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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法民初字第570号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工,住(略),身份证编号:x。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工作人员,住(略),身份证编号:x。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武冈市电信局职工,住(略),系被告林某某之妻,身份证编号:x。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某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林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0日,被告林某某声称家庭新购房屋,急需求借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4分,双方口头约定每15天还一次利息。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故意回避,至今未偿还利息。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该借款应由被告林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x元,利息4800元,共计x元。

两被告辩称:被告林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出具的借条约定还款时间是2009年7月19日,原告起诉时间为2009年6月18日,还款期限未到,被告不存在违约;被告林某某与原告肖某某并没有约定利息,借据上的“月息四分”为原告肖某某后来添加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夫妻。2009年5月20日,被告林某某以家庭急需购房为由向原告肖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据,在该借据上双方约定月息四分及在“2009年7月19日前”还清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某偿还原告肖某某现金x元,原告肖某某自愿放弃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承担利息4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700元由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艳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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