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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0年8月参加教育工作,在(略),1991年到夏馆初中任教,2005年8月任夏馆初中副校长,2008年7月任板场乡初中校长至案发。2010年5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某某,男,河南菊城(略)事务所(略)。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对全校教师、学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但其在工作中却严重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雇佣没有客运营运证的车辆接送师生,导致在返回途中翻车,造成师生一死八伤的严重后果。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其辩解意见是,自己已经检查了出租车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手续,只是自己不懂得,没有检查是否有营运证;而且,在学生返校时,自己亲自到车跟再次检查,应该说自己已经履行了职责。况且,初中学校是事业法人,校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辩护人田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板场初中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而且“小作家杯”作文比赛活动组织者是《作文指导报》编辑部,显然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王某某按照教体局通知组织学生参赛,不是公务活动。所以,被告人王某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熊伟车辆,已经查看了车辆行驶证、保险、驾驶证等手续,尽到了注意义务,自己并不知道车辆运输要有营运证,交通肇事对于王某某来说是一个意外事故。并据此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板场初中是事业单位;2、内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证实板场初中是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上午,时任内乡县X乡初中校长的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内乡县教体局教研室下发的“小作家杯”作文大赛复赛的通知后,让该校总务主任王某范去找来红色面包车车主熊x(熊x伟),当场查验了驾驶证、行驶证、养路费和车辆保险等手续,但不知道征询车主是否有营运手续,随安排该面包车在2008年12月13日接送学生到内乡县一小分校参加复赛。当天复赛结束后,参加复赛的师生乘坐该车(熊x安排其亲戚吴x双驾驶)返回时,被告人王某某又亲自到场查验;12时20分,当车行至内乡县X乡老龙潭转弯处,翻入30米下的河中,导致学生王xx死亡、两名教师和六名学生受伤。案发后,板场初中学校与当地政府共同协调,交通肇事案的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其任内乡县X乡初中校长期间,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2008年12月10日上午,学校接教办室通知,其校五个学生参加县里中小学生“小作家杯”作文复赛,还有小学两个学生。其让校总务主任王某范去找车,后把板厂乡出租车行业的个体户司机熊x叫到办公室,商谈坐车人数、价钱等事宜。司机把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养路费等手续拿来看了,商定到12月13日接送学生到内乡县参加比赛。当天早上6点多,由学校两位老师丁x从、魏x柳带队,带领本校5名学生和他校的学生去县城参加作文复赛。比赛结束后,其又到车跟,看见司机不是熊x,他说他是熊x的姑父,自己查验了驾驶证后,让他拉着学生回学校。到12点左右,本人接到电话说车翻了,即马上把家里的棉袄、毛巾被拿上,找出租车到事故现场,在半路上看到一辆警车,警车司机他说学生都拉走,后在县医院找到了学生。到医院时王xx已经死亡,其他学生正在抢救。这次事故1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x双证言,证明自己是A1、A2驾驶证。X号夜里,熊x因他媳妇生小孩打电话说让其代跑车,在X号其把板场初中学生拉进县城。后在拉送学生过程中,由于自己操作不当,在七里坪老龙潭转弯处总共乘坐9人的面包车翻下二、三十米的崖下河水内,造成伤势最重的女学生在医院死亡的事实。同时证明熊x有驾驶证和有强制险的事实。

(2)证人王x范证言,证明在2008年12月10日上午,校长王某某说县X组织学生进行比赛,交待找个车送这些学生去比赛,其后找到熊伟开着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由校长查验了驾驶证、行驶证,但不懂得查验营运证,最后商定X号早上6点出发。以及后来发生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xx家人18万元,其中学校赔3万元的事实。

(3)证人熊x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0日,板场初中的校长王某某雇佣其车,在星期六早上送他们学校的师生去内乡一小分校参加作文竞赛。星期五夜里,由于其妻子怀孕难产,到妇幼保健医院,走不开,就让其姑父吴振双(A证)帮忙开车接送学生,谁知后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

(4)证人刘x兰证言,证明2008年12月10日11时左右,其在一小分校乘一辆红色面包车回夏馆,当时车上还有板场的老师和学生,当车行驶到内乡至七里坪的一个上坡急转弯处,冲出公路滑到河里边的事实。

(5)证人丁x丛证言,证明其是板场初中老师,根据学校安排带领6个学生,乘坐学校租的车到内乡县一小分校参加作文竞赛;返回途中,在杨店村X路段发生事故的事实。

3、书证

(1)交通事故处理协议,证实2008年12月1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调解处理。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死亡证明,证实王xx系颅脑损伤,于2008年12月13日死亡的事实。

(3)小型汽车豫x车辆信息证明,证实肇事车辆车主系熊x伟,为非营运性质。

(4)内乡县运管所证明,证实板厂乡豫x面包车办理的营运证属私自营运。

(5)车辆营运证明及《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证明车辆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办理《营运证》,否则,即视为“黑车”。

(6)内乡县教体局网上办公传送通知,证明板场初中组织学校学生参加作文比赛,是根据内乡县教体局的安排组织进行。

(7)教体局任免文件,证实王某某在2008年起任板场乡初中校长。

(8)内乡县板场中心学校情况说明,证实板厂乡中心学校2008年12月13日组织学校学生参加作文竞赛的情况。

(9)身份证及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主体身份。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相互关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被告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玩忽职守罪主体”意见,经查,板场初中学校学生参加作文比赛,是根据内乡县教体局的通知组织安排,其行为是受国家机关指派进行公务活动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板场初中学校校长,代表学校从事公务活动,应视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活动,在工作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所在师生安全负责,但其在工作中却雇佣没有客运营运证的车辆接送师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师生一死八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组织抢救被害人,积极协助政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租车之初能够严格审验车辆手续,但由于知识方面的欠缺致使没能审查出所租车辆存在营运缺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王某崇

代理审判员李锡峰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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