲁XX,扬言出去后进行报复。我当时对罪犯袁某某进行制止,在罪犯袁某某思想稳定后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要求罪犯袁某某配合治疗。

3、证人冯x年9月14日证言:2008年4月29日下午3点40分左右袁某某被送来严管的。送来后,袁某某情绪比较激动,大骂七监区管教警察,并说:“早知道被送严管,就该把事闹大点,把鲁XX打成熊猫眼,大不了加刑,换个监狱等。”大约6点15分左右监区开晚饭,这时袁某某突然大叫:“冯组长,对不起了”,猛地撞向玻璃窗。我急忙去拦他,并大声喊人。这时值班的梁警官和同犯及时赶到才将袁某某控制住。当时袁某某头上就流了很多血,梁警官就带着我和龚XX四名同犯驾着袁某某到医院疗伤,当走到九监区司艺楼时碰到七监区、九监区罪犯收工,袁某某突然大骂干警鲁XX,当时收工的罪犯都看着他,这时梁警官赶紧制止了袁某某的行为。

4、证人吴x年4月29日证言、证人李x年4月29日证言、证人李x年4月29日证言、证人龚x年9月4日证言和2008年4月29日证言、证人周x年4月29日证言与上述证言基本一致

六、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劳动车间无故辱骂罪犯姬XX,并用生产材料砸姬,后被干警制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7月23日供述:今年6月下旬,在车间里,当时空调开着的,姬XX把窗户打开了,我说让他关上,他不关,并骂我,我有气拿表后盖砸姬XX。这时鲁队长把我叫到车间放成品的玻璃房,问怎么回事,我把经过给鲁队长说了,鲁队长给姬XX踢了几脚,又打了我几巴掌,并让我俩学习三天。

2、证人鲁x年7月14日证言:2009年6月24日,袁某某在车间因琐事辱骂罪犯姬XX,并用表盖砸姬XX。

3、证人亓x年7月2日证言:2009年6月24日上午,袁某某在车间漫骂同犯姬XX,并拿生产原材料表的后壳砸姬XX。

4、证人姬x年7月6日证言:2009年6月24日上午九点左右,我在车间进行生产劳动时,坐在我的工作台对面的同犯袁某某喊着我的名字骂我。开始我没有理他,后来我看他一直在骂,就也还骂他两句。这时他把我后面的窗户开一扇,我也站起来开了一扇,他不让我开,还骂了我一句,我也就回骂了他一句,他就抓起工作台上的表前盖砸我的头,我当时就站了起来,这时候当班值勤干警鲁队长就过来了,制止了我们的行为。

5、证人柴x年8月10日证言:2009年6月24日罪犯姬XX和罪犯袁某某为什么原因吵起来我不知道,我听到他俩吵起来后,互相骂了对方几句,袁某某拿起桌上钟表机蕊后盖向姬XX砸去,打在他身上。这时带班干警鲁队长就过来了,把他们喊到办公室去了。

七、2009年7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没有化验单的情况下,无理提出去医院检查,遭拒绝后,袁某某便挑衅地对干警鲁XX说:“你把警服脱掉,咱到办公室打一架。”“你要打赢我就管我,打不赢就别管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7月3日供述:当时车间组织罪犯到医院检查,因为我没带化验单,鲁警官不叫我去,并叫我回封闭圈内。我当时不回,缠着鲁警官。

其2009年7月23日供述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2、证人鲁x年7月14日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出工后,当我刚到办公室时,袁某某擅自超越警戒线,跑到办公室找我无理取闹,并说:“你等着,我非在你值班时死”等威胁性语言。大约九点多钟,分监区组织有化验单的罪犯去医院检查,袁某某也要求去医院检查,我问他有没有化验单,该犯先说没有,后又说犯医给搞丢了,我就没有让该犯去,当分监区干警带其他犯人看病走时,该犯强行要去,被我拦下。后他就在值勤台与我纠缠,并说:“你把警服脱掉,咱到办公室打一架。”后回到工位,隔了一会,该犯又跑到警戒线边上说:“我的化验单放到监舍里了,你现在带我到监舍去拿,带我去化验。”进行无理取闹,后又对我说:“咱俩打一架,你要打赢我就管我,打不赢就别管我”。气焰十分嚣张,影响极坏。

3、证人梁x年7月15日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分监区X排我带有化验单的罪犯到监狱医院检查,袁某某要求去看病,因没有化验单,鲁XX没有批准他去,他便在值勤台旁纠缠。我带其他罪犯准备走时,袁某某强行跟上,被制止。大约有一个小时我带人看病回来,我看见袁某某站在封闭圈内手扶着封闭圈栏杆与鲁XX顶撞,并对鲁XX说:“你把警服脱了,咱到办公室打一架,你要打赢我就管我,打不赢就别管我。”

4、证人亓x年7月2日证言:2009年7月1日上午,分监区组织有化验单的罪犯到医院检查,由于袁某某没有化验单,鲁警官就告诉他下次再去,但袁某某一直胡搅蛮缠。后来分监区梁警官将看病犯人带走后,袁某某又超越分监区警戒线跑到值勤台找鲁警官无理取闹,鲁警官几次要求他回到工位上,袁某某就是不服从,并指手画脚地与鲁警官顶撞,并威胁鲁警官说:“你把警服脱下来,咱到办公室打一架。”后被他犯拉回。后来梁警官带犯人看病回来后,袁某某又从车间东面跑到警戒线边上对着在值勤台的鲁警官和梁警官说:“你把警服脱了,咱到办公室打一架,你要打过我,我就听你的。如果打不过我就……”

5、证人王x年7月3日证言与上述证言基本一致。

6、被告人袁某某严管审批表在卷。

八、2009年7月2日,干警师XX与魏XX在押送被告人袁某某到严管队时,袁某某在车间大骂干警鲁XX,并用双手将窗户玻璃打破,双手各拿一块玻璃,要冲到车间刺鲁,被师XX抱住,袁某某仍骂不绝口,持续二十分钟左右,才将事态平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2009年7月3日供述:当时师队长和魏股长送我去严管,我心里不服,就问为什么叫我严管,我认为是鲁队长“靠得我。”心里非常恼鲁队长,当走出车间门口窗户时,我就用拳将玻璃打破,我就一手抓了一块碎玻璃,转身要回车间找鲁队长理论,当时被师队长从我身后抱住了,这时别的干警也过来了,他们夺我手中的玻璃,我就死抓着不放,僵持很大一会,后来狱侦科领导来后,从我手中将玻璃拿下。我就是想回车间找鲁警官,拿玻璃扎鲁警官,如果找不着我就扎自己自杀。

2、证人师x年7月15日证言:2009年7月2日下午我们分监区罪犯袁某某因违规受到严管处理,7月2日下午3时40分左右,我和监区魏XX警官负责押送袁某某到内管监区执行严管,当我将袁某某叫到值勤台向其宣布严管决定时,袁某说:“啥理由”,我说:“你不服从管理,顶撞干部,扰乱监狱秩序。”我边说边给袁某戴上了手铐,这时袁某当众大骂鲁XX,边骂边向车间办公室方向走,他当时可能以为鲁XX在办公室,我当即将其拉到车间门口,准备带其下楼,这时袁某突然用手猛击楼梯间窗户玻璃,将玻璃打破,并用双手各抓一块碎玻璃,一块有20多公分长的三角形,一块约10公分长的长方形,我见状立即从其背后将其抱着,魏警官这时也抓住了袁某的手。这时监区其他警官也赶到现场,对其教育,劝他放下手中玻璃。袁某拒不放下手中玻璃,口中还一直骂个不停,态度十分嚣张,一直持续二十多分钟。这时监狱狱侦科陈X科长来到现场后,袁某才放下手中玻璃,后被送到医院包扎被玻璃割破的手指。

3、证人魏x年7月16日证言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4、被告人袁某某打破玻璃照片及意图行凶所持玻璃照片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被关押的罪犯,不认真改造,违反监管制度,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辱骂管教干警,并意图殴打监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出入。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同监罪犯及管教干警等证人证言证实,且被告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在原抢劫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二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熊玉和

审判员姚忆泉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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