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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甲等八人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弓某甲,男,汉族,43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某刑二年;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某索、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北某市中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裴某乙,女,汉族,41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丙,河南金苑(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弓某丁,男,汉族,38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点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弓某戊,男,汉族,45岁。曾因犯诈某,于1987年12月7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某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某索、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信心(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弓某己,男,汉族,52岁。曾因犯诈某,于1987年12月7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某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某索、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执行逮捕。先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裴某庚,男,汉族,55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河南世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高某辛,男,20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某审,于2010年12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收监,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弓某壬,男,汉族,43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取保某审。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鼎德(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裴某庚、高某辛、弓某壬犯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某、敲诈某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路、冉雪磊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八名被告人及其相关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弓某甲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并组织、发展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甲为首,在被告人裴某乙、弓某丁、弓某癸(另案处理)的积极参加下,在被告人弓某戊、弓某己、裴某庚、弓某壬、高某辛和弓某某、弓某癸、弓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敲诈某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弓某甲为了表现其强势地位,2003年率众持械将惠济区X村民弓某X、弓某X、弓某X打伤,刑满释放后,弓某甲更是为所欲为,并以对抗、诋毁政府为荣,先后殴打金水区交通局稽查人员,致使三名路政稽查人员轻微伤;妨碍郑州市交巡警执行公务,殴打交巡警;在惠济区X镇政府依法拆除附属物某,恶意辱某镇政府领某等;为了控制垄断往中原建设混凝土送料生意,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车辆;除此之外,该组织还先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三十余起。

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甲及其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迎宾路”停车场为据点,在得知中州大道准备扩宽要对道路两边附属物某行补偿后,弓某甲带领某织成员在不属于自己的地方北某材随意搭建临时房,并在其经营的停车场内采用打假井、撒石子地面、临时挪用铁皮房等方法,隐瞒真相,先后非法获取政府补偿款二十余万元;同时该组织插手惠济区北某材市场、省高某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宏图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州大道扩建工程建设,弓某甲带领某织成员采用堵门、堵路,辱某、威胁,随意破坏公私财物某方式,强行要求对方接受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抢揽工程,强行送料,非法获利数十万元。为了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弓某甲将部分获取的非法收入分给手下人员。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上人员已经对惠济区X区形成了非法控制,不但给该地区的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而且给该地区的企业、商户以及外来投资者造成了心理恐惧,影响恶劣,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管理职能弱化,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生活安宁。

(二)诈某

1、2009年7月份,惠济区X组织人员对花园口中州大道扩宽项目附属物某行普查,当普查到惠济区X路中州大道西南角一宗土地时,被告人弓某甲谎称其对该宗土地上的附属物某口机井和1千棵树苗具有所有权,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后弓某甲骗取到该宗土地上的一口机井和1千棵树苗附属物某偿款共计x元钱。

2、2010年2、3月份,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为了骗取国家附属物某偿款,弓某甲指使其儿子弓某萌萌带领某某春、高某辛等人将河南北某材市场的三个保某值班用的铁皮活动房临时搬放到弓某甲的“北某材”停车场,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后弓某甲、裴某乙骗取到该三个铁皮房附属物某偿款共计8085元钱。

(三)敲诈某索罪

1、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等人到郑州市X村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建筑工地闹事,将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打伤,并以阻止田某在其租的地上建仓库相威胁,敲诈某某现金3万元。

2、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戊、弓某己、弓某癸(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窜至郑州市X村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不给钱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现金8000元。

3、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弓某戊和弓某己、弓某癸、弓某某、弓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X村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不给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现金2万元。

4、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弓某甲在得知郑州市X区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混凝土生产线要拆迁的情况下,以生产线搬迁后剩余土地无法复耕为由,故意阻挠、恐吓并以阻止拆迁生产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现金2万元。

(四)故意伤害罪

2003年7月10日下午6、7时许,因争抢北某材市场垒围墙建筑工程,被告人弓某甲(因本起犯罪事实已接受过刑罚)和弓某丁同惠济区X村民弓某X等人发生矛盾,弓某丁为此殴打弓某X。当晚9时许,弓某甲、弓某丁带领某会人员二三十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某X家所在的胡某,见到弓某X、弓某X、弓某X,遂对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弓某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弓某X、弓某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五)寻衅滋事罪

1、自2007年5月份以来,为显示强势地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等人先后多次封堵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阻止车辆进出,后弓某甲、弓某癸强行占有并使用该公司轿车3辆,强行霸占该公司办公室,弓某甲还多次使用该公司拖车、大客车,拒不支付费用,强行让该公司为其免费维修车辆,严重扰乱了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生活秩序,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万多元。2010年3、4月份,弓某甲欲承揽省高某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围墙、大门工程,迫于弓某甲的压力,该公司被迫同意,后弓某甲将给工程活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2、2007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弓某甲驾驶京x尼桑轿车由北某南行驶至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黄河桥收费站时,恶意闯岗并驾车故意轧到阻车器上,后弓某甲将车堵在收费站通道上,辱某收费站工作人员,并打电话继续纠集人员扬言要砸收费站,威胁逼迫黄河桥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后以修车费的名义索要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7407元钱。

3、2009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弓某甲为报复郑州市X区交通局运政稽查队查扣其混凝土罐车,遂纠集被告人弓某戊和弓某癸、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X镇重庆胖哥酸菜鱼饭店门口,弓某甲指使弓某戊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后弓某甲以交通局车辆撞到弓某戊为由,指挥弓某癸等人殴打交通局稽查队工作人员张X、王某某、杨XX。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X、王某某、杨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弓某甲指使他人用一辆拉废油渣的后八轮大货车堵住北某材市X区大门,禁止车辆进出近9个小时,后弓某甲强行占有北某材市X区一块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废油渣,严重扰乱了北某材的生产生活秩序。

5、2010年1月份前后,为显示强势地位,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弓某己多次到郑州市X区北某材河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辱某、威胁正在建网式围栏的工程工人,阻拦施工,进行滋事,造成该公司工期某误,经济损失1万多元。

6、2010年2月25日,为霸占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铁艺围栏,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纠集被告人裴某庚、高某辛、王某某等人以该公司拆除围墙时砸坏其种植在围墙边的冬青树为由,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经郑州市X区价格认某中心鉴定,被拉走的铁艺围栏价值x元。

7、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弓某甲纠集被告人弓某癸、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弓某壬、弓某癸、弓某某等人,打着给村X路的旗号,封堵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市场大门,逼迫北某材市X路,致使北某材市场多家商户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给北某材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

8、2010年3月6日,中州大道扩宽建设时,花园口镇X组织行政执法队对获得补偿后不按时拆除的附属物某行强制拆除,当拆除到弓某甲在北某材临时搭建的简陋砖房时,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以其砖被轧烂为由,纠集人员阻止政府拆除工作进行,辱某、威胁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进行滋事,影响极其恶劣。

同日,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弓某壬、弓某某、弓某某、弓某己、弓某癸等人事先预谋后,窜至郑州市X村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西办公楼扒房现场,阻挠任某扒房班扒房,在花园口镇政府执法队将办公楼推倒后,该伙人员又强行霸占办公楼上被拆下来的门窗、钢筋等物某,逼迫任某拿5500元将属于自己的门窗、钢筋买回,后弓某甲、弓某癸等人联系张俊民将属于任某的砖渣卖掉得到900元钱,后该伙人员将非法所得瓜分。

9、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到郑州市X区北某材市场阻扰该市场金孚实业公司装修,威胁辱某施工人员,2010年3月13日弓某甲再次阻拦施工时,北某材招商部部长王某某前来劝说,弓某甲对王某某侮辱某骂,办公室主任某某又前来劝说,和弓某甲发生矛盾,后弓某甲纠集被告人弓某癸、弓某壬、弓某戊、弓某某等人闯入北某材办公室寻找陈某,欲再次殴打陈某,进行滋事,因陈某不在,弓某甲将北某材市场牌子砸毁,弓某癸将陈某汽车车胎扎毁,后弓某甲强行占有北某材商铺作为车库,并逼迫金孚公司给其免费做车库隔断。

10、2010年4月1日下午,因大庙村通往北某材的路下埋的水管以前被压坏、电话线被挂掉,被告人弓某甲、弓某戊、弓某癸、弓某丁等人在被告人弓某甲的指使下,见一辆挖掘机路过水管被压坏的地方,借机拦住挖掘机,以水管被压坏、电话线被挂断为借口,拒不让挖掘机通行,并将挖掘机扣留。后挖掘机车主王某某X被迫出500元维修费,将水管维修后,弓某甲等人才将挖掘机放行。王某某X的挖掘机被无故扣留7天时间,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六)强迫交易罪

1、2007年8月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等人多次阻扰郑州市X区北某材市场河南省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弓某甲强行揽下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铁艺围墙、保某、地坪、土方回填等工程活,进行强迫交易,交易额x元钱,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钱。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弓某甲为了让安阳恒达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混凝土,从中获得每方3元钱的利润提成,弓某甲前往北某材安阳恒达公司花园口立交桥项目部对该项目部装修工人进行辱某、威胁,阻止施工。几天后,弓某甲见未达到效果,继续施加压力,又纠集弓某癸、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等人使用车辆将北某材市场安阳恒达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一楼出口堵住半天时间未果,几天后,弓某甲再次到安阳恒达公司项目部辱某工人,阻扰工人建伙房,后安阳恒达公司使用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混凝土8834立方,交易数额共计(略).76元人民币,因混凝土工程款未结账,弓某甲、弓某癸暂未得到该笔2万多元的利润提成。

3、2009年10月初至2009年12月底,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裴某乙等人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某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共送机制砂7215.49吨,石子9351.35吨,交易额高某辛x元,非法获取暴利8万元钱左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本案有关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某录、现场及相关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根据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当庭发表的意见,公诉机关认某,被告人弓某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某、敲诈某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裴某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某、敲诈某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弓某丁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戊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某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己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某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裴某庚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壬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裴某庚、弓某壬、高某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归纳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丁、弓某戊、裴某庚、高某辛、弓某壬均认某不构成该罪,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丁、裴某庚、弓某壬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存在所谓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认某五名被告人根本不构成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弓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弓某戊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弓某戊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辩称属于一般参加者,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求从轻处罚。

(二)关于诈某。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裴某庚、高某辛及相关辩护人均提出不构成该罪。认某被告人弓某甲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领某政府补偿款有相关委托手续。认某裴某乙并不知道拉铁皮房是为了领某政府补偿款。裴某庚、高某辛只是被告人弓某甲停车场的工人,对用拉铁皮房领某补偿款不知情。

(三)关于敲诈某索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戊及相关辩护人均提出不构成该罪,认某指控被告人弓某甲的第一起只是民事纠纷,是田某支付裴某乙等人的损失费,第四起是田某欠被告人的工程款;被告人裴某乙认某收取田某某3万元系收到田某致伤的赔偿款,不是诈某;被告人弓某戊的辩护人认某被告人弓某戊是被动参与,具有从轻情节,第四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弓某己对指控的两起敲诈某实无异议。

(四)关于故意伤害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丁及辩护人均提出弓某丁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认某被告人弓某丁不在现场,没有参与。

(五)关于寻衅滋事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丁、弓某戊、裴某庚、高某辛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不构成该罪。认某被告人弓某甲第五、七、十起没有参与,参与的七起均属于正当行为或者民事纠纷。被告人裴某乙参与的第六起是民事纠纷,没有违法;被告人参与第八起但没有纠集人员,也没有任某阻挠政府拆迁。被告人弓某丁参与的第七起,被告人只是路过,第八起没有参与,第十起系组里的民事纠纷。被告人弓某戊的辩护人认某弓某戊参与的四起寻衅滋事是被动参与,仅是起哄助威,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弓某己对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裴某庚参与的第六起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弓某壬参与的第七、第八起,系从犯、第九起没有参与。被告人高某辛提出自己是弓某甲的工人,是去拉东西的,不构成犯罪。

(六)关于强迫交易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该罪。认某第一起,被告人没有阻挠豫柳公司施工,施工合同是柳工与刘某X个人签的,与弓某甲无关;第二起,被告人弓某甲没有纠集人堵安阳恒达的门,用宏图是安阳恒达考察后自己决定,并不是基于弓某甲的强迫。第三起,被告人弓某甲与中原公司的交易属于正常交易,没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被告人裴某乙没有做过指控的行为,与其他送料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只是一种竞争关系,不构成本罪。

为支持上述辩护意见,被告人弓某甲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弓某甲、裴某乙、弓某萌萌的伤情鉴定,证明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萌萌被打致轻微伤的事实;弓某戊、弓某壬的辩护人提交了大庙村X村X组与龙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弓某己、弓某壬、弓某戊系村民代表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弓某甲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并组织、发展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甲为首,在被告人裴某乙、弓某丁、弓某癸(另案处理)的积极参加下,在被告人弓某戊、弓某己、裴某庚、高某辛和弓某某、弓某癸、弓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敲诈某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甲及其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迎宾路”停车场为据点,在得知中州大道准备扩宽要对道路两边附属物某行补偿后,弓某甲带领某织成员在不属于自己的地方北某材随意搭建临时房,并在其经营的停车场内采用打假井、撒石子地面、临时挪用铁皮房等方法,隐瞒真相,先后非法获取政府补偿款二十余万元;同时该组织插手惠济区北某材市场、省高某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宏图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州大道扩建工程建设,弓某甲带领某织成员采用堵门、堵路,辱某、威胁,随意破坏公私财物某方式,强行要求对方接受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抢揽工程,强行送料,非法获利数十万元。为了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弓某甲将部分获取的非法收入分给手下人员。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上人员已经对惠济区X区形成了非法控制,给该地区的企业、商户以及外来投资者造成了心理恐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甲供述。证明其组织成员主要在北某材打牌聚在一起玩。自己主要经营停车场,有工程活了就在附近干个工程活。去祸搅过北某材的合肥中建公司,金孚公司,还去堵过北某材大门等,因中原高某辛欠钱,还堵过中原高某辛公司大门。所做的事情对社会影响不好,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事实。

2、被告人弓某丁供述,证明弓某甲领某这一帮人在北某材周边做了不少坏事,打过金水区交通局的,打过交警,打过惠济区X镇政府的领某,很多单位都怕弓某甲他们,他们这些人在当地造成了很坏影响的事实。

3、被告人弓某戊供述。证明他们几人以北某材还有弓某甲的停车场为活动中心,主要在北某材、田某搅拌站,高某辛设备管理中心大庙村附近活动,没事的时候聚在一起打牌,有事的时候就纠集到一起去弄事。敲点钱、揽点工程活、挣点钱在一起分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的事实。

4、被告人弓某己、裴某庚、弓某壬、高某辛供述内容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以弓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以来在大庙村附近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及该组织的成员、分工、纪律、获利等组织特征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及相关被害人陈某

(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以弓某甲为首的组织成员在北某材进行违法犯罪的事实。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以弓某甲为首的一伙人在大庙村周围进行违法犯罪的事实。

(3)证人冯X、马某、刘某X、崔X、陈某、田某、崔某某、邵某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弓某甲及其手下一帮人目无法纪、为害乡里,采用违法手段敛财,殴打、恐吓他人,破坏北某材及周边一带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北某材城、高某辛管理局、宏图混凝土搅拌站等区域持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及强揽工程、骗取拆迁补偿款等事实。

(4)被害人田某陈某,证明弓某甲强揽下宏图公司郑州分公司铁艺围墙工程活,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

(5)被害人祁XX的陈某。证明弓某甲强行揽下北某材市场的河南亚盛工程机械公司防水、更换护栏生意,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

(6)被害人马某的陈某。证明弓某甲、弓某癸、弓某戊、弓某己、弓某丁、弓某癸、弓某某等人强行揽下中州大道扩宽拉土和垃圾的生意等,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

(三)书证、物某及其他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弓某甲、弓某戊、弓某己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相关文书,证明其三人有前科的事实。

4、由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XX提供的屋顶防水及维修报价表。

5、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机械化工程分公司提供的外运垃圾、土方等工程交易额共计x.6元钱。

6、郑州市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在中州大道扩宽附属物某偿款项复印件一套,证明弓某甲、裴某乙从中州大道扩宽项目附属物某偿所领某的补偿款项目及数额等。

7、花园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举报材料一份。

8、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出具的河南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司附近的照片X组。

二、关于诈某

(一)2009年7月份,惠济区X组织人员对花园口中州大道扩宽项目附属物某行普查,当普查到惠济区X路中州大道西南角一宗土地时,被告人弓某甲谎称其对该宗土地上的附属物某口机井和1千棵树苗具有所有权,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后弓某甲骗取到该宗土地上的一口机井和1千棵树苗附属物某偿款共计x元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甲供述。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骗取补偿款的事实。

2、同案弓某戊、弓某己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骗取补偿款的事实。

3、大庙村X组长弓某X、邵某X、田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骗取应属于大庙村X村民集体所有财产的犯罪事实。

4、证人王某某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骗领某偿款的事实。

5、物某、书证及其他

(1)郑州市X镇政府出具的花园口中州大道扩宽项目中补偿表及款项。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领某机井附属物某偿款x元钱,领某1000棵树苗补偿款x元。

(2)郑州市X镇政府出具的郑州市人民政府【2009】X号文件复印件。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某偿标准的通知。

(3)郑州市X村X村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机井和树苗的附属物某偿款应归大庙村X组集体所有的事实。

(4)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未委托任某单位和个人去办理中州大道扩宽土地及附属物某偿的事情。

(二)2010年2、3月份,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为了骗取国家附属物某偿款,弓某甲指使其儿子弓某萌萌带领某某春、高某辛等人将河南北某材市场的三个保某值班用的铁皮活动房临时搬放到弓某甲的“北某材”停车场,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后弓某甲、裴某乙骗取到该三个铁皮房附属物某偿款共计8085元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甲供述。证明其让高某辛、裴某庚、王某某等人到北某材拉了三个铁皮房放到自己的北某材停车场,骗取补偿款的事实。

(2)被告人裴某乙供述。证明弓某甲给北某材打电话,要把北某材的铁皮房抬到自己的北某材停车场内,自己让停车场的工人高某辛、裴某庚还有北某材保某把北某材的三个铁皮房抬到北某材停车场的事实。

(3)被告人裴某庚、高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3月份,政府扩宽中州大道修绿化带占地的时候,需要占北某材停车场的地,弓某甲得到消息后,就指使他们二人、王某某、弓某甲的儿子弓某萌萌以及北某材的三四个保某,把北某材三个出口处保某用来值班的铁皮房搬到弓某甲的北某材停车场的事实。

2、证人曹某、崔某某、陈某某、田某某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弓某甲让其儿子弓某萌带人将北某材市场的三个铁皮活动房弄到他的停车场,骗取政府补偿款的事实。

3、物某、书证及其他材料

(1)郑州市X镇政府出具的花园口中州大道扩宽项目中补偿表及款项。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领某三个铁皮房附属物某偿款8085元。

(2)、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该起犯罪数额认某的情况说明。

三、关于敲诈某索

(一)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等人到郑州市X村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建筑工地闹事,将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打伤,并以阻止田某在其租的地上建仓库相威胁,敲诈某某现金3万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甲供述:2002年4、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我们村X村里签的有协议,田某事先没有给我说过在我们村建仓库的事,当时我也没有找过他们,我就等他们把建仓库准备好材料好之后再去找他们说事,到那时候时机已经成熟,我就是想利用这个机会去敲诈某们的钱。

(2)、被告人裴某乙供述,收取田某某钱,是被田某打伤后,田某支付的赔偿钱,不是敲诈某索。

2、被害人田某某陈某。证明其公司租地施工时被被告人阻挠,自己到现场又被打伤,后通过大庙村X组长弓某X被迫给弓某甲三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弓某X的证言。田某在施工之前已经按照合同,把相应费用交给生产队了,生产队把钱该分的都分给村民了。该土地没有弓某甲家的地,弓某甲全家四口人去闹事并将田某打伤,田某迫于无奈支付弓某甲三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田某被打伤,被迫拿出3万元的事实。

(二)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戊、弓某己、弓某癸(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到郑州市X村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不给钱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现金8000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戊、弓某己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不给钱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现金8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田某某陈某。证明自己被弓某戊等人敲诈8000元的事实。

3、证人黎某、弓某X的证言,相互印证田某被敲诈某事实。

(三)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弓某戊和弓某己、弓某癸、弓某某、弓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X村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不给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现金2万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戊供述。证明以不给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某事实。

2、被害人田某某陈某。证明被告人以不给钱不让扒房相威胁的事实。

(四)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弓某甲在得知郑州市X区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混凝土生产线要拆迁的情况下,以生产线搬迁后剩余土地无法复耕为由,故意阻挠、恐吓并以阻止拆迁生产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现金2万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甲供述。证明自己以田某某公司生产线搬迁后剩余土地无法复耕为由,故意阻挠、恐吓并以阻止拆迁生产线相威胁,敲诈某公司老板田某某事实。

2、同案犯弓某丁供述。证明自己看到其兄弓某甲把收到田某某两捆钱给其嫂裴某乙了。用白某捆着,看着像两万元钱,田某为什么给其哥钱不清楚的事实。

3、被害人田某某陈某。证明被弓某甲以其公司生产线搬迁后剩余土地无法复耕为由,故意阻挠、恐吓并以阻止拆迁生产线相威胁进行敲诈某事实。

4、证人弓某X、崔某某、王某某X、弓某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田某被弓某甲敲诈x元的事实。

证人崔某某提供的现金支出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0年4月13日田某从公司账务上支出2万元现金给弓某甲的事实。

四、关于寻衅滋事

(一)自2007年5月份以来,为显示强势地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等人先后多次封堵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阻止车辆进出,后弓某甲、弓某癸强行占有并使用该公司轿车3辆,强行霸占该公司办公室,弓某甲还多次使用该公司拖车、大客车,拒不支付费用,强行让该公司为其免费维修车辆,严重扰乱了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生活秩序,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万多元。2010年3、4月份,弓某甲欲承揽省高某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围墙、大门工程,迫于弓某甲的压力,该公司被迫同意,后弓某甲将给工程活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甲供述:

2010年5月份,107国道第二次拆除时,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最后一批拆除,院子被拆掉了,需要重新建围墙,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任某X,考虑到我是当地村上的,并且他们占的还是我们的地,也知道我的名声,就让我干围墙活。这个围墙工程有300米左右,具体工程量有多少我还不清楚,现在这个工程我已经干完了,款还没有给我结账。这个围墙活我从中会挣个2、3万元钱。

2、弓某丁供述与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弓某甲多次封堵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并强揽公司围墙的事实。

3、被害单位职工冯X的陈某,证人马某、刘某X、刘某X、毛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等人围堵大门,强行占用办公室、使用车辆、免费维修车辆等情况。

4、物某、书证及其他材料

(1)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证明。证明弓某甲、弓某癸等人围堵大门、强行占用办公室、使用车辆、免费维修车辆等情况。

(2)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照片。证明弓某甲用大型平板汽车堵住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

(3)证人毛XX于2010年8月16日提供工作记录复印件。证明弓某甲使用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车情况。

(4)惠济分局侦查员张新勇、黄利斌于2010年8月12日前往河南高某辛公路发展有限责任某司设备管理中心对弓某甲、弓某癸占用的车辆和办公室进行拍照情况。

(5)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建筑预算书。证明该公司的大门工程造价预算为x.16元,该公司围墙工程造价预算为x.23元。

(6)花园口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8年11月21日12时许,河南高某辛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被一辆车号为豫x的拖车堵住。

(二)2007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弓某甲驾驶京x尼桑轿车由北某南行驶至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黄河桥收费站时,恶意闯岗并驾车故意轧到阻车器上,后弓某甲将车堵在收费站通道上,辱某收费站工作人员,并打电话继续纠集人员扬言要砸收费站,威胁逼迫黄河桥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后以修车费的名义索要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7407元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甲供述。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闯岗滋事的事实。

2、被害单位职工陈某。

(1)被害人李XX的陈某。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闯岗滋事的事实。

(2)证人姚某、董某、冯某、乔XX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弓某甲闯岗滋事的事实。

3、物某、书证及其他材料

郑州黄河大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某XX提供的维修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弓某甲以维修车辆的名义向郑州黄河大桥分公司要走7407元。

(三)2009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弓某甲为报复郑州市X区交通局运政稽查队查扣其混凝土罐车,遂纠集被告人弓某戊和弓某癸、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X镇重庆胖哥酸菜鱼饭店门口,弓某甲指使弓某戊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后弓某甲以交通局车辆撞到弓某戊为由,指挥弓某癸等人殴打交通局稽查队工作人员张X、王某某、杨XX。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X、王某某、杨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弓某甲的供述。证明弓某甲指使弓某戊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进行滋事的事实。

(2)弓某戊的供述。证明受弓某甲指使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进行滋事的事实。

2、被害人杨XX、张X、李XX、刘某X、王某某、赵某X的陈某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弓某甲指使弓某戊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进行滋事的事实。

3、辨认某录4份:

被害人王某某辨认某录,辨认某被告人弓某癸就是弓某甲那伙人中打人的被告人。

被害人张X辨认某录,辨认某被告人弓某戊就是躺在车前面拦车伪造交通事故的被告人;被害人张X辨认某被告人弓某癸就是打人最狠的被告人。

见证人李XX辨认某录,辨认某被告人弓某癸就是弓某甲那伙人中叫喊最凶的被告人。

4、鉴定结论:

被害人王某某、张X、杨XX法医鉴定书复印件。证明王某某、张X、杨XX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5、花园口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9年3月5日报案人刘某新报警称万客隆加油站纠纷。

(四)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弓某甲指使他人用一辆拉废油渣的后八轮大货车堵住北某材市X区大门,禁止车辆进出近9个小时,后弓某甲强行占有北某材市X区一块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废油渣,严重扰乱了北某材的生产生活秩序。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甲供述。证明被告人弓某甲指使他人用一辆拉废油渣的后八轮大货车堵住北某材市X区大门,禁止车辆进出,后弓某甲强行占有北某材市X区一块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废油渣的事实。

2、被害人单位职工陈某某陈某。证明被告人弓某甲指使人堵门,并强占北某材空地倒油渣的事实。

3、物某、书证及其他

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大队在调查案件时提取的由河南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5张。证明河南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区内弓某甲堆放的废沥青渣的情况。

(五)2010年1月份前后,为显示强势地位,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弓某己多次到郑州市X区北某材河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辱某、威胁正在建网式围栏的工程工人,阻拦施工,进行滋事,致使该公司工期某误,造成经济损失1万多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甲、弓某己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二被告人多次到河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辱某、威胁,阻挠施工,进行滋事的事实。

2、被害人闵某、邵某X的陈某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遭到二被告人威胁,阻挠施工的事实。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领某人多次到那里阻挠施工的事实。

(六)2010年2月25日,为霸占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铁艺围栏,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纠集被告人裴某庚、高某辛、王某某等人以该公司拆除围墙时砸坏其种植在围墙边的冬青树为由,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经郑州市X区价格认某中心鉴定,被拉走的铁艺围栏价值x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弓某甲的供述。证明为霸占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铁艺围栏,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纠集被告人裴某庚、高某辛、王某某等人以该公司拆除围墙时砸坏其种植在围墙边的冬青树为由,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的而事实。

(2)被告人裴某庚、高某某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指使其去拉铁艺围栏的事实。

2、被害人田某某陈某。证明弓某甲、裴某乙纠集被告人裴某庚、高某辛、王某某等人以该公司拆除围墙时砸坏其种植在围墙边的冬青树为由,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的而事实。

3、证人王某某X、崔某某会的证言。证明弓某甲、裴某乙纠集被告人裴某庚、高某辛、王某某等人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的事实。

4、物某书证及其他

(1)证人王某某X提供的收到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等人拉走37片铁艺围墙栅栏。

(2)郑州市X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拉走的37片铁艺栅栏价值x元钱。

(3)扣押发还物某清单,证明被告人弓某甲等人拉走的铁艺围墙栅栏提取发还。

(4)田某提供的收条一份,证明弓某甲于2010年2月1日收到宏图公司围墙款五万二千元,围墙工程款已结清。

(5)花园口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0年2月25日弓某甲将崔某某拆迁下的铁艺栅栏扣留的事情。

(七)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弓某甲纠集被告人弓某癸、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弓某壬、弓某癸、弓某某等人,打着给村X路的旗号,封堵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市场大门,逼迫北某材市X路,致使北某材市场多家商户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给北某材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安排弓某丁、弓某癸、弓某壬、弓某某等人把北某材的路堵上,还告诉他们,如果北某材不给三组修路,就把大门锁住,不叫他们通过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戊、弓某丁、弓某己、弓某壬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安排他们去堵北某材的门,要求给其三组修路,进行滋事的事实。

2、被害单位职工陈某陈某与证人刘某某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北某材大门被堵的事实。

3、河南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2010年3月19日河南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司遭到弓某甲等人封堵市场大门,给北某材市场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损失严重的情况。

(八)2010年3月6日,中州大道扩宽建设时,花园口镇X组织行政执法队对获得补偿后不按时拆除的附属物某行强制拆除,当拆除到弓某甲在北某材临时搭建的简陋砖房时,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以其砖被轧烂为由,纠集人员阻止政府拆除工作进行,辱某、威胁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进行滋事,影响极其恶劣。

同日,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弓某壬、弓某某、弓某某、弓某己、弓某癸等人事先预谋后,到郑州市X村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西办公楼扒房现场,阻挠任某扒房班扒房,在花园口镇政府执法队将办公楼推倒后,该伙人员又强行霸占办公楼上被拆下来的门窗、钢筋等物某,逼迫任某拿5500元将属于自己的门窗、钢筋买回,后弓某甲、弓某癸等人联系张俊民将属于任某的砖渣卖掉得到900元钱,后该伙人员将非法所得瓜分。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威胁镇政府人员拆迁,辱某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进行滋事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戊、弓某壬、弓某己的供述。证明弓某甲、裴某乙威胁镇政府人员拆迁,辱某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进行滋事,并阻挠扒房施工的事实

2、被害人胡某陈某。证明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无理取闹,谩骂滋事的事实。

3、被害人田某某陈某。证明被告人弓某甲、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弓某壬阻挠拆迁扒房的事实。

4、证人任某、赵某X、弓某X、邵某X、张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弓某壬阻挠任某拆迁扒房的事实。

5、物某、书证及其他

(1)被害人任某辨认某录一份,辨认某被告人弓某戊是被告人之一,并且任某将5500元钱给了弓某戊。

(2)证人赵某X辨认某录六份,辨认某被告人弓某岭、弓某丁、弓某某、弓某癸、弓某戊、弓某某就是阻挠他们扒房,并强占他们扒下的办公楼上物某的人。

(3)田某提供的协议书。证明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花园口镇X组的土地承包协议,证明承包土地的面积、期某、费用及附属物某偿约定的相关内容。

(4)郑州市X镇人民政府2010年7月1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郑州市X组织执法人员对未按期某除的附属物某制拆除时,遭到花园口镇X村民弓某甲谩骂阻挠。为顾全大局加快工程建设,镇政府将本不在强制拆除期某范围内的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办公楼予以了拆除的情况。

(九)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到郑州市X区北某材市场阻扰该市场金孚实业公司装修,威胁辱某施工人员,2010年3月13日弓某甲再次阻拦施工时,北某材招商部部长王某某前来劝说,弓某甲对王某某侮辱某骂,办公室主任某某前来劝说时和弓某甲发生矛盾,后弓某甲纠集被告人弓某癸、弓某壬、弓某戊、弓某某等人闯入北某材办公室寻找陈某,欲再次殴打陈某,进行滋事,因陈某不在,弓某甲将北某材市场牌子砸毁,弓某癸将陈某汽车车胎扎毁,后弓某甲强行占有北某材商铺作为车库,并逼迫金孚公司给其免费做车库隔断。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到金孚公司无理滋事,把北某材实业公司的牌子从墙上摘下来搁地下摔了摔,用砖头砸了砸,并逼迫金孚公司给其免费做车库隔断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戊、弓某壬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伙同被告人弓某甲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李某陈某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伙同弓某戊、弓某壬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崔某某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伙同弓某戊、弓某壬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实。

5、物某书证及其他

(1)证人崔某某辨认某录,证明被告人弓某壬就是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2)证人崔某某辨认某录,证明被告人弓某癸就是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3)证人崔某某辨认某录,证明被告人弓某某就是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4)证人崔某某辨认某录,证明被告人弓某戊就是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5)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照片2张。证明弓某甲占用车库的情况。

6、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大队调查案件时提取的河南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9张。证实陈某某车辆被扎毁和河南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司牌子被砸毁的情况。

7、河南北某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北某材市场牌子被砸毁变形无法使用,损失600元钱;车胎被扎毁一个,损失200元钱;占用一间20平方米的商铺近二个月,损失1000元钱。

(十)2010年4月1日下午,因大庙村通往北某材的路下埋的水管以前被压坏、电话线被挂掉,被告人弓某甲、弓某戊、弓某癸、弓某丁等人在被告人弓某甲的指使下,见一辆挖掘机路过水管被压坏的地方,借机拦住挖掘机,以水管被压坏电话线被挂断为借口,拒不让挖掘机通行,并将挖掘机扣留。后挖掘机车主王某某X被迫出500元维修费,将水管维修后,弓某甲等人才将挖掘机放行。王某某X的挖掘机被无故扣留7天时间,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证明弓某戊给其打电话说,有辆钩机把村里的水管压断了,让其赶紧过来看一下。其就过去了,因为弓某戊知道其比较孬,点子多,认某的人也多,手下还有帮人,能解决这事,所以给其打电话的。其到现场也能解决许多事情,就去了。

(2)被告人弓某戊、弓某丁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那台挖掘机是到北某材维修的,还没有走到水管烂的地方,电话线也不是人家挂断的,在这之前,水管已经烂了,电话线也已经挂断了。是弓某癸打电话让去的,弓某癸、弓某甲的目的就是想讹人家钱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某X的陈某。证明被弓某甲、弓某戊、弓某丁讹钱的事实

3、证人白某、邵某某、高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弓某甲、弓某戊、弓某丁讹着钱的的事实。

4、物某、书证及其他材料

(1)被害人王某某X辨认某录,辨认某弓某戊就是拦截无故扣押挖掘机的被告人之一。

(2)被害人王某某X辨认某录。辨认某弓某丁就是拦截无故扣押挖掘机的被告人之一。

(3)证人高X辨认某录,辨认某弓某戊是大庙村那些人中的被告人之一。

(4)证人高X辨认某录,辨认某弓某癸就是大庙村那些人中叫喊最凶的被告人。

(5)证人高X辨认某录,辨认某弓某甲就是大庙村那些人中的个子不高、叫喊最凶的被告人。

五、关于强迫交易罪

(一)2007年8月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等人多次阻扰郑州市X区北某材市场河南省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弓某甲强行揽下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铁艺围墙、保某、地坪、土方回填等工程活,进行强迫交易,交易额x元钱,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强行拦下柳工机械围墙的工程活,其村的弓某己揽下焊车间大门的活,弓某X是其村X组长揽下车间塑钢窗的活。但其干的围墙活有200多米,是铁艺栏围墙,一共干了有2、3万元的工程活,每米围墙其挣有30元钱,下来整个围墙活其从中挣有6000多元钱的事实。

(2)被告人弓某己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强行拦下柳工机械围墙工程活的事实。

2、被害人刘某X的陈某。证明被告人弓某甲威胁其说要是柳工机械来了,他就会扣柳工机械的工程车辆。其知道他这样说就是给其施压,弓某甲还揽下了柳工机械盖保某、院内地坪、大门口地坪、北某、南大门及院内土方回填的活,总工程款有x元钱,本来这些活是柳工包给北某材的,弓某甲这样强行揽走了,还明显高某辛市场价,为了公司的发展,他们作为企业只能忍气吞声。

3、证人萧某证言。证明大庙村的弓某甲一帮人多次滋扰刘某X,逼得刘某X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被迫答应把公司一部分工程活儿交给了弓某甲那帮人干。弓某甲从刘某X那里抢到的是建围墙的活儿,弓某己抢到的是焊车间大门的活儿,弓某己抢到的是他们车间塑钢窗的活儿。

4、物某、书证及其他

(1)北某材豫柳工程机械服务中心刘某X于2010年8月18日提供工程验收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弓某甲在柳工机械干的围墙活。

(2)花园口派出所2010年9月6日出具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7年8月25日弓某癸等人阻挠北某材施工两次的情况。

(二)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弓某甲为了让安阳恒达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混凝土,从中获得每方3元钱的利润提成,弓某甲前往北某材安阳恒达公司花园口立交桥项目部对该项目部装修工人进行辱某、威胁,阻止施工。几天后,弓某甲见未达到效果,继续施加压力,又纠集弓某癸、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等人使用车辆将北某材市场安阳恒达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一楼出口堵住半天时间未果,几天后,弓某甲再次到安阳恒达公司项目部辱某工人,阻扰工人建伙房,后安阳恒达公司使用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混凝土8834立方,交易数额共计(略).76元人民币,因混凝土工程款未结账,弓某甲、弓某癸暂未得到该笔2万多元的利润提成。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证明其采用堵门、辱某、威胁阻挠施工的方法,强迫交易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弓某甲采用堵门、辱某、威胁阻挠施工的方法,强迫交易的事实。

2、被害人谢XX的陈某。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采用堵门、辱某、威胁阻挠施工的方法,强迫交易的事实。

3、证人陈某、李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采用堵门、辱某、威胁阻挠施工的方法,强迫交易的事实。

4、物某、书证及其他材料

(1)安阳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某司郑州市花园口立交桥项目部于2010年9月13日提供收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工程款交易额。

(2)证人李XX于2010年9月8日提供收据复印件。证明混凝土的工程量。

(三)2009年10月初至2009年12月底,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甲、弓某癸、裴某乙等人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某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共送机制砂7215.49吨,石子9351.35吨,交易额高某辛x元,非法获取暴利8万元钱左右。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与裴某乙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某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的事实。

(2)被告人弓某丁供述: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某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的事实。

(3)被告人裴某乙的供述。证明其往宏图搅拌站中原建设混凝土公司送过料,是其于2009年10月份前后签的合同,其和弓某甲、弓某癸招呼着往里面送料的,送的料有石子,还有机制砂,具体送了多少说不上来。当时送料时没有拦过人家车不让别人送料,没有堵过搅拌站的大门,也没有拦过人家车不让别人送料。

2、被害人宋某、詹XX的陈某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某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的事实。

3、证人赵某、杨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某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的事实。

4、物某、书证及其他材料

(1)被害人宋某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碎石采购合同复印件。

(2)被害人宋某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机制砂采购合同复印件。

(3)被害人宋某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收据复印件。

(4)被害人宋某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弓某甲2009年10月-2009年12月供货明细。

(5)被害人宋某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调价通知单复印件。

六、关于故意伤害

2003年7月10日下午6、7时许,因争抢北某材市场垒围墙建筑工程,被告人弓某甲(因本起犯罪事实已接受过刑罚)和弓某丁同惠济区X村民弓某X等人发生矛盾,弓某丁为此殴打了弓某X。当晚9时许,弓某甲、弓某丁带领某会人员二三十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某X家所在的胡某,见到弓某X、弓某X、弓某X,遂对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弓某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弓某X、弓某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丁的供述。证明弓某甲让其领某社会上的人,去打弓某X的弟兄们,其老婆不让去。后来其哥领某人把弓某X家兄弟们打伤了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甲供述。证明弓某甲让弓某丁开着他的依维柯车去接李某棵找的社会上的人。弓某丁接住李某棵找的人之后,弓某丁把人领某村上,弓某丁就去家里叫他了,说李某棵的人过来,他就带着那些人去弓某X家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弓某X、弓某X、弓某X的陈某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弓某甲带人打伤的事实。

4、被告人弓某戊、证人弓某癸、弓某癸、弓某癸的证言。证明弓某甲与被告人弓某丁因惠济区X村民弓某X等人在该村村南为北某材垒围墙发生争执,弓某丁为此殴打弓某X。当晚9时许,弓某甲、弓某丁伙同一群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某X家所在的胡某,见到弓某X、弓某X、弓某X,遂对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

5、物某、书证及其他

(1)辨认某录。李某棵辨认某弓某丁就是和弓某甲一起领某人到村里打人的人。

(2)被告人弓某甲因该起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

(3)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三份。弓某X面部之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弓某X的损伤属轻微伤;弓某X头部及左肩部之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

(4)郑州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一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弓某甲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首要分子,其指使或直接参与诈某2起、敲诈某索1起、寻衅滋事10起、强迫交易3起,系累犯;被告人裴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其参与诈某1起、敲诈某索1起、寻衅滋事2起、强迫交易1起;被告人弓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其参与故意伤害1起,系从犯、寻衅滋事3起;被告人弓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积极参加,其参与敲诈某索2起,系从犯、寻衅滋事5起,有前科(因诈某);被告人弓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其参与敲诈某索1起、寻衅滋事3起,有前科(因犯诈某被判刑);被告人裴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参与诈某1起,系从犯、寻衅滋事1起,系从犯;被告人高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参与诈某1起,系从犯、寻衅滋事1起,系从犯;被告人弓某壬参与寻衅滋事3起。

本院认某,被告人弓某甲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并组织、发展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甲为首,在被告人裴某乙、弓某丁、弓某癸(另案处理)的积极参加下,在被告人弓某戊、弓某己、裴某庚、高某辛等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敲诈某索、诈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裴某庚、高某辛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拆迁补偿款,其中弓某甲犯罪数额巨大,裴某乙、裴某庚、高某辛犯罪数额较大,

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戊、弓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其中弓某甲、裴某乙、弓某戊犯罪数额巨大,弓某己犯罪数额较大,

被告人弓某丁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裴某庚、弓某壬、高某辛无故滋事,随意恐吓、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秩序,情节恶劣,

弓某甲、裴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卖商品,情节严重。

综上,被告人弓某甲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某、敲诈某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裴某乙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某、敲诈某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弓某丁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戊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某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己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某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裴某庚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壬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不构成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弓某甲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并组织、发展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甲为首,在被告人裴某乙、弓某丁、弓某癸(另案处理)的积极参加下,在被告人弓某戊、弓某己、裴某庚、高某辛和弓某某、弓某癸、弓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诈某、敲诈某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基本特征,构成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弓某壬作为村民代表的身份,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关于诈某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弓某甲伙同裴某乙、裴某庚、高某辛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骗取政府补偿款,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裴某庚、高某辛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关于敲诈某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戊、弓某己在以上四起案件中,或结伙、或独自故意阻挠、威胁,敲诈某索受害人的财物,完全符合敲诈某索罪的客观特征。其辩解、辩护意见不以犯罪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弓某戊、弓某己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弓某丁因争抢工程与大庙村民弓某X发生矛盾,晚上弓某甲指使社会人员殴打弓某X、弓某X、弓某X。弓某丁供述未参与,但其明知被告人弓某甲通知社会人员准备殴打受害人,并开车接引,且打人者李某棵也辨认某是接引的人员,故被告人弓某丁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弓某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丁、弓某戊、裴某庚、高某辛在以上七起案件中,或结伙,或独自随意殴打他人,任某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某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任某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辩解、辩护意见不以犯罪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以被告人弓某甲为首阻挠北某材市场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强行拦下该公司铁艺围墙、保某、土方回填等工程活。对花园口立交桥项目部装修人员使用言语威胁、堵门、围堵施工等方法,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并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大门、封堵地磅等方式,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被害人只有违背心愿的接受被告人提供的物某,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压制,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故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弓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弓某甲、裴某乙、弓某丁、弓某戊、弓某己、裴某庚、高某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某适应;对于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将充分合理的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参加的次数、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认某、悔罪情况、赔偿情况等综合予以量刑。被告人弓某壬悔罪,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弓某甲犯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某刑五年;犯诈某,判处有期某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犯敲诈某索罪,判处有期某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某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某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某刑十六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裴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某刑四年;犯诈某,判处有期某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犯敲诈某索罪,判处有期某刑三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某刑八年,罚金x元。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弓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某刑三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某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弓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犯敲诈某索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某刑二年零七个月。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五、被告人弓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犯敲诈某索罪,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某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

六、被告人裴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犯诈某,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某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高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犯诈某,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某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某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弓某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某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申建贞

审判员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侯文良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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